反不正当竞争法复习课程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不正当竞争法培训课件目录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2.2 诚实信用原则2.3 公平竞争原则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3.2 商业贿赂3.3 恶意诋毁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4.2 行政裁决4.3 司法救济五、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5.1 案例一:虚假宣传5.2 案例二:商业诽谤5.3 案例三:非法竞争手段参考文献一、导论1.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违反法律、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企图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1.2 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与意义不正当竞争法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2.1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它保障了经营者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益,防止任何不正当手段的使用。
2.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2.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强调竞争者之间应当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垄断、恶意诋毁等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3.1 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事实、虚假效果等误导性内容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3.2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通过行贿、受贿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公平竞争环境产生严重影响。
3.3 恶意诋毁恶意诋毁是指对其他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商誉进行有意诋毁、贬低的行为。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不正当竞争法的维权途径4.1 行政征询在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可以向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咨询,了解法律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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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知识结构图
一、限制竞争行为(略)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一)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基础知识】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PPT培训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障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此义务包括3个方面:
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 产安全的要求。
②警示说明义务,指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 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 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 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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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 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 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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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
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的 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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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 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 道德。
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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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有7种 情形:
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如果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 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 他销售者追偿。
虚假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内容提出的询问,经 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PPT(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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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没有收拾残局的能力,就别放纵善变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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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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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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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 (4)意大利聚脂漆家俱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1)定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人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特征
A、秘密性 B、价值性 C、实用性 D、保密性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 (3)表现 •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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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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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世界上只有想不通的人,没有走不通的路。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道汇集点上的方尖碑一样,在军事艺术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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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世上最美好的事是:我已经长大,父母还未老;我有能力报答,父母仍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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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什么可怕的,大家都一样,在试探中不断前行。
• (3)珠海巨人集团与娃哈哈集团案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⒐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 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 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 10、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 • 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 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法律的威慑力。
执法实践创新
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 当事人、查阅文件资料、现场
勘查等。
立案审查
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 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 法机构将依法执行,并对执行
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宣传内 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程度、宣传 手段的合法性、宣传行为的持续
性等因素。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 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给予回扣 、提供旅游、娱乐等好处。
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考虑贿赂行 为的隐蔽性、贿赂金额的大小、 贿赂行为与交易的关联度等因素
国际公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 为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合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通过定期交换信息,了解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动态,以便更好地协调 行动。
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教材2

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教材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原则第二节、法律概念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节、假冒仿冒行为第二节、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第三节、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四节、商业贿赂行为第五节、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六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七节、倾销行为第八节、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第九节、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第十节、商业诽谤行为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种类第二节、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责任赔偿第二节、假冒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节、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节、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七节、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节、经营者违反责令销售的法律责任第九节、监督检查部门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1、法律原则内容: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法律概念2.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2、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本法规定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如《广告法》、《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就广告、商标等行为作出的相关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山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1、假冒仿冒行为1.1、定义: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和服务)1.2、包含内容:A、假冒注册商标行为;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知名商品混淆,使消费者误认;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有金钱回扣、免费旅游、赠送昂贵物品以及 解决私人生活中的困难等。
11.3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11.3.2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2)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 (1)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 • (2)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3)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
11.4.5 作虚假的宣传、广告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第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 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 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的规定处罚。
11.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
11.4.6 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第五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 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
11.4.7 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法律责任
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11.1.2 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知识PPT课件(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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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来不跌倒不算光彩,每次跌倒后能再站起来,才是最大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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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这个世界到处充满着不公平,我们能做的不仅仅是接受,还要试着做一些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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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个最困苦、最卑贱、最为命运所屈辱的人,只要还抱有希望,便无所怨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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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些人,因为陪你走的时间长了,你便淡然了,其实是他们给你撑起了生命的天空;有些人,分开了,就忘了吧,残缺是一种大美。
商业误导与商业吹嘘
2、表现形式 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虚假质量标示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 其他虚假的质量表示 虚假广告行为 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 价格欺诈行为 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
北京新兴医院 唐国强 解晓东
全国20多家电视台以“集体轰炸”的形式频频播出由唐 国强、解晓东代言的广告片,让很多人记住了北京新兴医 院――这个专治不孕不育症的医院。片中一幕幕温 馨感 人的家庭故事、解晓东深情款款的歌声、唐国强充满诱惑 的解说,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之后,媒体揭露, 北京新兴医院其实是用钱炮制了一个“送子” 神话,所 谓的高疗效是亿万元广告吹出来的。一时引发全国媒体关 注此事,唐国强、解晓东两位明星也遭到质疑。
第六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
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 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商业竞争性
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三个特征 秘密性 实用性和价值性 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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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的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的原则。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名冒牌行为假名冒牌行为是指假用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误解的行为。
(二)限购排挤行为限购排挤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卷烟商品营销员》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Date Invoice #Bill To: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ShipTo: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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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权力行为滥用权力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例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如账外回扣等。
(五)虚假广告行为产者、产地及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降价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品。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季节性降价。
(八)搭售行为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奖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十)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十一)通谋投标行为通谋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假名冒牌的法律责任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对有假名冒牌的行为者,要依照《商标法》、《产品重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可根据情追究刑事责任。
(二)贿购贿销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有贿购贿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万~20(三)限购排挤法律责任万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经营者有限购排挤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处以5万~20万元的罚款。
(四)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根据情节处以1万-20万元罚款。
若广告给客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则应负赔偿责任。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违反该法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正当奖售的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不正当奖售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通谋投标的法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谋投标,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20万元罚款。
(八)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检查部门处理决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价款1~3倍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8种情况中监督检查部门所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常州某纺织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优标志使用有规范张冠李戴企业受处罚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不服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作出二审判决,公司因在使用名优标志时“张冠李戴”,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没收违法所得20万余元。
“张冠李戴”被处罚常州某纺织公司生产的“象船”牌仿羽绒踏花被于1 986年被国家经济委员会授予银质2000年9月至1 2月,该公司先后销售“象船”牌休闲被42 74条、羊毛被687条、七孔千叶被1 568条,销售货款人民币740640.40元,其中成本、税金等费用为599230.6 7元、上奖章,并于1 992年至1 995年连续四年被国家相关机构授予“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
“中国被王”等字样;2001述被子的包装上均标注有“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将四连冠”和年1月至1 0月,又先后销售“象船”牌中孔象船被11140条,销售货款为47286 1.84元、成本、税金等费用为4 1 3940.75元,上述被子的包装上均标注有“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四连冠”和“国家银奖”等字样。
对此,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戚墅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认为,纺织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的赁号、型号、品名、规格、价格等与“象船”牌仿羽绒踏花被都不同,不属于被有关部门予以质量认证的名优产品,而纺织公司却在该非名优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象船”牌休闲被所获名优标志称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330.82元的行政处罚。
诉上公堂欲维权纺织公司认为自己原生产的“象船”牌仿羽绒踏花被所获“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既非名优称号,也不是质量标志。
此后生产销售的七孔千叶被、休闲被等,虽然在名称与踏花被不同,但在主要原材料、工艺、功能等各方面,都是基本相同的,都是踏花被一类的产品,是踏花被类商品名称的具体细化,踏花被只是这类商品的总称而已。
而在商品包装上标注获奖内容,只是企业作为产品说明的宣传广告,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纺织公司于2002年3月1 3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戚墅堰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分局有权对其辖区内的不正常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纺织公司产销的“象船”牌休闲被、羊毛被、七孔千叶被、中孔被与“象船”牌踏花被,商标虽相同,但它们的货号、型号、品名、规格、价格均不同,生产销售的时间也不同,且纺织公司在对产品进行成本核算、销售时均作了不同的产品区分,因此它们属于不同的商品。
纺织公司生产的“象船”牌休闲被、七孔千叶被、羊毛被及中孔象船被未经国家规定的机构评选,未获得过质量标志,不属于获奖产品。
纺织公司在非获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国家银奖”和“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四连冠”质量标志,其行为系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遂于6月11日依法作出维持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
纺织公司仍不服,遂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辩论中,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1.休闲被法庭辩论明是非等商品及与“象船”牌踏花被、“象船”牌仿羽踏花被是否为同一商品;2.“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是否属名优称号、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3.纺织公司仅在休闲被等商品包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审判决的合法性进行了装上标注其原获奖商品的获奖内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商品上使用与实际所获不符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激烈的辩论。
查和依法作出处罚。
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正确。
本案中工商分局是根据纺织公司的产品销售明细表、成品计算表以及相日关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船”牌仿羽绒踏花被的货号、型号、品名、规格、价格均不同,而认定上述商品属于不同的商品,并对上诉人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基于本案上述商品是常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工商分局有权对其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以本案所涉七孔千叶被、休闲被、羊毛被、中孔象船被与上诉人原获奖产品“象船”牌踏花被、“象否属同类商品作出的。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属于商品的质量标志,商品的包装属于商品的组成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商品的包装上用文字、图案标注该商品的相关质量内容就是在商品上用文字、图案标注该商品的相关质量内容。
纺织公司在休闲被等商品的包装上标注其原获奖商品踏花被、仿羽绒踏花被的特有的名优标志或荣誉称号.已经足以使消费者等误认为其产销的休闲被等商品获得了上述名优标志或荣誉称号。
纺织公司对工商分局处罚决定书以及原审判书中所认定的其产销的休闲被等数量、销售货款、获利等事实均无异议。
据此,工商分局依法对上诉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0330.82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常州中院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