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服字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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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厦府〔2016〕128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2016〕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5日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步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园林局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目标,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可回收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价服〔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2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价格管理和服务方式,优化价格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3号)的要求,现将《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优惠政策清单》共计8项,涵盖我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执行时限、执收单位等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优惠政策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变动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我局将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并在门户网站上适时更新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提高收费优惠政策透明度。

(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

三、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关于清理和编制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6〕34号)的要求,抓紧清理和编制本辖区内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优惠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福建省省级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福建省物价局2016年8月16日附件1附件2省直和中央驻闽有关单位名单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消防总队、省电力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55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55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商554号2002年10月24日)
龙岩市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龙政综[2002]10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在我局委托你市物价局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测算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你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龙岩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现行0.135元/吨提高到0.45元/吨。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对象为龙岩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领的1%以内。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
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2013)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13]48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2.25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3〕484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福建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财函〔2013〕53号)收悉。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1〕482号)收费期限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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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函1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函14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3]函14号2003年2月13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福安市城区第二水厂土建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闽建计函[2003]1号)收悉。

函中反映的招标代理收费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服字514号)中规定的第二项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与机电设备招标相关的项目选点、设计、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服务。

与机电设备招标不相关的,不适用此收费标准。

目前,工程招标代理收费已统一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房字56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1]房字566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房字566号2001年12月19日)
宁德市物委:
你市《转报霞浦县物委〈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问题的请示〉》(宁价费[2001]1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的规定,对于广告标志的设置,只有在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下,才能按规定收取占道费。

你市反映的县城区沿街商家或单位在建筑物临街的墙体上“平贴墙壁安装商业广告牌、灯箱或在二层以上墙体上安装悬挂式的商业广告牌、灯箱”,并不占用城市道路,因此,均不得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4]房字199号文件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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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501号2001年11月23日)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2001]费字114号)悉。

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
厦门市常住人口(含蓝印户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家庭独立租住户视同常住人口按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按在编人数分档收费,编制在50人以下的每单位每月30元,51人至100人的每单位每月50元,101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80元;各类企业按垃圾量收取,生产性企业每桶(容积0.24立方米的方形吊桶)12元,商业、餐饮、酒店、旅社等企业和单位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吊桶)15元;沿街店面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二、本批复所称垃圾处理费,不包括你市环境卫生服务费。

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你市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应同时下调,其中向常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户每月不少于2元,向外来暂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人每月不少于1元。

三、要做好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一些困难户,要采取相应的减免政策。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及开征时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今后国家和省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另有
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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