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市推进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服务措施》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攻产业、决战工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产业发展,结合南昌地税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服务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产业发展(一)支持工业发展倍增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协同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争取上级部门予以优先认定。
2.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规定比例,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摊销。
企业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3.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
对规定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落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划转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及的不动产转让,符合条件的免征或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35期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税务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要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主要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
税务总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降低社保费率等建议,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
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
税务总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建议,统筹提出解决税制改革和推进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建议;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宁委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日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全面塑造创新驱动发展新优势,优化集成近三年创新名城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原始创新1.强化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深入推进网络通信与安全紫金山实验室、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
根据创新名城建设需要,建立重大平台项目储备库,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平台在宁布局落地的,由政府牵头落实最高50亿元支持。
加强优势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等多学科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实行“一事一议”。
(市科技局、市发改委)2.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共性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支持;对承担国家、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科研院所、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逐年提高政府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的比重。
(市委创新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二、关于企业创新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发展壮大。
南京国税“政策+服务”双轮驱动——全力助推全市创新型经济发展

增值税 转型政策落实力度 .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 人购进或 自制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 额可
依 照有关规定从销项税额 中抵 扣 .鼓励 和引
金陵膝望 2 1 .1 2 0 O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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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 国家和行业相关标 准的
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 %计 人所 得税 收入 0
划》 ,为进一步服务我 市创新型经济发展 , 市
国税局立足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的结合
总额 ; 对从事 环境保护 、 节能 节水项 目, 包括
公共 污水处理 、 公共垃圾处理 、 沼气综合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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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率预缴 申报 : 5 对企业为开发新 结转 扣除 技术 、 新产 品 、 工艺发生 的研 究开 新
业 所得 税 : 自 2 1 0 0年 1月 1 日至
对建设 国家重 点扶持 的港 口码 2 1 0 0年 l 2月 3 1日. 年应 纳税 所 对 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 %计人应 0
梳 理六 大 类 4 0条 税收 政 策 。 力促 创新 型经 济发展
大力支持传统支柱产业提档升级 加大
形成政策合力 .放大政策效应 .助推风电光 伏、 电力 自动化 、 信环 保 、 物 医药 、 材 通 生 新 料、 轨道交通 、 空航 天等八 大战略性新 兴产 航 业发展 对认定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税 5
所 得税优惠政策 积极促进 大型 商 的,可按其投 资额 7 %在股权持有 0
加 快 促 进 八 大 重 点 服 务 产 业 发 贸企业连锁经营 .对 符合规定条 件 满两年 的当年抵 扣该创业投 资企业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03•【字号】宁国税征发[1998]172号•【施行日期】199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宁国税征发[1998]172号1998年8月3日)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融洽征纳关系,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现对我市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服务方式,完善征前服务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税收服务体系,拓展涉税服务方式,发挥税收服务的基础作用,保证征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结合征收服务厅达标创优工作,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征前服务工作,解决纳税人“进门难”的问题,努力营造高效、优质的涉税服务环境。
1、实行办税事项告知制度。
各单位的办税服务场所,接受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须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并在明显位置放置办理各类税务事项须知,供纳税人查询、索取。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及相关税务事项,相关窗口(如税务咨询窗口或税务登记窗口)应发放《纳税人开业税务事宜一览表》,载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受理部门及地点、办理时限以及相关项目的办税指南。
2、提供示范样本。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所涉及的主要表、证、单、书,各单位应在办税场所放置示范样本,提供标准填写格式供纳税人参照,并注明填写注意事项。
3、设立电话咨询台。
各单位要在集中办税服务场所设立电话税收咨询台,开通咨询电话,选派综合业务知识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咨询员。
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布,通过广泛的渠道告知纳税人。
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要做好登记工作,与首问责任制相结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决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通过工作联系单的方式商请有关部门解决,限期答复纳税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苏地税发〔2018〕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苏地税发〔2018〕21号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理念,方便纳税人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省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相关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单位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省局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业务实际,增列5个申报类事项,形成江苏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5大类51个事项129个分项。
三、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办税“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按纳税人需要提供邮寄出件服务。
四、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工作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督查落实;要统筹规划、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清单落地。
一是抓好税务人员培训。
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精神、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
二是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二维码等渠道,告知纳税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条件、范围、流程和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整理)36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服务“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服务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创新创业人才特别集聚区)建设优惠政策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社区内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由市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社区内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由市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服务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科技创业家培养优惠政策5、对科技创业人才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6、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8、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9、入选科技创业家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我市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其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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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
知
【标 签】税收政策,政策措施,减免
【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宁地税发﹝2007﹞66号
【发文日期】2007-03-26
【实施时间】2007-03-26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
第14条规定废止。
参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0]5号)发布时间2010-11-12 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取代。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跨江发展”18条政策举措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跨江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实施,大力促进江北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努力实现江南江北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和共同发展,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8条举措:
1、鼓励和引导企业搬迁项目向江北的开发园区落户。
对搬迁时因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不征营业税,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对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凡搬迁后不
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向江北地区集聚。
对符合条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在高新区内新办的研发机构,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鼓励和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向江北地区集聚。
对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广告费支出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4、鼓励和引导服务企业到江北投资兴业。
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服务业的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江北地区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服务代理单位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不计入营业额,对服务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以及进行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力促进江北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5、大力支持江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推动江北现代物流业特色区建设。
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对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6、鼓励和引导大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落户江北。
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按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大力支持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江北分中心的发展,积极落实科技创新有关税收政策。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8、鼓励和支持江北地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增强江北地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9、鼓励和支持江北地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导江北地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对江北地区的企业,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
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当年
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全面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采用工效挂钩计税方法,有效减轻江北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江北地区企业的良性发展。
11、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环保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促进江北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
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允许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产业发展的税收扶持力度。
重点加大对石化、钢铁、汽车、机械装备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软件等新兴产业,纺织、食品等传统产业的税收扶持,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促进江北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
13、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对江北地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大力支持江北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14、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对江北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江北地区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15、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文化、体育事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对江北地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
16、进一步加大对江北地区农业产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对江北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力支持江北地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17、有效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大幅度调增,并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促进江北地区节约使用土地,保证建设用地需要。
18、鼓励江北地区有效利用废弃土地。
对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的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批准可从土地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至10年的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