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宁政办〔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2020〕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7日西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规范全市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合理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7号)、《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2015〕1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西宁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县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县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县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通知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人民政府:为提高我市三县应急避险能力,根据《西宁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宁政办[2007]243号)要求,现就加强三县范围内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重要意义应急避险场所,是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中明确要求:“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配备必需的避险救生设施”。
2006年市政府印发的《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2006〕59号)中也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为增强应急避险能力,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宁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宁政办[2007]243号),几年来,各区政府、市地震部门在西宁市区范围内建设了一批应急避险场所,为突发灾害事件后的灾民应急避险的临时安置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从目前全市应急避险场所的分布来看,三县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较为薄弱。
建设应急避险场所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利民、便民、服务于社会的公益工程,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各县应急避险能力。
公共安全风险管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公共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所有从事公共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三)科学评估,动态管理;(四)协同配合,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风险评估;(二)制定公共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三)组织实施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四)开展公共安全宣传教育;(五)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管控第七条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二)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三)分析评估对象的风险因素;(四)确定风险等级;(五)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公共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第九条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十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对在公共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消防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十号《西宁市消防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25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的决议(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消防条例(2014年4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23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成立消防工作站,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公共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共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防范能力,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2.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依法开展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3. 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安全防范合力。
4. 科技支撑,创新管理。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四、安全防范责任1. 单位安全防范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
(2)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完善安全防范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5)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2. 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责任(1)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2)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完善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防范工作。
3.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责任(1)住宅小区管理者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2)加强对住宅小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完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4)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
五、安全防范措施1. 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提高见警率。
4. 加强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5.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掌握治安动态,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5•【字号】宁政办〔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9〕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现将《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5日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着力解决当前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物业行业良好秩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调研西宁工作时讲话要求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十四届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作为惠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把管理做到点上,把服务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在家门口升级,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作出新的贡献,全力当好新青海建设的“领头雁”、“一优两高”的排头兵,大美青海的“施工队”。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重拳整治业主大会制度不完善、物业企业服务态度差、服务意识淡薄、卫生保洁不到位、收费标准不统一、公共收益收支不透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健全物业行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服务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物业管理工作提档升级,让服务更贴心、业主更满意。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饭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生产和存放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运行正常。
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

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发文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8日西宁市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容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西宁市安全生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幸福西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事前问责的方针。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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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14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0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区)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技防产品、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防、物防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
(一)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集贸市场、商店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场所和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居民住宅区,其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条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
第十四条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的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使用性能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对技防设施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参与验收。
第十八条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第十九条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理,使技防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保证技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