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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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等。

随着改革的日趋深入,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问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对平息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了有关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是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所应遵循的规范性文件。

一、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及其缺失《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按照这一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

(一)关于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程序及其缺失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程序即不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而由有关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

非诉讼程序包括调解和仲裁。

1、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缺失。

调解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活动。

《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权益、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分歧和纠纷,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力市场的常见现象,由于涉及到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合规要求,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一、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用于约定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和变更等方面发生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

二、工资争议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劳动价值的体现,也是劳动者最直接的利益体现。

工资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支付方面发生的争议。

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工资,或者存在工资拖欠、克扣或不合理调整等情况,从而引发工资争议。

三、劳动条件争议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从事劳动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劳动方式、劳动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劳动条件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条件合理性和协商程序等方面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或者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从而引发劳动条件争议。

四、劳动保护争议劳动保护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法律要求。

劳动保护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保护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有效期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例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故意破坏劳动保护设施,从而引发劳动保护争议。

五、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直接对话、沟通和妥协来达成一致。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来协调、引导双方达成共识。

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有约束力的裁决。

劳动争议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名词解释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或争端,双方就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和健康等方面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交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的过程。

下面将对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1. 劳动条件: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地点、工作设备、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安排。

2. 工资:劳动者为了提供劳务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工资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效果等因素进行确定,是劳动者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

3. 福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附加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医疗补助、生育津贴等。

福利是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而提供的一种额外福利。

4. 劳动安全和健康: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问题。

劳动安全和健康主要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保障。

5. 交涉: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是指双方通过谈判,互相沟通,寻求共识和解决方案的过程。

交涉通常是发生争议后的第一步解决方式,双方通过面对面的交流来协商解决争议。

6.调解:指由第三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调解员通常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他们会独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并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7. 仲裁: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并给出裁决。

8. 诉讼: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法律途径,是双方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争议。

当交涉、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双方应根据自身权益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公正公平。

劳动争议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名词解释1 劳动纠纷也称劳动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在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4、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5、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其内容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6、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7、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8、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9、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活动;10、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调控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确保工资总额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协调;11、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2、计时,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一种;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13、计件工资,是指按照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14、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15、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16、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1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17、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的劳动而产生的关系;18、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19、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20、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21、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22、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23、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是使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装卸工2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也成为综合计算工作制,是指分别一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包括: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25、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26、职业道德,是指所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27、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28、养老保险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欧,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29、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30、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31、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2、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3、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 34、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换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5、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为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或者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6、职工福利,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37、职工民主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38、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39、劳动监察检查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40、劳动监察建议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经行检查、调查后,就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利;41、劳动监察处分权,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权利;44、违反劳动法责任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45、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包括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假休息时间等;46、探亲假,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47、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48、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49、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不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的工作时间; 包括:从事夜班工作、未成年劳动者、哺乳期12个月内50、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51、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52、职务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53、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54、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工伤保险55、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期间;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56、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57、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58工伤认定: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59供养亲属抚恤金: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60、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62、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而筹集的资金;63、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工伤事故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64、视同工伤:指职工有下列情形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65、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66、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该伤残等级,从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67、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6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工伤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69、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7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71、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一般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72、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7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74、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法;75、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7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合同法77、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78、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安全和健康等;79、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80、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81、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82、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83、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84、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85、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86、双休日派遣、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87、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8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89、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90、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9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9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93、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94、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95、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否则,就有义务承担赔偿培训费用的责任;9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97、: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98、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企业律效力的终止,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终结,彼此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复存在;99、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是惩罚性;100、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01、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概念是什么

劳动争议的概念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的纠纷是经常出现的,劳动⽅⾯的诉讼也为数不少,双⽅主要的纠纷集中在薪酬、保险和⼯作赔偿等⽅⾯。

那么认清劳动争议的概念是⾮常重要。

下⾯由店铺为⼤家就劳动争议相关问题进⾏解答。

⼀、劳动争议的概念是什么劳动关系当事⼈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分歧⽽引起的争议,⼜称劳动争议。

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发⽣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发⽣的争议。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职⼯建⽴劳动关系后,⼀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劳动合同。

但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劳动纠纷的发⽣,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劳动纠纷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对已发⽣的劳动纠劳动争议⼜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当事⼈在实现劳动权利和履⾏义务的过程中发⽣的纠纷。

⼆、劳动争议解决的⽅法1、争议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主持,这个委员会是企业内部的⼀个⾮长设机构,是否经过争议调解,系双⽅当事⼈⾃愿。

⼀般企业都没有这个机构,但是劳动法上有规定的。

2、劳动仲裁,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需先经过劳动仲裁,不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3、诉讼,经劳动仲裁裁决的,当事⼈⼀⽅或双⽅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1、提交申请书:当事⼈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收到仲裁申请之⽇起五⽇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五⽇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前,将开庭⽇期、地点书⾯通知双⽅当事⼈。

常见的劳动法名词解释

常见的劳动法名词解释

常见的劳动法名词解释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工具。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期限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期限超过三十年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约定劳动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后终止的合同。

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款项。

劳动报酬可以是薪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形式。

劳动报酬应符合公平、合理、法定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

劳动报酬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基本工资是劳动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获得的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贡献确定的工资;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贡献给予的额外报酬;津贴是用于弥补劳动者因特殊工作条件产生的费用支出;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时获得的报酬。

三、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权益进行保护和维护的措施。

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职业健康、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

劳动安全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安全设施和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职业健康是指用人单位必须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劳动者要求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用餐和宿舍等条件;社会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四、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争议。

劳动争议可以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解除、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难免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的定义、种类和产生原因入手,全面阐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1. 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双方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不仅包括集体性争议(如罢工、示威等),也包括个人性争议(如解雇、加班等)。

3. 劳动争议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它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三、劳动争议的种类1. 工资待遇类: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

2. 工作时间类:包括加班安排、休息时间安排等问题。

3. 工作条件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保障等问题。

4. 管理制度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续签等问题。

5. 集体合同类:包括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等问题。

四、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出现分歧。

3. 雇佣双方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纠纷产生。

五、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非正式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机关: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具有行政处罚权。

4. 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在无法通过上述机构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优缺点1. 优点:(1)多种机构共同处理,可以提高处理效率;(2)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不同的机构进行处理;(3)通过非正式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2. 缺点:(1)由于多种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执行难度较大;(3)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

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劳动争议是指由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发生的重大分歧或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涉及到的领域广泛,包括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在现代社会中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与权利保障体系,其中不乏一些专业性较高的术语和名词。

以下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一些名词解释。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公平原则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劳动保护的协议,是规范雇佣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依据,也是劳动争议起因的重要依据。

二、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时,一方或双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拒绝支付工资、拖欠福利待遇、超时工作、违规辞退等行为。

这些行为构成了劳动争议的主要起因。

三、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之一,可以通过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裁决或调解,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或调解的过程,是一种和解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当劳动争议经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无果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

五、劳动局劳动局是指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管理和监督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作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与服务机构的双重职责体现,也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

六、劳委会劳委会是由用人单位成立的、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机构,负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

七、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由企业用人单位和所属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谈判订立的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职工福利、职业安全等方面的协议,是维护集体利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

以上是关于劳动争议名词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这些名词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的概念、关键原因和解决途径,加强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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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因薪资、劳动条件、工作内容、解雇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对劳动争议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劳动争议。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薪资
薪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的报酬,也是劳动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薪资应当由雇主按照约定的劳动合同支付,如果雇主未按照约定支付薪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需要的条件,如劳动保护、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

劳动条件是劳动关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劳动者需要完成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也是劳动关系中
的重要问题之一。

如果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工作内容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解雇
解雇是指雇主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解雇是劳动争议中的常见问题,如果解雇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机制。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机构之一。

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雇主和劳动者自愿组成的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

总之,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的常见问题,需要雇主和劳动者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对劳动争议中常见的名词进行了解释,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劳动争议。

同时,我们也希望雇主和劳动者能够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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