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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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处罚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除了维持原森林法的规定以外,主要修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原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修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因为赔偿损失属民事责任,原规定容易误解为行政处罚,两者性质是不同的,实践中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赔的,林业主管部门也不能强制执行,而改为“依法赔偿损失”则可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增加了“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的规定,更有利于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占得利益;第三,增加了“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更有利于恢复森林资源。

一、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对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是保证森林资源消耗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的主要措施和制度,本法对凭证采伐林木有许多具体规定,如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

The su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life, the moon illuminates the path of the sou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导读: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等等。

一、盗伐林木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二、认定盗伐林木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森林或者林木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

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与盗伐林木行为有关的犯罪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分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

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

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

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分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

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应先填写《行政处分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分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

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全部林业行政处分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分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分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分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过失率。

4、关于告知制度。

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在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分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

严禁在未送达处分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

对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同意只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

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

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

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全部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

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石,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乱砍乱伐现象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以期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

二、乱砍乱伐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乱砍乱伐是指违反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2)超量砍伐、毁坏林木;(3)擅自改变林木用途;(4)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

2. 危害(1)破坏生态平衡: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覆盖率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受损,进而影响气候、水资源、土壤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

(2)加剧水土流失: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作用。

乱砍乱伐导致土壤裸露,加剧水土流失,给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

(3)影响人类生存:森林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财富。

乱砍乱伐导致森林资源枯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

(4)损害国家利益:森林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

乱砍乱伐损害国家利益,破坏国家生态安全。

三、乱砍乱伐的法律规定1. 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森林法,乱砍乱伐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毁坏林木的;②超量砍伐、毁坏林木的;③擅自改变林木用途的;④破坏森林植被,如非法开垦、采石、采矿等的。

(2)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乱砍乱伐行为的法律责任。

(3)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对森林资源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乱砍乱伐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2.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乱砍乱伐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滥伐林木罪量刑标准滥伐林木是指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砍伐森林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各国都对滥伐林木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中国,滥伐林木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刑法》相关规定。

根据《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包括非法砍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滥伐珍贵树木等。

而根据《刑法》,滥伐林木的情节轻重将分别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有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罪、滥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罪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滥伐林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标准方面,滥伐林木的罪行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一般来说,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等。

而对于情节较轻、后果较轻的滥伐林木犯罪,将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

此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除了刑事和民事责任以外,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同时,对于滥伐林木的单位,还将受到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滥伐林木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滥伐林木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滥伐林木的打击力度,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好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一、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对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不为一般犯罪构成所必要。

但本罪的犯罪对象之特定性,是值得研究的。

概括地讲,滥伐林木罪的对象指森林、林木。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木是组成森林的基本单元,因此,滥伐林木罪的具体对象就是林木(个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除外)。

毫无疑问,生长着的林木──活立木,属于本罪的对象,不必赘述。

(二)客观要件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了滥伐林木行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行为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但刑法第三十条将单位犯罪主体界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主观要件滥伐林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滥伐林木,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这里关键就要界定何为“明知”。

只有确定了被告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进行滥伐林木行为,才能称其有主观上的故意。

如何界定被告人是明知的?应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取得。

采伐人(采伐单位)实施采伐作业,首先必须合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有关采伐林木的证明文件,不能以其他客观原因而例外。

滥伐林木定罪量刑的标准

滥伐林木定罪量刑的标准

滥伐林⽊定罪量刑的标准保护森林,⼈⼈有责,但是有的⼈可能会出于牟利的需要,滥伐森林,这是⼀种对⾃然资源的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如果达到定罪标准的,需要由⼈民检察院向⼈民法院提起公诉,⼈民法院需要对当事⼈定罪量刑。

那么,滥伐林⽊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滥伐林⽊有以下裁量标准滥伐林⽊数量较⼤是构成滥伐林⽊罪的要件。

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案件应⽤法律的⼏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的起点,在林区,滥伐⼀般可掌握在l0⽴⽅⽶⼀20⽴⽅⽶或幼树500⼀1200株。

在⾮林区,滥伐⼀般可掌握在5⽴⽅⽶⼀10⽴⽅⽶,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滥伐林⽊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或者破坏植被⾯积极⼤,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途林的;(3)⼀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等。

如果滥伐林⽊未达到数量较⼤的,不构成犯罪,属于⼀般违法⾏为。

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滥伐林⽊罪犯罪对象国家根据⽤材林的消耗量低于⽣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林⽊的所有权、使⽤权和采伐权相分离。

不能因对林⽊拥有所有权、使⽤权⽽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式⽽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罪。

林业资源是⼀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类⽣存环境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与个⼈不得⾮法采伐林⽊。

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途林等。

《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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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定性应注意的问题
二、滥伐林木罪﹙适用《刑法》第345条第2款﹚
1、定义: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地点﹙司法解释中没有地点﹚、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犯罪的三种形式
一是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没有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指标而超强度采伐林木,都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二是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他人,指除本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是林木权属﹙指林木所有权﹚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注意:构成本罪必须是林木权属正在发生争议;如果故意制造林木权属争议而采伐占有,应认定为盗伐林木行为﹚。

3、森林公安立案标准﹙湖北﹚
立案起点: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
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
特大案件: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4、法院定罪量刑数额认定标准﹙湖北﹚
“数量较大”:
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
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区别
盗伐林木罪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行为人对所采伐的林木无所有权。

6、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认定
国家林业局规定: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

其中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人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7、盗伐、滥伐林木灭失的计算方法
国家林业局规定: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立木蓄积,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立木蓄积。

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及其伐桩灭失,可以根据相应的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等计算确定;如果没有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或者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可以采取选择与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相同起
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的方式确定。

8、构成共同犯罪的四种主要情形
一是所有者、经营者共同滥伐林木;
二是所有者、经营者将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转让他人,协议规定由出让方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双方都知道超额采伐,双方共同构成犯罪;
三是雇用他人采伐,雇工明知滥伐而为之,共同构成犯罪;
四是串通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虚假设计,少批多砍的,采伐者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共同犯罪论处,如果采伐者不明知,而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设计不合理,造成超伐数量较大,按渎职罪论处。

9、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是行为人滥伐林木后,实施运输、出售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属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能定滥伐林木罪;
二是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

按滥伐林木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滥伐林木犯罪过程中,同时采伐珍贵树木的,如果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滥伐林木罪﹚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是行为人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实施滥伐林木罪行为,属于牵连犯,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滥伐林木罪,择一重罪处罚。

五是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又盗伐林木,均构成犯罪的,应按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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