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0号发布时间:2008-08-18 08:27:5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8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能否受理呢?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呢?实践中,这一直是让人民法院困惑的事儿。
让人欣喜的是,8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将破解这个困局。
“目前法院审理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困惑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这也是我们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
破产的三个条件

破产的三个条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企业破产是一个常见但严肃的法律过程。
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生死存亡,还涉及到债权人、员工、股东等多方的利益。
因此,了解破产的条件对于所有涉及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而言,破产的认定基于以下三个主要条件:1.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这是判断企业是否破产的首要条件。
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按时偿还其到期的债务,并且这种状况持续存在,那么该企业就可能被认定为破产。
这里的关键在于“无法偿还”和“到期债务”。
这意味着企业不仅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且已经错过了还款期限。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介入,启动破产程序。
2.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是评估其是否破产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即使企业能够偿还部分债务,但如果其总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那么该企业也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这一条件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偿债能力,而不仅仅是针对单一债务的偿还情况。
在实践中,这通常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估值,以确定其真实价值是否足以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除了上述两个具体的财务指标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前景也是判断其是否破产的重要依据。
如果一个企业虽然当前尚未违约,但其经营模式存在根本性缺陷,或者所处行业的前景黯淡,导致其明显缺乏清偿未来债务的能力,那么这样的企业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破产。
这一条件更多地涉及到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和评估,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行业趋势、企业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
总结而言,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多个方面。
只有当企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或多个时,才能被正式认定为破产。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作用不可或缺,它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所有利益相关方来说,理解这些条件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破产风险。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8讲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本章学习应该注重对制度的理解与运用,命题特点具有也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的趋势。
在学习中应当清楚整个破产程序,重点关注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申报、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本章考情分析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破产原因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个别清偿等)2022、2016、2015破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资格和指定□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的报酬2012、2014、201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界定与清偿2014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追回权□股东未缴足的资本金□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可撤销的个别清偿2022、2012、2013他人的取回权□无权处分“占有的他人财产”的处理□代偿取回权□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抵销权□禁止抵销的情形破产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要求□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保证)□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决议、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2022、2021年、2018、2017、2013、2012重整制度与和解□重整程序与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和解制度2019清算程序□清偿顺序□别除权2022、2014、2012总 则 考点考点1-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一)含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两种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提示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法释〔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2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21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注意审查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申请破产清算

王楠律师|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注意审查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情形,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依照《破产法》规定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制度的设立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从债权人的角度看,体现在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分配,使原本无法得到清偿的债权得到及时清偿。
从债务人公司角度看,体现在破产制度可以很好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不受公司债务牵连,贯彻《公司法》关于公司和股东责任有限性的规定,公司在经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清算后,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目前,市场上大量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破产原因后,没有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清算即退市,这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债权人在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存在破产迹象时,需引起重视,符合条件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仅有一个,该债权人能否向法院申请目标公司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依据是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而《破产法》并没有将债权人人数作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条件,实践中,债权人一般为两人以上或多人。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由此可见,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并不高,债权人即使仅有一人,只要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受理。
二、破产原因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目标公司债务人承担。
2011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债权人无需提交债务人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
债务纠纷债权人如何申请破产重整

债务纠纷债权人如何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债务人通过整合自身资源,通过破产法程序,实现对企业经营的重组和债务偿还的一种方式。
对于债权人而言,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可以有效保护其权益,提高债权实现的机会。
本文将指导债权人如何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以维护自身权益。
一、申请前准备工作在正式申请债务人破产重整前,债权人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
1.搜集相关证据:债权人应搜集与债务人相关的欠款文件、协议、合同、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存在未清偿的债务。
2.了解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需要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以便在重整计划中合理分配债务人的资产。
3.参与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主张,并与其他债权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二、正式申请破产重整1.申请书的撰写债权人需在破产法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债权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2)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务人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等信息;(3)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列明债务人欠债的种类、数额、欠款的事实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4)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列明债务人的资产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5)破产重整的要求:表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原因和目的,并提出具体的重整要求;(6)债权人的证明文件:提供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欠债证明等相关文件。
2.申请费用的支付在递交申请书时,债权人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
费用的具体数额由破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债权人需按时支付,否则申请可能被驳回。
3.申请审核和裁定破产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裁定结果可以是接受债权人的申请,开启破产重整程序;也可以是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原因可能是债权人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或不具备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2019〕9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已经我院2019年第1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现将该《解答》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上级法院有新要求的,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一、破产申请与受理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
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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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小编希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必须证明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否则其破产申请不被法院受理。
这里涉及到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新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是十分清晰,但根据破产法第8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来看,可以隐约看到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出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的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的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因债权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不要求提交有关的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包括债权人没有能力证明债务人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基于此,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不影响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规定也有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