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2018)一、地方政府举债(一)政策负面清单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1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荆政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
1.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规定。
对政府债务年末余额超过限额的县(市、区),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
2.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一般债务收支、专项债务收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补贴支出等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借、用、还”情况账目清晰、整体可控。
3.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资金用途。
各地、各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利息、经常性支出、竞争性项目、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也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4.严格规范政府担保行为。
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
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
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
(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2010-2012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问题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
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期限超过5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
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
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
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连政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其他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加快实现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战略目标。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举借政府债务(一)明确政府债务举借主体。
政府债务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政府债务一律只能在上级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违规举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全面清理已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会议纪要,对不符合现行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相关条款一律废止。
(二)规范政府债务资金使用。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金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利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聊政办字〔2018〕20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聊政办字〔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关系本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思路,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再发生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确保债务规模得到有效、合理控制。
同时,进一步完善“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一)依法举债,规范使用债券资金。
全市各级举借政府债务,只能在省核定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申请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
乡镇级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县级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县(市、区)的统筹偿债责任。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实现投资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政策,抓紧清理规范并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前提,是一项十分复杂、敏感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政策、统一口径进行清理规范,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
(一)清理核实的政策要求。
1 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为社会公共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暂不包括各级政府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成立时或因其后来发展需要对其注入的土地资产,融资平台公司按有关规定出让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取得的出让金收入;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由各级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安排或返还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发改财金2881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
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
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
“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
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
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
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六、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
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
债券承
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融资平台发行债券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单位:万元
地方债务(截止××××年××月)金
额
地方财力(××××年度)金额
(一)直接债务余额(一)地方一般预算本级收入
1、外国政府贷款1、税收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非税收入
(1)世界银行贷款(二)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收入(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1、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
款
2、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4)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税收返还收入
3、国债转贷资金(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4、农业综合开发借款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
款
2、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6、国内金融机构借款 3、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1)政府直接借款 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由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
融资平台公司借款
(四)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7、债券融资
(1)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
(2)由财政承担偿还责任的
融资平台债券融资
8、粮食企业亏损挂账
9、向单位、个人借款
10、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11、其他
(二)担保债务余额
1、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2、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
(1)世界银行贷款
(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
款
(4)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政府担保的国内金融机构
借款
4、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债券
融资
5、政府担保向单位、个人借
款
6、其他
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二)×50%地方综合财力=(一)+(二)+(三)+(四)
债务率=(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