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原告吕辉与被告成都丰鑫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优秀word范文 (3页)
陈蓉、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蓉、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8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蓉;黄勇;孙芦建【当事人】陈蓉黄勇孙芦建【当事人-个人】陈蓉黄勇孙芦建【代理律师/律所】李航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何馨悦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罗思宇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航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何馨悦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罗思宇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航何馨悦罗思宇【代理律所】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蓉【被告】黄勇;孙芦建【本院观点】证据1缺乏合法的证据形式,欠缺证明力,与本案待证明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孙芦建当庭认可系本案一审判决后所补,即使真实,也只能反映孙芦建对外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系陈蓉个人银行流水,仅以其个人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其与孙芦建之间无经济往来,欠缺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陈蓉手写的出售温哥华房屋款项的支出流水记录系其单方制作,且其举示的资金走向凭证来看,并非全部用于对外支付孙芦建的欠款,欠缺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在上诉人陈蓉及原审被告孙芦建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反驳。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共有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力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存档的《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在案为证。
王天夫、张建、中资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天夫、张建、中资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7【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5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兰谢芳马雯【审理法官】姚兰谢芳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天夫;张建;中资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爱民【当事人】王天夫张建中资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爱民【当事人-个人】王天夫张建易爱民【当事人-公司】中资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正光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正光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正光【代理律所】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天夫;张建;中资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易爱民【本院观点】王天夫、张建、中资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个,现分别评析如下:一、案涉款项是否是借款,王天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王天夫、张建、中资公司主张案涉款项系易爱民委托王天夫办事的款项,但王天夫、张建、中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而易爱民为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提交了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可证明其与王天夫之间就案涉款项既有借贷合意又有款项交付,故易爱民与王天夫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一审认定王天夫向易爱民偿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
二、张建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张建在借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及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1【案件字号】(2022)川01民终3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审理法官】龙小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益【当事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益【当事人-个人】李益【当事人-公司】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敏敏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刘铮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罗凤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罗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敏敏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刘铮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罗凤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罗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敏敏刘铮罗凤岐罗巍【代理律所】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益【本院观点】对鸿信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认定,后文中阐述。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除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李益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其向李玉园于2015年5月26日分四笔转款共计180万元,附言“借款”。
2020年8月9日,鸿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园向李益发送微信,载明“李总,请过目。
你在我这过账的430万和40万,还有保证金70万(冒用我签名的),请你给我一个具体的解决时间(不能超过一周),如果我们能友好解决我将不再起诉,如果不能沟通好将一周后再次提起诉讼。
”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鸿信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认定,后文中阐述。
古成蓉、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古成蓉、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5【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37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陈曦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古成蓉;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古成蓉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古成蓉【当事人-公司】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古成蓉【被告】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应先取得商品房所有楼栋的初始登记,此后,才能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撤诉按撤诉处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调查函的复函》,载明的主要内容: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迄今我中心未收到四川邑昌隆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故无法核实是否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亦不能明确其是否存在欠缺的办证材料或存在障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应先取得商品房所有楼栋的初始登记,此后,才能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
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登记尚未办理,而办理初始登记需邑昌隆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相关行政机关受理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孙盎、谢敏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盎、谢敏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6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盎;谢敏【当事人】孙盎谢敏【当事人-个人】孙盎谢敏【代理律师/律所】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周开阳四川嘉司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周开阳四川嘉司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艳刘欢王智勇周开阳【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四川嘉司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盎【被告】谢敏【本院观点】孙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参考价格通告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价格通告不能达到孙盎的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
谢敏与孙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4 01:09:04孙盎、谢敏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60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阳,四川嘉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盎因与被上诉人谢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8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白福群冯璐【审理法官】李俊白福群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阗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赵春梅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马晓敏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阗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赵春梅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马晓敏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阗赵春梅马晓敏【代理律所】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四川仁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六婆餐饮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仁信公司与六婆公司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情势变更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5年8月18日,仁信公司与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仁信公司投资建设科技园“巴尔玛工业园”项目,该项目用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案涉厂房为仁信公司投资科技园“巴尔玛工业园”项目的一部分。
2016年10月10日,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向成都市温江区国土资源局发函,内容为“四川仁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7日通过挂牌方式取得位于温泉大道三段456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温国用(2011)第1&tim某某;×9号,面积114663.6平方米。
张复鹤、王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复鹤、王慧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爽【审理法官】吴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复鹤;王慧;蔡瀚墨;杨春娇【当事人】张复鹤王慧蔡瀚墨杨春娇【当事人-个人】张复鹤王慧蔡瀚墨杨春娇【代理律师/律所】陈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朋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朋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红杨朋彭卓君【代理律所】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复鹤;王慧;蔡瀚墨;杨春娇【本院观点】张复鹤、王慧与蔡瀚墨、杨春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首先,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对借款75万元转为首付款进行了确认,之后在张复鹤支付55万元现金后,蔡瀚墨出具了收到130万元首付款的收条。
首先,蔡瀚墨、杨春娇仅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故二人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中。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复鹤、王慧与蔡瀚墨、杨春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蔡瀚墨是否应当向张复鹤、王慧返还购房款185万元;2.蔡瀚墨是否应当承担张复鹤、王慧的租房损失;3.杨春娇是否应当与蔡瀚墨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刘宇与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宇与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5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冯璐【审理法官】赵锋白福群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杨、潘复刚等人;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杨、潘复刚等人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李杨、潘复刚等人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雪锋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张嘉瑞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锋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王智勇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张嘉瑞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锋王智勇张嘉瑞【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杨、潘复刚等人【被告】成都双流富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李杨、潘复刚等人与富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李杨、潘复刚等人主张的12栋旁的垃圾房、厕所、通往垃圾房的硬化道路以及垃圾房通往商业楼的出入门并非由富豪公司搭建,系由第三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的设置。
本院在上文已论述,因李杨、潘复刚等人主张修复、拆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未收房的后果不应归责于富豪公司,李杨、潘复刚等人主张富豪公司存在逾期交房、应当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处理的系李杨、潘复刚等人与富豪公司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向李杨、潘复刚等人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侵权消除危险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杨自能、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自能、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9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璐【审理法官】冯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自能;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杨自能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自能【当事人-公司】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自能【被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中,杨自能当庭明确其系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在两证合一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而双流新兴建材公司抗辩认为系杨自能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办证不动产权证,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是正确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首先,案涉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违约金,而杨自能主张按照已付款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低于合同约定标准,本院依法对杨自能主张的该计算标准予以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4年11月18日,杨自能(买受人)与双流新兴建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杨自能向双流新兴建材公司购买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亚丁小镇二期(哥德堡国际现代城)××××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16.18平方米,房屋总价为557117元。
《合同》第十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九条产权登记,(二)转移登记,2.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处理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彭小丽、唐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小丽、唐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2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福群【审理法官】白福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小丽;唐琳;成都盛世优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彭小丽唐琳成都盛世优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小丽唐琳【当事人-公司】成都盛世优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先毅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王秋叶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华锋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先毅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王秋叶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华锋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先毅王秋叶华锋【代理律所】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小丽;唐琳【被告】成都盛世优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唐琳、彭小丽与盛世优家公司三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彭小丽、唐琳分别与盛世优家公司工作人员协商房屋买卖的相关情况:彭小丽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启动办理贷款手续,鉴于彭小丽愿意全款支付,2019年12月17日彭小丽微信向盛世优家公司工作人回复认可全款交易流程,该全款交易方式也得到了唐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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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辉与被告成都丰鑫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
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吕辉与被告成都丰鑫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高新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吕辉,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系成都市金牛区旭辉建材商贸部业主。
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琴,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丰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东路33号7幢1-33号。
法定代表人:钟煊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林,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代理人。
原告吕辉与被告成都丰鑫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 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X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辉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李琴,被告成都丰鑫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吕辉诉称,201X年6月12日,原告经营的成都市金牛区旭辉建材商贸部(以下简称商贸部)与被告约定:按被告通知时间由商贸部向被告分批供应若干钢材,付款方式为滚动付款。
原告按约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
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X年12月8日向商贸部出具了《欠款协议》,承诺其所欠商贸部140 284元钢材款将于201X年12月8日至12月12日、201X年12月12日至201X年春节前、201X年5月1日前分三次付清,如逾期不付按每日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加息付款。
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所欠的钢材款。
被告承诺的201X年5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的第三笔欠款,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被告已构成逾期违约。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40 284元并按原告约定逾期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违约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X年2月11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6 605.3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供应的C型钢规格有问题,导致在地震灾区援建的板房不符合规定,故我方无法从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取救灾资金,致使货款一直未付给原告。
2、原告起诉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