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忠仁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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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东府办〔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最近,国务院法制办派出检查组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6年3月,省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对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检查的情况通报》(粤办明电〔2006〕46号),要求各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好各项相关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动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现状,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规范和监督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东莞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XX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XX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XX镇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本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本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本镇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镇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解、落实、考核和兑现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岗位配置科学、执法职责和标准明晰、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水平和效率提高。

第七条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镇主要领导为综合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镇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综合行政执法分管领导对本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镇主要领导负责。

第八条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为本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本镇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本镇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三)符合行政执法程序;(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有效;(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依据《XX镇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告镇主要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分管领导,由镇主要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并经法制审核后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三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三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本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xx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xx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

【镇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XX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执法为民,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设法制形象单位,全面强化医疗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政权。

(二)基本原则:依据宪法和法律,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动我所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一)主要任务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强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范文写作以合法、高效地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则,以保证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进程,建设法制形象单位。

通过清理建设行政执法主体,分解执法任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完善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并实施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促进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肃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主要目标总目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实现依法行政。

具体目标:1.组织领导得力。

成立以所长为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工作小组,将法制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将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工作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执法权责明确。

熟练掌握与本单位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具体执法权限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督机制完善思想汇报专题。

法制监督的各项制度健全,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执法队伍合格。

行政执法人员按计划安排参加法制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熟悉执法业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文明、廉洁执法。

依法行政追究责任制度

依法行政追究责任制度

马甸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

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四)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

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乡镇地区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对于保障城乡环境卫生、治理社会混乱、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为更好地推进乡镇综合执法工作,制定一份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综合执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法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立法意图,决不降低标准法律标准。

2.源头治理原则:在环境污染、安全风险等方面推行源头把关、后效管理的原则。

3.平等公正原则:服务于全民,依法履行职责,用权公正,严格执法。

4.法定职责原则:坚持各司其职,依法履职,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5.责任追究原则:对执法不力、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惩戒与警示。

二、综合执法的工作要求1.深化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2.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实。

3.健全组织结构,建立机构规范化。

4.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5.综合运用各类执法手段,做到一把手抓、部门配合抓。

6.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综合巡查行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开展网格化管理,做到部门之间、群众之间信息畅通共享。

8.强化执法力量建设,优化执法人员配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1.召开会议,传达有关要求和部署,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

2.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3.明确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方案并及时修订,并分配到具体执法人员负责执行。

4.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5.加强联动协作,避免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责任落实不到位。

6.及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实施效果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和考核。

四、总结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是推进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必须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各部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XX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XX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我镇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它执法错误。

第三条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任与追究相适应,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镇纪委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和对建议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适用第五条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一)脱岗、失职或者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二)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作出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四)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五)使用、损毁先行登记保全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中,财物金额在50元以下的,从轻处理;累计超过500元的,从重处理);(七)只罚不管,以罚代改,以罚款代替其它行政处罚的;(八)打、骂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者对取证材料和先行登记保全的物品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它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对本章第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一)由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六)下级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因上级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机关有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下级机关反映情况不清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致使上级机关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上级机关承担次要责任;(七)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办理案件,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任用人承担主要责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遵府办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各驻遵行政执法部门:《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日遵义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84号)、《遵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5年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议体系,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实施范围(一)市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中央、省属各驻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属各部门)。

(二)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属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XX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统筹协调、改革创新基本原则,以推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改善执法服务,保障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执法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行实施,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人民政府镇长XX同志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XX镇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内容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各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开,加强事后公开,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各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府[2011]12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中府〔2011〕128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中山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目录(第一批)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增强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2号,下称《实施意见》)、《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精神,制定本目录。

一、下放事项范围根据《实施意见》提出宏观统筹上移、微观管理下移,权利责任对等、精简高效便民,统筹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本轮下放事项范围突出三个方面:凡不涉及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不涉及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能下放至镇级的,不涉及市财政出资权限的,都必须下放。

首批下放事权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27个部门共172项行政管理事项及权限。

镇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在本辖区内实施部门下放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允许超越属地范围行使职权。

二、事项下放方式(一)直接授权。

市属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授权调整目录,依法将行政管理职权交由镇区行使,镇区以本镇区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并对所承接事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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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忠仁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工作,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我镇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县政府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特制订忠仁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七大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进一步明确镇政府执法的权限和职责,落实和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

目的要求: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本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责任心、自觉性,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的现象,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忠仁镇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部署,制订措施,检查监督等。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李佳宏副组长:张国忠闫志刚成员:王慧香范明合周传军陆耀华崔德文崔增全邵明军赵君成姚利民周永军刘军刘兆生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一)法定职责1、指导全镇农林业生产,做好农业、林业规划设计,搞好林政、水政管理工作。

2、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进行屋基审批,查处违章建房、违规占地等行为。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4、搞好殡葬改革,做好五保户、低保、救灾救济等民政工作。

5、为育龄妇女提供计生服务,做好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6、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活动。

7、做好征兵工作,加强民兵训练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总目标是: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强化执法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程序规范化,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其具体目标是:1、完成年度林业生产任务,强化林木砍伐审批程序,使滥砍乱伐现象进一步降低乃至杜绝。

2、土地屋基审批无违规现象,违章建房能及时得到查处。

3、加强普法教育,做好司法调处工作。

年度内无民转刑及六类案子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到低发案率及至零发案率。

4、计划生育工作实现年度达标,管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无违法现象发生。

5、九年义务教育率达100%,无失学现象,宗教活动依法开展。

6、低保、救灾救济、五保工作无违规现象。

7、完成当年征兵任务,无违法违规现象。

四、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各站、所、室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如下:(一)政法办,责任人:刘兆生姚利民1、执法依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黑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黑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2、主要法定职责:配合政法机关搞好依法治理工作,及时搞好纠纷调解。

搞好”五五”普法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3、管理目标: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达100%;无民转刑案件;无责任灾害事故;无集体上访、罢工事件;无重新犯罪,无司法过错案件发生。

(二)国土所,责任人:周永军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主要法定职责:做好镇内屋基审批工作。

3、管理目标:屋基审批程序合法;违章建房查处率100%,基本农田内无违法占地现象。

(三)城建办,责任人:周传军1、执法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主要法定职责:依法搞好村镇规划;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

3、管理目标:村镇规划符合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要,能及时查处与杜绝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四)林业站,责任人:丁新富1、执法依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2、主要法定职责:搞好镇内林木采伐审批,做好林政管理;搞好镇内植树造林与林木保护工作;依法进行森林经营管理;调处镇内山林纠纷。

3、管理目标: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合法,无滥砍乱伐现象,山林纠纷能及时调处,林木经营无违法现象。

(五)民政办,责任人:陆耀华1、执法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五保养工作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2、主要法定职责:做好做好镇内低保、救灾救济工作及五保户的供养工作。

依法做好镇内军人抚恤与优待工作。

3、管理目标:低保居民实施动态管理、达到应保尽保;救灾救济及时,五保户供养率100%;军人抚恤优待金发放合法。

(六)人武部,责任人:闫志刚1、执法依据:《黑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

2、主要法定职责:及时做好当年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工作;按规定落实好民兵预备役工作;落实年度民兵军事训练;及时做好适龄青年征兵体检工作。

3、管理目标:征兵工作符合法定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当年征兵任务;依法做好民兵训练与管理,违法行为能及时查处。

(七)农业办,责任人:杨申玉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主要法定职责:对农业生产规划,农业生产行为,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的保护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农业生产机械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3、管理目标:切实做到依法治农,实现农业经济持续发展。

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事业的发展。

(八)计生办,责任人:刘军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优生保健条例》。

2、主要法定职责:搞好育龄妇女的日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规定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法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3、管理目标:计划生育证的发放符合程序,当年计划生育率达标;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查处率达100%;流动人口管理无违法现象。

五、实现行政执法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和制度(一)保障措施为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目标的实现,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把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镇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行政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本镇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的六项制度,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3、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及时组织全体镇干部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日常工作中切实做好规范性行为备案、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使行政执法工作处于有效的监督检查中,并且还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5、认真搞好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对有执法职责的所、站、室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具体制度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有效,本镇建立了以下四项制度: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3、行政执法错误执法责任追究制度;4、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

六、检查考评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工作,在镇党委领导下有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

1、检查考评工作以站、所、室为单位,采取先自查,再有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考评。

主要内容:一是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二是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三是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执行情况;四是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2、根据考评结果,镇政府结合年度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考与镇政府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镇干部的年终奖金相挂钩,对于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定职责和管理目标执行的,给予每人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有违法行为的,给予挂空待岗处理,扣除年终奖金,并责令限期改正。

3、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我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考核工作。

附:忠仁镇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忠仁镇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忠仁镇行政执法保障措施(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1、按照执法工作中“有权必有责,执法受监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执法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执法监督。

镇主管领导和站(所)负责人应是执法部门的主要责任人;2、全镇干部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不得超越职权,滥用权力;3、努力学习政治、业务,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忠于职守,严肃法纪;4、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宪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作风正派、令行禁止,严格执法执纪,忠于职守,清正廉洁;5、遵守办事制度和程序,做到执法有事实可依,有法律可据,采取措施和适用法律准确得当,执法程序合法完备,法律文书齐全完整;6、严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主观臆断,凭直觉办案,泄露国家秘密和案情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错误执法责任追究制度1、实行错误执法责任追究制是为了严格执法活动,保证我镇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维护法律尊严;2、错误执法责任的追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3、错误执法主要是指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廉政行为等因素造成认定的证据、主要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和处理程序明显错误,造成诉讼赔偿等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4、错误执法行为一经确认,应对责任进行追究。

错误执行为由各部门填报《错误执法行为登记表》,镇人大主席团复核,执法责任领导小组评定;5、错误执法的范围包括:(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诉讼赔偿的执法行为;(2)定性不准,运用法律不当,明显有误,造成诉讼赔偿的执法行为;(3)对没有事实依据证明的违法者,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执法行为;(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执法行为;(5)主观臆断造成错误执法;(6)其他因素造成错误执法;6、错误执法责任承担:(1)错误执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参与办理违法事务者和决策人员;(2)错误执法责任分为过失过错责任(指工作失误或主观上认识错误造成错误执法);故意性过错责任(指办事决策人中因接受吃请、送礼、照顾人际关系等因素故意枉法办事的错误执法)及把关不严过错责任三种;(3)因承办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造成的错误执法,由承办人承担错误执法责任;(4)承办人如实汇报事情情况,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则造成错误执法,由主持人员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书的人员不承担责任;(5)承办人如实与明事情情况,由审核人审核,批准人审批签发的,由批准人承担把关不严的主要责任,审核人承担次要责任;(6)承办人未知如实汇报事情情况的,由承办人承担错误执法责任;(7)确非办事员,审核人,批准人过错出现的错误执法,办事员、审核人、批准人不承担责任;7、错误执法责任的处罚方式:(1)对错误执法责任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取消个人或部门评选先进的资格:扣发资金、岗位津贴;撤职,调离单位等方式;(2)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比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3)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规定办理;(4)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办理;(5)错误执法给当事人或本镇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人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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