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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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

盗伐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盗伐林⽊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是什么?盗伐林⽊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是在侵犯的客体利益上是有所不同的,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过去理论上⼀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
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之后,集体或者个⼈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所有。
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本单位或者本⼈所有的林⽊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罪论处。
所以,现在以林⽊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
滥伐林⽊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所有的林⽊;盗伐林⽊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所有的林⽊。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砍伐林⽊,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罪或滥伐林⽊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罪惩处。
⼆、具体区别⼆者在构成要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其⼀,犯罪对象不同。
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
在本罪中⾏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盗伐林⽊罪中⾏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所有权也⽆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
从林⽊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归承包的集体或个⼈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
”由此可知,个⼈承包林⽊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
如果承包⼈本⼈擅⾃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应视为盗伐林⽊罪。
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砍伐林⽊,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罪或滥伐林⽊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罪处罚。
第二十三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现场勘查

第二十三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现场勘查第二十三章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现场勘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在林区和山区是一种多发性案件。
特别是国家对大部分地区下达禁伐令后,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加突显出来,它不但直接破坏了国家的林木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会引起森林植被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以至整个环境恶化的严重后果。
所谓盗伐、滥伐林木,按刑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二个罪名。
盗伐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或赢利为目的,秘密地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公民个人自留的林木的行为。
滥伐是指不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或订立的合同,在指定区域内合理疏伐,而是任意乱砍乱伐的行为。
第一节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勘查的任务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现场由于被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和犯罪嫌疑人使用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案件现场勘查与其他案件现场勘查不同的特点和重点。
通过现场勘查主要应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查明事件性质林木被砍伐,不一定就构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砍伐林木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很像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但实际上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如有的人虽然砍伐了林木,但数量显著微小的;有的人持有林木砍伐证,只不过砍伐时超出了规定的数量,或是违背了规定的采伐地点和采伐树种等。
只有当违反了森林保护法规,且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因此,对于某些林木被砍伐事件,首先要判明其是否已构成犯罪,是否已形成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这是勘查林木被砍伐现场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二、查明林木损害程度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由盗伐、滥伐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主要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所属林木的损害。
在现场勘查中,必须对林木的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和统计。
对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统计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和分析。
即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和大致价值,主要是指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株数和当时社会上某种林木的价格;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材质和用途。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

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系列之一:盗伐林木罪概念及犯罪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种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个零星树木。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关于<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房前屋后”具体范围答复》(林策监便字【2000】第22号):“‘房前屋后’具体范围,一般是指农村居民住宅基地的范围,具体标准按照你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其中的‘零星树木’是对于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公布的林木”。
对于采伐枯死木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规定: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的,应当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行为。
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不能单纯以行政法规为根据扩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林木”的范围。
这是因为,即使行政法条文的目的与规定行政违反加重犯的刑法条文的目的相一致,也不能将行政违反结果等同于犯罪结果。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区别

盗伐林⽊罪滥伐林⽊罪区别我国的林⽊是很重要的,如果⾏为⼈没有砍伐林⽊的资格,但是实施了相应的犯罪⾏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为⼈的犯罪⾏为会构成相应的犯罪,那么,盗伐林⽊罪滥伐林⽊罪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伐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擅⾃采伐国家、集体、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或者在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所有或他⼈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为。
滥伐林⽊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任意采伐本⼈所有的林⽊,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为。
虽然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等⽅⾯存在共同点,但两者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是两罪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且侵犯国家、集体或他⼈林⽊所有权,属于复杂客体;⽽滥伐林⽊罪主要是侵犯国家对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是两罪犯罪客观⽅⾯不同。
盗伐林⽊罪与滥伐林⽊罪在客观上存有本质性的区别。
盗伐林⽊罪是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秘密⽅式,在林⽊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林⽊⾮法占为⼰有,其⾏为具有相当的秘密性;⽽滥伐林⽊罪是违反森林法规的情况下,在持有采伐许可证⽽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以及⽆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林⽊或其他林⽊的⾏为,滥伐林⽊罪的⾏为⼈往往本⾝就是林⽊所有者或管理者,其⾏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三是两罪犯罪主观⽅⾯不同。
盗伐林⽊罪与滥伐林⽊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都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
盗伐林⽊罪主观上具有⾮法占有的直接故意,⽽滥伐林⽊罪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通过对两罪概念的辨析,我们不难发现盗伐林⽊罪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是必须是“以⾮法占有为⽬的”,⼆是“擅⾃砍伐”。
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

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1.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达到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按教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主要内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数目数量,一般应以立方材积计算。
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数目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内容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4.其他破坏森林或者林木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理(1)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树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滥伐林木的司法解释

【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规定如下: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三、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数量,楠竹(胸径5厘米以上)以五十根折抵一立方米计算。
此规定自二○○三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时间】1987-9-5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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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分析一、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概念盗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之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经营承包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森林法》有关规定,是指违反森林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两种最主要犯罪。
这两种犯罪都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森林资源,都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在行为上都必须是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同时,在其他方面还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是作为《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
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
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三、几种具体情况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是村民小组组长,镇政府安排其改造本村的危房,并承诺给予5000元资金补助,因资金尚未到位,在砍伐行为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许某组织村民上山砍伐属于本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10.18立方米,并卖到木材加工厂得款5700余元。
其中,支付给砍伐林木的村民工钱1200元,购买建材及车费共花销4500余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属于盗伐,许某砍伐林地属村小组集体所有,在没有得到任何批准情况下,属于擅自砍伐,其所得没有任何依据,是非法占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属于滥伐,许某砍伐的林地属于其所在的村小组即本单位所有,许某只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其所得也都用于村里的危房改造,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伐与滥伐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是否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
首先本案中被砍伐林木为许某所在村民小组所有,许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本村民小组村民决定村民小组的日常事务,所以其组织村民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并未侵犯林木所有权;其次许某的砍伐行为是为本村的危房改造工程凑齐款项,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因其没有得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其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应当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既然作为村民小组享有林木的所有权,许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组织村民的滥伐行为是否代表村民小组构成了单位犯罪?根据公安部在2007年3月1日《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
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自治组织,自然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应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许某的刑事责任,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砍伐自己自留山或承包山上的林木,看自然人对自留山或承包山上的林木是否有所有权(主要指林权证),林权属于个人的,无证砍伐应当定为滥伐,未确权的,无证砍伐应当定为盗伐。
2、对于单位犯罪如何认定。
如果单位无证砍伐属于本单位所有权以外的林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个别领导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属于盗伐林木犯罪,把盗伐林木或者违法所得用于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应视为单位犯罪。
如果单位的领导擅自指使下属有关人员实施盗伐林木犯罪,并把盗伐林木或违法所得暗中私分、据为己有的,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按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3、根据《刑法》第34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犯罪,除以营利为目的外,必须是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既遂犯罪,对未遂形态,是否追究行事责任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4、盗伐林木犯罪分子与护林员相互勾结,对护林员给予一定的好处,当行为人盗伐林木时,护林人员故意视而不见或故意回避,采取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暗中帮助他人完成盗伐林木犯罪,护林员虽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护林人员故意不履行保护林木这一特定义务的行为,与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方式进行盗伐,相互之间都有着盗伐林木的直接故意,因此,应按共同犯罪认定,如果构成犯罪,对护林员也应按盗伐林木犯罪追究法律责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7-9-5∙【失效时间】2013-1-18∙【法规来源】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987年9月5日,最高法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及其他林木罪(简称盗伐、滥伐林木罪)的问题(一)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罪.(二)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二、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数量,一般应以立木材积计算.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三、关于盗伐林木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标准的问题“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是指个人将盗伐的林木非法占有.盗伐林木“数额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立方米-30立方米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项主要内容.四、以上“数量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量幅度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五、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二)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三)一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四)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五)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六、对于群众性哄抢林木事件,要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应分别按上述规定以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惩处.要注意教育多数、打击少数.打击的主要对象应当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七、盗伐、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要从严惩处.盗伐、滥伐、破坏珍稀树木者,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破坏年代久远或多株珍稀树木者,应按“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盗伐林木“数额巨大”,滥伐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中饱私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国营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十、关于其他破坏森林或林木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一)因进行营利性生产违反规定而毁坏生长中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其犯罪行为的特点,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二)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秘密非法据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应定盗窃罪.(三)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追究刑事责任.(四)无证收购、贩卖木材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或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五)在盗伐、滥伐林木过程中,伤害、非法拘禁护林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六)对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木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七)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毁林开荒的问题,按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办理.十一、盗伐、滥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和判刑问题,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的精神,规定当地认定和处罚的标准.十二、关于应用本解释的时间界限在本解释下发以前,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已作过处理的案件,一般不再变动.本解释下发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办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