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禁诉令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英美侵权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合理借鉴(一)摘要: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上别具特色的术语和制度,其特点在于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或原告无需对损害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该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者由法院根据被告的行为直接推定,或者由法院根据合理人标准自由裁量确认。
这对保护民事主体十分重要的民事权益及客观上受害人和原告难以实际证明损害事实的侵权类型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我国立法有必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害人无需承担证明损害事实的责任,并具体规定损害名誉侵权,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之诉”属该特殊情形。
关键词:行为自身可诉;推定损害;合理人标准;损害名誉侵权;严重精神损害之诉行为“自身可诉”(actionableperse)actionableperse直译为“自身可诉”,但译成“行为自身可诉”更便于我国读者理解,故本文将其译为“行为自身可诉”,文中不少地方为行文之简洁,也使用“自身可诉”的表述。
侵权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以下简称英美法)中别具特色的术语,与该术语对应的则是其别具特色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制度设计。
可以说,无论是该术语本身还是其所对应的制度设计,对我国法律界而言均属陌生。
因此,本文拟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价值理念进行探究和介绍,由于与英国法的历史渊源关系,美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均沿袭了英国法上的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
限于篇幅,本文相关案例材料均选自英国侵权法。
在此基础上,拟提出我国立法应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制度及其特点英美法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系指原告或者受害人只需向法院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而无需进一步具体证明自己因被告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1〕。
由此可以看出,行为自身可诉侵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在诉讼中,原告无需证明被告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上)一、引言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
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我国,由于制度设计上固有的缺陷,加之司法实践中颇具中国特色的请示报告之风盛行,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大,“终审不终”现象普遍存在,民事上诉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均存在着比其他国家更加难以克服的问题。
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动摇了司法的根基。
学者普遍认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与重构势在必行。
在英国,民事上诉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普通法的形成的初期就形成了分别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复查制度。
不过这种复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其基本的特点是:对于不重要的、从判决的表面能发现的法律差错有很好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影响审理的进行以及陪审团活动的法律错误只有粗糙的处理办法,对于纯粹的事实方面的错误,则毫无办法。
为此,英国《最高法院规则》在民事上诉制度中确立了“重新听审的方式”(by way of rehearing)的基本模式,赋予上诉法院享有第一审法院所有的修改诉讼文件的全部权力,以及就事实问题接受新的证据的全部自由裁量权。
[5]而在此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英国的民事上诉制度一直未有重大的修改,系统的改革是随着英国大规模的民事司法改革,在改革理念的指引下逐渐展开的。
英国近年来在民事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果。
[6]本文侧重介绍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的理念与规则,以期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英国法院体系与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架构在英国,民事法院体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法院所组成。
[7]其中郡法院负责受理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上议院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诉案件。
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

理论月刊2007年第6期摘要: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集团诉讼是一种减少诉讼成本的诉讼制度,有利于将人数众多的弱小一方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大公司和垄断财团。
借鉴英美法的集团诉讼制度,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利于有效保护普通民众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集团诉讼;英美法;代表人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7)06-0109-03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借鉴谈晓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当前,我国的群体性诉讼日益增多,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突出表现在证券、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诉讼还将会继续增多。
另一方面,我国诉讼法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充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完善。
在这方面,英美法下的集团诉讼制度可资借鉴。
一、英美法集团诉讼制度的起源和主要内容集团诉讼是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
法院对集团诉讼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
集团诉讼在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每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的特殊性,而不仅仅是一种当事人制度。
它适应了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并具有对群体性纠纷予以救济的功能,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诉讼效益的原则,成为一种现代诉讼形式。
集团诉讼制度脱胎于“普通的共同诉讼”。
一般认为,集团诉讼的雏形发端于17世纪英国颁布的和平法令(BillofPeace)(当时的集团诉讼类似于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普通的共同诉讼”)。
1848年纽约州《Field民事诉讼法典》是最早推行代表诉讼的法律文件。
该法典规定:“问题是多数人共同的、一般的利益或者能够成为当事人的人数众多,并且不可能使他们全部出庭,由一个或者几个人代表所有的集体成员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被诉。
英美国际私法中禁诉令制度的比较

这种 原因下 , 英国法 院如果要作出禁诉令必须是十分慎重 的。
3美 国的禁诉令制度 在美 国国内诉讼程序 中,联邦法 院向州法院签发禁诉令
禁 诉 令 并 不 是针 对 外 国法 院 , 要 求 外 国法 院停 止 管 辖 , 而 是仅 的依据是 1 9 4 8年修 订的 《 禁诉令法案》 。由于美国在处理区 仅 约 束 对 人 诉 讼 的 当 事人 。第 _ I ,禁 诉令 是 为 了禁 止 当事 人 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 的法律制度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在 外 国 法 院 进 行 诉讼 。 第 四 ,禁 诉 令 具有 一 定 的惩 罚性 。如 在 国际民事诉讼 中禁诉令制度 又被逐渐 的运用起来。美 国法
英 美国 际私法 中禁诉 令制 度 的比较
罗
( 中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摘 要
极
湖北 ・ 武汉 4 3 0 0 7 3 )
禁诉令 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 区一项历史悠久且极具特色 的法律制度 , 在 英美 等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 实践 中
占据 重要地位 。 随着 国际民商事往来 日益频繁 , 我 国的 当事人在参 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过程 中, 也开始遭 遇或利用禁 诉令这 一制度 。 这使得我们 必须对禁诉令制度加 以重视和研究 , 并有 必要逐步将该制度 引入到我国的法律规范 中, 作 为解决 我国 区际以及 国际管辖权冲 突的一种手段 , 以在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中更好 的保护我 国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致 国 际平 行 诉 讼 的原 因有 很 多 ,而 国际 平 行 诉 讼 所 造 成 的 消 为 了公正的 目的: 第二, 法院作出禁诉令是针对当事人而非外 极 影 响 也 是 显 而 易 见 的 。目前 在 实 践 当 中 解 决 国 际 平行 诉讼 国法院; 第三 , 禁诉 令只能是用于接受管辖的当事人, 且对当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关键词: 禁诉令平行诉讼司法命令管辖冲突内容提要: 禁诉令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的重要手段。
对于禁诉令签发的条件,不同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自由主义模式比较宽松,而保守主义模式则要求严格。
我国目前尚无禁诉令制度,但建立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平行诉讼、保障中国法院管辖权不被侵蚀。
禁诉令的签发应慎重,只有在纠纷与中国有实质性,而在外国法院重复诉讼为不合理时,才能签发禁诉令。
“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的制度,意指法院作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
禁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在罗马法中,禁令又称禁止令状(interdicere),是由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发布的某种命令。
中世纪的寺院法中也有禁令的规定。
英美法中的禁令内容复杂,种类繁多。
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禁止当事人在其他法院诉讼的命令,它最初是英国解决国内平行诉讼(parallel litigation)的手段。
在早期的英格兰,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上的重叠,王室法院常用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教会法院诉讼。
禁诉令也被衡平法院用于与普通法院争夺管辖权。
如果衡平法院认为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合适,就可以向普通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发出禁诉令。
这种解决国内平行诉讼的方法后被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即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诉讼。
英格兰法院早在19世纪初期就开始以禁诉令解决国际诉讼竞合问题,通过颁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认为,它有权对受其管辖的当事人设定限制,这种权力叫衡平权力(equitable power),并一再使用禁诉令。
美国法院在国际民诉中使用禁诉令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一、国际民诉中禁诉令使用的场合从英美国家禁诉令的使用情况看,法院颁发禁诉令的场合有四:1.在对抗诉讼中颁发禁诉令。
这是最常见的颁发禁诉令的场合。
英美司法制度

三、英国的法院系统
英国法院组织存在着三个系统,英格兰和 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为 一个系统,所谓英国的法院组织,是就英格 兰和威尔士这个系统而言的。
英国的法院组织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 法院系统两大类。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构成,审 理有关债务纠纷、契约纠纷、家庭纠纷以及 遗嘱、离婚等民事案件;刑事法院系统由治 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 构成,审理有关犯罪的案件。
不应列入司法权之内:监狱管理、警察机关 的刑事侦查、公证的行政管理、律师的行 政管理
司法权的特点
1、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法官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机关、党派和个人的指挥。对法官的判决,只 有上级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其他机关和 个人不得变更。
2、被动性 被动性是指法院被动地行使职权,实行“不告不 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或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法院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审判,法院不能主动地去 解决纠纷或追究犯罪行为。
图示
上诉法院(民事)
上议院
上诉法院(刑事)
高等法院
衡平法院 家事法院 大法官法院
皇家刑事法院 治安法院
郡法院
行政法庭(裁判所)
英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法律至上 判例法制度 议会至上,司法独立 强调程序 对抗制的诉讼程序 司法系统复杂
五、美国的法院系统
美国的法院组织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分,它们
1921年颁布《裁判所和调查法庭法》设立了行政法庭, 审理大部分行政案件,它的上诉法院为高等法院。英国 目前有2000多个行政法庭,按其所管辖的案件的性质可 分为:社会和福利法庭、税收法庭、土地法庭、赔偿法 庭等。
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浅析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平行诉讼难以避免。
虽然它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往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障碍。
因此,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以及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于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诉令制度应运而生。
文章将结合英美国家有关禁诉令的重要案例来对该制度做出全面的分析,同时还将探讨禁诉令制度是否应在中国构建与实施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禁诉令;英美法系禁诉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本国法院签发的、限制在本国的原告在某一外国法院实施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的一项强制令。
①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一种对抗挑选法院和协调国际平行诉讼的措施,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利用和实施过。
禁诉令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的时间。
一、概述由于禁诉令是英美法系的产物,为了对其做全面分析,我们首先应了解它的涵义、起源以及基本特征。
涵义在上文中已经介绍过,在此处就不再赘述。
下面本文就将着重介绍其起源及基本特征。
(一)起源禁诉令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
它最初是英国用于解决国内平行诉讼的手段。
在早期的英格兰,王室法院和教会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上的重叠,王室法院常用禁诉令限制当事人在教会法院诉讼。
禁诉令也被衡平法院用于与普通法院争夺管辖权。
如果衡平法院认为由普通法院审理不合适,就可以向普通法院诉讼中的原告发出禁诉令。
这种解决国内平行诉讼的方法后来被英国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
英格兰法院早在19世纪初期就开始以禁诉令来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通过颁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认为,它有权对受其管辖的当事人设定限制,这种权力被叫作衡平权力,并多次使用禁诉令。
②美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使用禁诉令的案例也有许多。
现如今,美国较英国来说,使用得更为频繁与广泛,与此同时,美国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来规制禁诉令的使用。
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国际平行诉讼往往会成为阻碍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关键,引发了降低诉讼效率、浪费法律资源、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诉讼负担乃至影响国际间司法合作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创立了禁诉令制度。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升级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此而来的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尽管我国企业正面临着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所带来的法律困境,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带给我国企业有效的保护。
企业很难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会受到禁诉令制度的不利影响。
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并进一步探讨是否可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以及我国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
笔者拟通过分析前述问题,帮助我国从国家层面以及企业层面出发寻找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的措施,帮助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第一章是对禁诉令制度的总体概述,主要涉及禁诉令的内容以及基本特征、禁诉令的历史渊源和禁诉令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现状。
首先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梳理,从总体上了解禁诉令制度的内涵;其次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介绍,研究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密切关系;最后,介绍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以及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主要是介绍各国的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主要适用模式,通过介绍禁诉令制度在欧盟、英国、美国的适用现状以及该制度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较为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目前的适用模式以及发展趋势,从而为探究我国是否应当引入禁诉令制度以及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奠定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在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问题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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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令是英美等多法域国家解决各法域之间区际管辖权 会给申请禁诉令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公平, 这也是一
冲突的一种手段, 由于对区际法律冲突和国际法律冲 国法院考虑是否签发禁诉令的重要因素。因此,当事人
突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 因此禁诉令后来也被应用 在抗辩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时, 往往需要
于国际民事诉讼中。
是否适当、是否构成欺诈有不同的结论,这必然在根本 上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此案作为金融危机背景下 涉及的金融衍生产品涉外案件, 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 关注,英国《金融时报》对此案进行了专门报道。本案最 终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告终, 但涉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禁 诉令制度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中第 一起,笔者认为对这一制度有进行研究的必要。
对外国诉讼和仲裁的实体上公平进行说明, 这至少可
三、当事人申请禁诉令的考量因素、理由及抗 辩 以包括两方面:第一,法律适用。 实体法律的适用往往
理由
是法院考虑实体审理是否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而管
当事人申请禁诉令的考量因素及其理由
辖有时与实体法律适用并不相关, 即案件在不同国家
民事诉讼法专家 Andrew Bell 博士认为,当事人申 审理,根据不同国家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适用的法律
签发禁诉令最早的依据是 1981 年最高法院法第 37 条 意规避有关管辖的约定或规定, 并非恶意阻碍在本国
的规定, 即在任何情况下, 只要法院认为公正而且方 已经发生的诉讼。 2.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适用
便,高等法院得以命令的形式签发禁令。 长期以来,禁 不方便管辖原则。 3.外国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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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01.2011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禁诉令制度 及对我国的借鉴
文 / 姚建军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背景 乙公司就某一金融衍生产品向甲公司推介,并称该 产品适合甲公司,甲公司遂决定购买。 之后,乙公司安排 其关联公司— ——丙公司与甲公司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因 该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适用英国法律解决,由英国法 院排他管辖。 甲公司购买产品后,发现该产品不适合其 公司并导致了巨额亏损,甲公司遂以乙、丙公司实施欺 诈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外财产损害赔 偿纠纷为由受理了案件。 丙公司在收到起诉状等诉讼文 件后,以甲、丙公司之间存在着由英国法院排他管辖的 条款为由,要求英国法院签发甲公司停止在中国针对丙 公司诉讼行为的禁诉令。 同时,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 由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进行巨额赔偿。 英 国法院经过审理后签发了禁诉令。 甲公司经过权衡,撤 回了对丙公司的起诉,但保留了对乙公司的诉讼。 这是一起典型的存在法院管辖条款情形下英国法 院签发禁诉令, 并对中国法院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产生 影响的案件。在某种意义上讲,对当事人不仅具有程序 上的意义,而且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该案件的 实体争议是:甲公司认为乙、丙公司在推荐产品及签署 协议过程中, 并没有就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予以 充分地说明,而且有些陈述还隐瞒事实真相。因此,乙、 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也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就乙、丙公司推荐该产品的 行为本身,在中国和英国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范,规 定了推荐行为及甲公司的购买行为所应遵循的不同行 为原则和标准。 换言之, 该案在中国审理和在英国审 理,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同,可能对于乙、丙公司的行为
①欧福永:“论禁诉令在解决中国内 地与 香港民 商事 管辖 权积 极冲突 中的 运用 ”,载《时 代法学 》2009 年 8 月第 7 卷第 4 期。
②杨良宜、杨大明:《禁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92 页。 ③张丹丹:“浅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8 年第 10 期。 ④王娟:“关于我国引入禁诉令制度的思考”,载《法学评论》2009 年第 6 期。
二、禁诉令的法律属性 禁诉令 (anti—suit injunction), 又称反诉讼的禁 令,一般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国法 院或者仲裁庭可行使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签发的限制 性命令, 以阻止对方当事人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已经提 起的、 与在该国未决或者预期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具 有相同当事人和争议事项的外国诉讼。 ①由此可见,禁 诉令属于广义禁令的一项, 所针对的行为是当事人在 国外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行为。 有学者认为禁诉令是涉 及国际择地行讼或择地诉讼最重要、 最极端的对抗做 法 之 一 。 ②一 般 而 言 ,在 对 抗 诉 讼 中 申 请 禁 诉 令 ,可 以 阻 止对方在于己不利的法院起诉; 在重复诉讼中申请禁 诉令,可以阻止原告向另一国法院再次起诉;在一国法 院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 胜诉的一方可以请求该国法 院签发禁诉令, 禁止对方就同一问题再向其他法院起 诉。 ③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域中存 在着临时禁令制 度,但所禁止的行为是当事人仍在继续的侵权行为,但 我国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所进行或可 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行为的禁诉令制度。 禁诉令起源于英国, 最初被认为是出于良心和正 义而作出的禁止当事人在普通法院起诉或继续诉讼的 衡平救济措施。 ④此后,英国禁诉令制度由一项衡平国
请禁诉令的考量因素往往包括:1. 外国可能具有很广 将可能是同一法域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禁诉令
泛的管辖权或缺少不方便法院原则, 很难在外国法院 申请的法官判定审判不公平性的可能就要小得多。 第
获得中止诉讼的裁定。 2.外国法院也可能将当事人的 二,该国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公平性。被申请禁诉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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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院管辖的制度演变成适用于国际管辖冲突的制
当事人抗辩禁诉令的理由
度。英格兰法院早在 19 世纪初期就开始以禁诉讼竞合事宜,通过签发禁诉令,命令当事人 令的理由, 另一方当事人考虑抗辩禁诉令的理由主要
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外国诉讼程序。①现代英国 包括:1. 该方当事人在外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非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