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病媒生物是一类可以传播病原体的生物,包括虫类、蜱类、鼠类和昆虫等。
这些生物可以携带多种疾病的病原体,如疟疾、登革热、流行性感冒等,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传播是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措施。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可供参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一、组织架构1.1成立专门病媒生物防控管理机构;1.2确定机构组织结构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应急预案。
二、综合防控2.1了解本地区病媒生物种类和密度等信息,制定针对性综合防控措施;2.2建立便于监测和评估的指标体系;2.3开展职业培训,提高防控水平。
三、监测与评估3.1建立病媒生物动态监测体系;3.2制定监测标准和监测频次;3.3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和分析。
四、物理防控4.1对生活区、环境和设施进行卫生处理;4.2对公共场所的垃圾、废弃物和水源进行保洁;4.3加强对排水系统的拦截和消毒处理。
五、化学防控5.1确定合理的化学防控措施;5.2选择有效的杀虫剂和药剂;5.3安全使用化学药剂,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六、生物防控6.1优化生态环境,增加自然生物界的抵抗能力;6.2推广生物防控技术;6.3建立生物防控机制,建设生物防控示范基地。
七、应急管理7.1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7.2加强对疫情的动态监测;7.3对发生病媒生物传播的区域和人群进行隔离和检测。
八、法律监管8.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8.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8.3加强对从其他地区进口的物品的检查和管理。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的关键措施,有助于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疾病,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病媒生物的定义与危害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主要包括蚊子、苍蝇、蟑螂、老鼠等。
这些生物不仅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还可能传播多种疾病,如疟疾、登革热、乙脑、霍乱、痢疾、伤寒、鼠疫等,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通过采取综合防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减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公众健康。
(二)原则1、综合防制:采用环境治理、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综合控制病媒生物的密度。
2、治本清源:以环境治理为主,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从根本上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3、科学合理:根据病媒生物的生态习性和危害特点,选择科学合理的防制方法和药剂,确保防制效果和安全。
4、长效管理: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不断改进防制工作。
四、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成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_____副组长:_____成员:_____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检查防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1、总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环境治理、卫生清洁等工作,采购和储备防制药品和器械。
2、卫生保健部门负责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防制技术方案,指导各部门开展防制工作,对防制效果进行评价。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各项防制措施,做好日常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五、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措施(一)环境治理1、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2、疏通排水管道,清理积水,消除蚊虫孳生地。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对学校师生健康的危害,保障学校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媒生物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 成立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级明确责任人,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
三、防制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科学防治,安全高效。
3.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
四、防制内容1. 灭鼠:定期开展灭鼠活动,使用安全、环保的灭鼠剂,重点对食堂、宿舍、卫生间等场所进行灭鼠。
2. 灭蚊: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清除积水,定期喷洒灭蚊药,重点防治蚊虫孳生地。
3. 灭蝇:加强食堂、垃圾处理等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喷洒灭蝇药,消灭蝇类孳生地。
4. 灭蟑螂:定期开展灭蟑螂活动,清除蟑螂藏匿地,使用安全、环保的灭蟑螂剂。
五、防制流程1. 日常巡查: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负责每日对校园进行巡查,发现病媒生物孳生地,及时采取措施。
2. 疫情报告:发现病媒生物疫情,立即上报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
3. 预防措施:根据病媒生物防制原则,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等。
4. 疫情处理:发生病媒生物疫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消毒、隔离、救治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负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
六、责任追究1. 学校各部门、班级未按要求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疫情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 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办公室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到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及流程,确保学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序开展,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X 省爱国卫生条例》《X 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鼠类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二) 按照“政府组织、全民参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 专业队伍与群众预防控制相结合原则。
(四) 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二章措施与要求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工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采集、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五条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
每年开展春冬两季集中灭鼠和夏秋两季集中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加强病媒生物孳生地的管理和重点行业、单位的防蚊蝇防鼠设施建设。
(一)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二)建造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三)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标准--全爱卫发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一)蚊;(二)蝇;(三)蟑螂;(四)鼠;(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

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滋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传播疾病,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
第三条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防控、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自觉维护环境卫生,配合政府开展防制工作。
二、组织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落实。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制度,制定防制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对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病媒生物疫情动态。
第十条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制意识和参与度。
三、防制措施第十一条防制病媒生物工作应当采取环境治理、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综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降低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条环境治理措施包括:(一)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粪便、积水等,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地。
(二)完善公共设施,合理设置垃圾桶、垃圾箱、排水沟等,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三)加强食品经营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化学防治措施包括:(一)合理使用化学药物,选择高效、低毒、环保的药物,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一、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病媒生物防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集中统一除“四害”与日常除“四害”相结合,治理环境消除“四害”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四害”相结合的原则。
三、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四、病媒生物防制实行责任制,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除“四害”有关知识和技能,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健全防鼠灭鼠设施,采取堵塞孔洞,设置防鼠网,毒杀,粘捕等方法防鼠灭鼠.
六、做好消除积水,废弃物管理等工作,健全纱门纱窗以及防蝇帘,配置灭蚊蝇灯,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蚊蝇孳生条件,消灭蚊蝇及其幼虫。
七、蟑螂采取随见随杀,消除藏匿缝隙,有效控制蟑螂密度。
八、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剧毒除“四害”药物。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病媒生物指传播疾病的生物媒介,如蚊子、苍蝇、跳蚤、臭虫等昆虫,以及啮齿类动物。
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对于公共卫生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预防病媒生物,建立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十分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一、制度目的为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共健康,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
三、责任部门及人员1.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治情况,及时处置病媒生物暴发事件。
2. 相关部门及单位:各单位要全力配合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做好属地病媒生物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预防措施1. 垃圾分类处理:加强对垃圾的分类和定期清理,减少中转站和垃圾填埋场中的病媒生物滋生源。
2. 环境整治:定期清理公共环境,消灭病媒生物滋生地,如污水、积水、杂草等。
3. 药剂喷洒:对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区域进行药剂喷洒,控制病媒生物的数量。
4.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病媒生物的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应急处置一旦发现病媒生物暴发或扩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灭鼠、灭蚊等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处置。
六、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和监测机制,对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奖惩机制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力或者玩忽职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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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一、定义
1、病媒生物:指以捕食有害生物、寄生有害生物或者通过传播有害生物为主要生存和繁殖方式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2、预防控制: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动物健康的行为。
二、管理目标
1、确保各行各业用人单位能够有效控制病媒生物的产生和传播;
2、加强对病媒生物监测、研究与防治等工作;
3、帮助企业、行业和区域,提升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4、健全市场机制和行业标准,改善社会治理环境;
5、科学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控行为。
三、科学防治措施
1、建立检测机制,对季节性病媒生物的活动动态进行监控,及早发现病媒生物的存在;
2、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建立社会化监督;
3、建立物种登记制度,掌握病媒生物的迁移和传播规律;
4、采用先进的病媒生物控制技术,包括毒理毒剂、有机磷、抗生素等;
5、强化检验检测标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四、责任划分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有效的安全防护工作机构,制定、实施安全防护方案,确保安全防护工作有序进行,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政府:负责制定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3、工会:负责加强劳动监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做好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
4、医疗机构:负责对病媒生物的监测研究,提出科学的预防控制措施,确保治疗的有效性。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爱国卫生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市长向辉2023年12月6日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蚊、蝇、蟑螂、鼠和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集中预防控制和日常预防控制相结合,群众防制和专业防制相结合,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导检查和指导;(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水平效果评估和考核;(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六)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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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
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
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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