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下
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得到保障。
网络言论自由是人们在互联网上表达观点、发表言论的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正如美国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国会不得制定任何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
这表明,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信息传播和知识交流。
正如约翰·密尔顿所说,“只有通过充分的辩论,真理才会浮现出来。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让不同的声音得到表达,有助于人们更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监督权力。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民众可以对政府和权力进行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的发生。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有可能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
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往往会以真实信息的形式出现,给人们带来误导。
例如,2016年美国大选期间,就有大量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被传播,给选民带来了误导。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可能导致恶意言论和人身攻击。
在互联网上,人们往往可以匿名发表言论,导致恶意言论和人身攻击的发生。
这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名誉,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可能导致隐私权的侵犯。
在互联网上,个人的隐私往往会因为言论自由而受到侵犯,给个人带来了困扰和伤害。
综上所述,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恶意言论和人身攻击的发生,以及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的和谐和个人的权益。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应该享有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保障了人们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自由民主的体现,它是人们进行思想交流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
”这说明言论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重要性。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言,“言论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引擎。
”网络言论自由能够促进不同观点的交流和碰撞,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助于个人自由发展。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网络言论自由能够让人们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从而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
反方,网络言论应该受到限制。
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一定情况下,网络言论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负责任。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
”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行使,不能够侵犯他人的权利。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一些言论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和不安,因此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造成虚假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言论自由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行使,不能够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和安全,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如果网络言论受到限制,那么就等于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而且,网络言论自由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只有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社会进步。
另外,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交流,有利于人们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知识,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和科学素养。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曾说过,“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自由。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历史上有很多案例都表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比如,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就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一权利为美国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是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比如传播虚假信息、侮辱他人等行为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损害。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纵也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名人名句,尼采曾说过,“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可以说任何话的权利。
”这句话表明了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经典案例,在一些国家,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导致了社会动荡和不稳定的局面。
因此,这些国家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网络民主”的价值考量

( 1 . 大连海事大学 公共 管理与人文学院 ,辽宁 大连 1 1 6 0 2 6 ;2 . 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l 1 6 0 2 3 )
摘
要: 网络 民主是一种依托 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社区进 行政 治表 达和政 治参与的新型民主形式。与传统 民主形式
究” 阶段性结果( 3 1 3 2 0 1 3 1 2 6 ) 作者简介 : 郭起飞( 1 9 8 2 一 ) , 女, 辽宁大连人 , 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讲师 , 法学博士 , 研究方 向: 西方政治思想史 、 政 治哲学 ; 刘宏伟( 1 9 6 6 一 ) , 女, 辽宁岫岩人 , 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 : 政治学与思想政治教育。
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中国‘ 网络民主’ 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阶段性结果 ( 3 1 3 2 0 1 3 1 2 7 )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 我国城市社 区发展研究 ” 阶段性结果( 3 1 3 2 0 1 3 3 2 4 )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网络问政时代 的政府公信力问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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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虚拟公共空间 , 使每个 网络公 民“ 在力量上更近乎 络技术创造了直接民主的可能性 , 使“ 屋子装不下” 的 平等” ( P 5 9 ) , 这种平等恰是民主制度最根本的前提。网 问题 得到解决 。 在 网络空 间中 , 参 与人不需要借助 于任
络 拓扑 技 术 的无 限链 接 功 能永 远 不会 让参 与者 担 心 何代议 者 , 他们就是 自身意 志的表达者 , 他们 可 以运 用 “ 屋 子里装不 下” 的情况 出现 。任何人 只要具有必 要的 论坛 、 聊天室 、 博客 、 微博 、 电子邮件等形式实现观点表 网络设备 、 掌握 一般 的网络使 用常识 就可 以在 网络 空 达 和交 流 , 从而 自发 、 自主地参 与到公共议 程设置与讨 间 中相 对 自由地 发表政治 言论 、 参 与政治讨论 。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而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应当成为人们自由表达的重要场所。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各种观点才能得到充分交流和辩论,才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舆论,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通过网络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对政府和权力进行监督和批评,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反方,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
在网络上,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恶意攻击往往会导致社会的恶化和个人的伤害,因此必须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过度放纵会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和社会舆论的失序。
在网络上,虚假信息和谣言往往会以迅猛的速度传播,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危害,因此必须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规范。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在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言论自由的漏洞进行煽动和破坏,因此必须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正方观点支持者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而反方观点支持者则认为,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滥用会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严重危害,会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和社会舆论的失序,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
名人名句方面,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曾说过,“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这句话表达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而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也曾说过,“宁愿受到新闻的侵扰,也不愿受到政府的监视。
”这句话强调了言论自由对监督政府的重要作用。
如何看待网络民主

如何看待网络民主互联网,这个兴起于上世纪末的词语。
21世纪,得到了飞速发展,以至于我们现在每一天都离不开他,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显然网络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交的社交平台。
在其飞速发展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方便,比如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在网上看新闻等,但是同时,也产生了例如网络暴力色情等许多的负面作用。
最近一年以来,在网络中谈论的最多的恐怖是网络民主网络反腐问题了,诚然,网络在反腐以及推进民主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网络政治参与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政治参与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新渠道,也为政府了解民意提供了重要平台,推动了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但同时网络政治参与中的负面因素,如虚假政治言论、情绪化参与、非法参与等也对政治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前有必要通过加强网络政治参与的道德建设,健全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机制深化网络政治参与的法制建设等措施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而理性的发展。
网络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首先,网络政治参与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生了积极作用,网络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更大更广阔的的政治参与平台,也使得政治建设更加的透明,当前,面对国内外各种矛盾,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突破口的意义开始展现出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有序推进公民政治参与,有着时代的紧迫感和重大的现实价值。
,第二,网络为公民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新渠道,客观上弥补了现实政治参与中的一些不足。
7成多的公众认为网络表达将成为中国式民主建设的新通道;以及近7成的公众首肯互联网的在线形式弥合了阶层地位等各种差异。
网络政治参与对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民的针砭时弊、理性议政形成了一股推动社会进步的一股重要力量,在社会问题和自然灾害出现的时候总能听到网民的声音。
在BBS上和QQ群上就经常可以看见关于中美、中日关系和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
相比传统的座谈会、汇报会,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能更真实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网络在反映民意的真实性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
网络议论能提升民主觉醒
“网络议论能提升民主觉醒”一辩稿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辩论赛的辩题是“网络议论能否提升民主觉醒”。
开宗明义,网络议论是指网民在网络上对人或某件事物所发表的评论性意见或言论;民主觉醒是指公民主人翁意识的觉醒,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参与意识的逐步形成;而判断“网络议论能否提升民主觉醒”的依据就是网络议论能否使人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程度和水平比原来的高。
我方观点是“网络议论能提升民主觉醒”,下面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一、网络议论能够拓宽公众表达意见的渠道,人们可以自由地反映自己对于民主政治的意见和建议,民主参与度大大提高。
在没有网络这一平台以前,人们通过民主选举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但这些方式往往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耗时耗力,且只能针对少部分群体,无法让大多数群众参加,人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但网络议论给了人们一个畅所欲言的平台,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可以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在有网络的地方,你就可以上网表达自己的见解,民主参与度自然大大提高。
二、网络议论是人民的一种有效监督手段,在反腐倡廉工作上取得了巨大成就,民主监督权利的积极行使体现的是人民主人翁意识的觉醒,人们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政治生活。
当今社会,反腐事业轰轰烈烈的展开,而最让人关注的就是网络反腐领域。
一张帖子、一幅照片,在网友的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下,牵扯出的将会是被深深隐藏的贪腐事实。
从“表哥”杨达才,到广东海事局法院“天价出国考察”案,再到一连串的“房叔”、“房爷”、“房姐”、“房妹”案,在网友的包围下,贪腐问题最终大白于天下。
而网络反腐捷报频传,更加坚定了人们通过网络议论这一手段行使监督权的信念,人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广度和力度都在不断提高。
三、网络议论可以营造一种民主自由的氛围,人民畅所欲言,国家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社情民意,在政策的制定上更多地考虑人民的实际需要,加快民主建设。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和尊重。
首先,言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如果有人压制了一种意见,那么他压制了比他更好的意见。
”言论自由的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充分了解各种观点,才能进行理性的讨论和辩论,才能形成更加客观和全面的认识。
因此,我们应当坚决维护网络言论自由,保障每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论权利。
反方,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是重要的民主权利,但是也需要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管理。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人可能会利用言论自由进行造谣、诽谤、恶意攻击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言论自由的滥用。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到网络安全和信息传播的合法性。
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不良信息可能会对公众造成伤害,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管理,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正方,尽管网络言论自由可能会存在滥用的情况,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是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说,“言论自由不是为了那些我们同意的人而保护,而是为了那些我们不同意的人而保护。
”言论自由的保障不仅仅是为了那些表达正确观点的人,更是为了那些持不同观点的人。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才能实现真正的言论多样性和社会进步。
反方,尽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言论自由滥用的问题,但是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难以监管和管理的情况。
因此,我们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而是需要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对网络言论的自律和规范。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
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使人们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民有、民治、民享”,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传播,这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再者,网络言论自由也有助于监督政府和权力,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支持网络言论自由,保障人们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
反方观点:
虽然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是也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稳定的动摇。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自由的边界在于别人的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侵犯他人的权益。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会导致社会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来说,这种风险更为严重。
因此,我
们应该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经典案例:
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诉霍奇金斯案》中做出裁决,认为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这一裁决不仅对于美国的言论自由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全世界的言论自由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结:
在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言论自由的滥用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只有在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发展。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网络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允许人们在网络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人类自由的事业,不在于对他人的意见,而在于对自己意见的表达。
”网络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使人们能够参与社会讨论,推动社会进步。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信息传播和知识共享。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分享各种信息和观点,这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正如艾萨克·牛顿所说,“如果我看得更远,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网络言论自由让人们能够站在他人的肩膀上,共同探索和创新。
反方辩手观点:尽管网络言论自由有其重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导致信息的滥用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在网络上,人们可以随意发布各种言论,包括虚假信息和谣言,这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其次,网络言论自由也可能导致人身攻击和网络暴力。
在网络上,人们往往可以匿名发表言论,这可能导致人身攻击和网络暴力现象的出现。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意味着可以说真话。
”因此,我们需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以确保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网络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知识共享。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网络言论自由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挑战,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范来加以管理和控制。
只有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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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下二、网络表达的民主性隐忧(一)网络表达诱致公共秩序紊乱网络的去中心化和匿名制度,使人们获得了空前的言论自由。
这一方面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可能使整个社会陷入紊乱与无序之中。
网民在享受着网络表达自由的快感时,很容易忘记原初目的,淡化了自己责任意识。
虚拟的空间对现实的解构,抹去了真实世界对伦理、道德、法律等一切社会文化的价值规范的界定,部分网民开始摆脱道德规范和法律观念的约束,将个人视为真理的惟一判断者。
他们在网上放纵自己的言论与行为,对自己言行的后果则毫不顾忌。
有的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例如网友“夏日追随”在《枣庄论坛》上发布谣言帖。
·有的网民无视他人的心里感受,在网络发表辱骂或诽谤他人言论。
例如一名辽宁女孩因全国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玩不了游戏,竟对四川灾区人民发表长达了4分40秒的辱骂言论。
有的网民则发布一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
k 还有的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一些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或其它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缺乏外在约束的网络表达导致一些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淡化和伦理道德失范,这种言论自由失去了其本身所蕴涵的民主价值,转化成了一种破坏性力量,冲击着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
“就明智的、有益的讨论来说,某些秩序的规则是必需的。
如果大家不接受探究和争论的合理程序,言论自由主失去了它的价值”。
[18]和谐的社会秩序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目标,它是任何个体利益可预期性的前提。
因此,在倡导网络表达的自由的同时,必须在个人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点,以求得两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保证网络表达的民主价值。
(二)网络表达的多数暴政倾向民主就其内涵而言具有宽容性与妥协性,民主不仅意味着对“多数人的决定”的确认与保护,对于少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的保护也是民主的必然要求。
“在许多情况下,大众的共同意愿和一致意见是很难达成的,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持不同意见,若强制舆论一律,意志统一,对这些不同政见者就不会有宽容,而对少数人的宽容和保护恰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19]“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自由讨论之所以对民主是必不可少的,就因为这是创造有利于多数和少数之间妥协气氛的一个途径;而妥协则是民主本性的组成部分。
妥协的意思就是用这样一个规范来解决冲突,它既不完全符合一方的利益但也不完全违背另一方的利益”。
[20]网络为普通公民开设了话语权,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这个公共空间发表自己意见,“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宪政民主意蕴。
然而网络言论有可能发生异化,小群体的意见常常走向极端化,使得网络表达呈现多数暴政倾向。
“通常由于‘瀑布’效应(‘cascade’effect)·的作用——不管是由于信息的传播(无论是真是假),还是由于同一群体中其他人的压力——社会影响能够引导人们朝着特定的方向迅速发展。
有时,瀑布效应具有很强的地方色彩,而且非常理性地引导某些特定群体的成员,使他们非常理性地相信或者去做其他群体中的成员觉得非常愚蠢或者更加糟糕的事情”。
[21]在网络上,人们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声讨和遣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
普通大众在特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看法产生认同感,形成某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鸣,这种共鸣往往会形成一种压力,迫使持不同意见者受制于这种非理性和情绪化的主流意见。
“铜须门”、“辱师门”、“虐猫门”、“很黄很暴力”、“辽宁女事件”让人们不得不面对舆论强制和网络暴政这个沉重的课题。
民主以公共意见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然而民主内在驱动力是理性,多数人意见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偏离理性与正义。
“虐猫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的集体讨伐,“铜须门”事件中网络舆论的一边倒的咒骂可以看出网络中的“正义”常常是以一种非正义的形式实现的。
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公民的权利遭受的无情的践踏,多数暴政的倾向显现无疑。
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网络表达应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强制。
网络表达在实现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之时,也应遵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一个社会视法律为无物时,暴政的噩梦也就为期不远了。
网络上信息泛滥,真假难辩,缺乏自律的“口口相传”是滋生多数人暴政的温床。
以简单武断的推理得出的结论在群体化的从众心里的推动下却成了所谓的“真理”。
·任何人的言行必须与该“真理”保持一致,否则其他人就要群起而攻之。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对刘涌改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结果遭到网民的辱骂;央视的名嘴白岩因不赞成抵制家乐福,被网民称为“汉奸”、“卖国贼”;火炬手金晶只是说法国大部分民众是友好的,便被网民从“民族英雄”拖入“卖国贼”之列。
当众口铄金抹杀百家争鸣时,“多数暴政”的乱象由生。
“无视对多数权力加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
[22] “现代自由民主的传统倾向于对多数人原则做出限制。
例如,它不应被用来压制少数派,少数人的权利只应该在某个公认的标准内受到拒绝。
如果少数人受到它的压制,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就变成‘多数暴政’,它是行政暴政的征兆”。
[23]宪政和民主价值追求不仅仅意味着限制政府权力,也要规范民众权利行使,多数人的暴政并不比少数人的暴政正当多少,多数人的暴政破坏性更大,因为当多数人成为暴徒时,社会缺乏有效的对抗力量,一切只能听之任之。
更为可怕的是,多数的暴政极易转化为少数人的专政。
设若某一团体或个人掌握了所谓的主流话语权,形成了“权威意见”,网络民意就成为其推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工具。
(三)政府在网络民愤语境下的民主政治失态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公共空间,人们对于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可以自由评价,人们基于自身感受对政府的行为可能产生许多比较情绪化的言行。
在网络民愤语境下,有的政府官员缺乏应有的淡定,对网络中涉及政府的情绪化言论产生一种敌对心理。
他们往往以网络表达的非理性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为由对网络表达进行强力压制,有的地方甚至搞新时代的“文字狱”,最终诱发了一些不良公共事件。
对网络世界中的言论,现代民主政府应秉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正像政府不可以偏袒一种宗教信仰甚于其他宗教,在对其公民可能提倡的各种观点中,政府也必须持守中立。
尽管政府对在公共空间中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可能施加‘内容中立’的限制,但这些管制‘不可以受到对所要表达的观点的同情或敌视所影响’。
最高法院已经多次裁决,第一条修正案‘禁止政府对其公民强加一种官方的真理观’或者偏爱的良善生活观,‘特别是,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没有权力因为信息、观念、主题或者内容而限制表达’。
”[24]公民表达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素。
网络民愤、民怨言论是一种典型的情绪化言论,情绪化的言论是基于现实状况的一种强烈的感情抒发,它虽然不必然代表理性,但具有内在的理性因素。
“任何对情绪化反应的提及,都可以激起对煽动行为的担忧,但是情感本身应有其合理性,因为它常常源于信仰,比如,愤怒可能源于一个人遭受不公正待遇或者被冤枉的此类事情的信念。
情感可以是道德判断的线索,从这一角度看,排除情绪化反应的任何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讨论规则都可能抑制/阻碍了阐述观点的特定方式,而且不可能保证观点的陈述力”。
[25]公民对政府的情绪化言论往往是对政府工作的一种批评与建议,它通常源于客观现实,具有一定理性因子。
在现实社会中,由民怨、民愤的监督力量引出的大案不少,例如周正毅案即导引于民愤·。
现代民主政府的目的指向和平、安全与福利,其决策或行动的正当性基础即是公共意见,而公共意见的获取必须建立在认真听取任何一种意见基础之上。
网络中的民愤言论即使具有非理性的因素,但是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意见,它是一种对政府及其成员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评价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
但无论其内容对错,政府不能剥夺这种意见的表达权,因为“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26]政府存在的目的决定其必须对网络民愤言论保有宽容的态度,即使民之所愤有所不当,政府也应采取疏导的政策,而不应对其进行压制。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
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27]在任何社会,疏缓民愤民怨的渠道是必不可少的。
一味压制民众的言论自由,可能会在表面上形成了平静局面,然而“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28]民众转而将怨忿憋于心中,但久了终是会憋出毛病的,到一定的时候,就要形成猛烈的“井喷”。
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
[29]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深入人心时,作为国家的主人的牢骚言论只要不损害公共秩序,就不应得到法律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
赞歌好听,牢骚逆耳。
一个具有民主肚量的政府,不应该只允许人民对其赞美,而不允许其人民发表任何反对意见或怨言。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可以看出,社会的进步的推动者不是那么只会唱赞歌的顺民,而恰恰是敢于发脾气的民众。
顺民具有很强的奴性,他们所要做的是听从安排而不敢有所异议,这实际是对人类整体智慧的扼杀,对主权在民理念的否定。
那些对现实失望的民众,虽然他们的言论具有非理性因素,但他们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亦是现实之映射,在一定的价值预设下,透过这些现象表面可以提纯出某些理性的成份,这恰是现代民主进程所需之现象因素。
三、民主政治下的网络表达的当下治理绝对自由的人是疯子,绝对的民主是混乱。
自由的舌头是现代民主的基本前提,然而舌头往往成为扼杀民主的工具。
·当个体或某一团体的言论绝对化时,这种在言论主体眼中的所谓民主对于他人就意味着专政。
进入网络社会后,民主政治获致发展之新契机,然而网络中的羊群心理催生、助长了网络暴力,使民主背离其原旨。
透过网络暴力,不难发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已被践踏,人与人之间建构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道德义务和民主面相已荡然无存。
因此,当下必须加强网络的道德自制和网络法治建设,以确保网络表达的民主价值和伦理意蕴。
(一)网络表达的内在限定性:网民自律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自律是享有自由的前提。
在网络空间中,唯有伦理与道德倍受重视之时,网络表达的民主价值才能实现。
“民主制下的公民必须不仅要积极地、非独断地参与对权威的批判,而且要通过慎议追求相互理解而不是通过讨价还价或威胁的排他地追求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