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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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档案春秋︱婚姻自己当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当时,参与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有哪些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两封来信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

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对上一封来信提出了异议。

来信内容如下:《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

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法律做准备。

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

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

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

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

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

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婚姻法详细资料(包含精简答案)

婚姻法详细资料(包含精简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整理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第一篇:导论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1.婚姻的概念:P2婚姻: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主要属性)P3-4①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它是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所固有的自然规律。

包括两性差异和血缘联系。

表现于:1.达到法定年龄2.禁止近亲结婚3.一出生作为确定血缘关系的依据。

②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本质属性):它是婚姻家庭在形态和内容上所表现的社会要求。

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即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社会属必是指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的存在和发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表现于:1.人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的本质2.婚姻家庭式社会发展的产物3.婚姻家庭根植与社会母体中。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P14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①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从调整范围上看)②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从调整性质上看)4.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4各阶段:解放前、50年、80年、01年婚姻法)P19-22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1931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经修改与1934年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及保护军婚等。

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

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

称中央妇委 )从此成了妇女解放运动决策层的 ,

名成员 。自14 年 中国妇女 “ 99 一大” 开始 , 她
就在全国妇联工作, 并担任熏要职务 , 直至18 99 年以7 岁高龄离休 。 8 罗琼的秘书告诉我 , 罗琼大
13 年 1 91 2月 1日,《 中华苏 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颁布 结婚证
维普资讯 http://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 新 婚姻法 》 颁布实施。 对于刚刚崛起干战火之中的新中国来说 .清理废墟 .荡涤尘埃 .百业待举。有 多少天 下大事 . 有多少棘手的难题 . 等待着人民政府去解 决、 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 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当时.起草这部 《 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 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
故事17  ̄ 5 -
小 时一 气呵 成 .形 成 了 2 0 0牢 的初稿 .显 示 了 30


两 封 来 信
2 0 年 8 2 1《 民 I撤 》 ( 0 1 月 4I 人 1 海外版 ) 笫7版刊髓
了一封 滨荷来信 . 称是毛 泽东指定 王口起 草《 月 蟠娴 法》 . 的 县体 l窬如下: 内 新 中 国成 立后 。 毛 泽 东 团 结 一 切 可 以 团结
研究 室 , 中共中央、 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 :罗琼同志的 文帝属实。
难 忘 西 柏 坡
当年婚姻法7 人起草小组其他6 位大姐邓颖超 、 帅盂奇、 康克清、 杨之华、 李培之、 王汝琪都已经去世, 唯有罗琼大
姐还健在 。
在河北平 山县西拍坡村 ,和在该村的中共 中央 妇 女 运动委 员会 的委 员们谈 话 ,布置起 草婚 姻 法的工作 ,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 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 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 员刚 刚从 农村 开展 土地 改革 回来 ,深 切 了解农村 青 年 男女迫切 要 求婚姻 自由的 愿望 。 党 中央 的想 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 ,中央妇委的同志很 乐意地接 受 了这项任 务 。 经过 几个 月的努 力 , 中央妇委 拟 定 出了婚 姻法初稿。大约 14 年3 99 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 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 交党 中央。经过 中央书记 处讨论修改后 ,由党 中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

中国婚姻法发展历程婚姻法是指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到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本文将以时间顺序为基础,回顾中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代-1970年代:平等为基础的初步尝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1950年代制定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该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的婚姻权利,废除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承认了民主婚姻自由和离婚权。

此外,该法还禁止包办婚姻和封建礼俗,提倡平等、民主、科学、卫生的婚姻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推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兴起,中国的婚姻法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

婚姻失去了个人意愿和自由选择的成分,大量的干部婚姻由组织安排,导致很多不幸福的婚姻关系。

二、1980年代-1990年代:激进改革与逐渐平衡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渐恢复了婚姻自由,推行了一系列的婚姻制度改革。

1980年代,中国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进一步强调了婚姻的平等、自愿和离婚自由原则。

与此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如《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应当平等相待,男女在家庭内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婚姻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修订案,对婚前财产、婚姻继承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规定,更进一步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提供了更多离婚机会和途径,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离婚,并保证婚姻解除后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21世纪以来:维护家庭稳定与关注个人发展21世纪以来,中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偏重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关注个人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于2001年颁布,并在以后的十几年里进行了多次的修订。

这些修改主要关注的是婚姻财产、离婚程序和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中国婚恋观大事记

中国婚恋观大事记

中国婚恋观大事记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2、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新婚姻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3、1982年广州市成立国内第一家青年婚姻介绍所。

4、1984年《中国妇女》杂志在第6期上刊登了两条征婚启事,成为中国第一则征婚广告。

5、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公布施行。

6、2005年首届中国婚博会在北京举办。

专家谈婚恋观变化吉林日报记者杨华“50年代嫁英雄,60年代嫁贫农,70年代嫁军营,80年代嫁文凭,90年代嫁大款……”一段简单的顺口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择偶标准的时代变迁。

在婚恋价值取向多样化的今天,如何引导青年端正婚恋动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显得非常必要。

日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我省的两位婚恋方面专家。

省委党校家庭社会学者李莉介绍说,近年来,人们婚恋观的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从形式上来看,婚恋的私人化和自主性大大增强。

组织、单位逐渐退出包括婚恋在内的众多私人生活领域,结婚无须报请组织批准,离婚也无须对组织负责,人们选择婚恋对象的标准和要求更倾向于当事人自己说了算。

首先体现在择偶方式日趋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一改过去的组织介绍、媒人说亲的单一方式,社会上陆续出现了婚介所、媒体征婚、集体相亲等多样化的择偶方式,集体结婚风行一时。

近年来,青年们更是通过网络渠道“广泛撒网、重点培养”,通过网络结缘、婚恋的青年人不在少数。

其次,婚礼形式从简单、朴素向热闹、繁琐和奢华发展。

从1990年我国出现第一家专业婚庆公司开始到现在,专业婚庆公司已经铺天盖地,婚礼策划也向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再次,就是婚恋组合的多元化和不稳定性,出现了未婚同居、未婚先育、婚外情、同性恋,甚至还有个别的同性家庭,并且离婚率快速上升。

从内容上来说,婚恋观的变化首先体现在择偶标准比以前更加理性和现实。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总结
回顾二十世纪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看到了从传统到现代、 从保守到progressive的转变。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继续努力完善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和福祉。
感谢观看
2、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但实践应用仍需加强。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的普及 和研究的深入,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在实际司法 实践中,由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 因素的影响,理论研究成果并未完全转化为实践应用的成果。
3、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潮的冲突与融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 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传统的“男尊女卑”、“传 宗接代”等观念逐渐被现代的“男女平等”、“追求幸福”等观念所取代。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潮的冲突仍然存在,如何实现二者的和谐共存 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婚姻家庭法学理论
二十世纪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理论主要包括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 庭关系的调整和离婚制度。基本原则方面,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儿童利益等;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则涉及到结婚、离婚、亲子关系等内容; 离婚制度则强调离婚自由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
实践探索
在二十世纪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实践探索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典型案例 和总结经验来深入了解。例如,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在保障妇女权益 方面做出了贡献,但由于时代局限性,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现实应用中,婚 姻家庭法学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复杂情况的处理以及 对传统家庭价值观的认同等。
二、现状分析
目前,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公民的 婚姻家庭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婚姻 家庭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婚姻法学习

婚姻法学习

无 效 婚 姻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1、夫妻财产制度。第一、从法律上界定了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 的个人财产的范围。第三、充实了约定财 产制。
(四)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薄弱环节

2、亲子制度。第一、
强调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感。如第21条、23条、25 条都做了补充性的规定, 要求父母加强责任心,更 好地履行教育、扶养和保 护子女的义务,体现了 “儿童优先”的思想。第 二、健全了祖孙间、兄弟 姐妹间的关系。更加体现 了敬老爱幼、养老抚幼的 精神。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支配问题(家事代理权)
《婚姻法》第17 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平等的处理权。这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夫或妻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 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 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 三 部 分 婚 姻 法 应 用 实 务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一)祖孙间的关系1、祖父母、外祖父 母对孙子女、外孙子的抚养的义务。2、 孙子女、外孙子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 养的义务。3、祖孙间的继承权。继承法 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 子女间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 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才可相互继承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 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其祖父母、 外祖父母的遗产。

3、离婚制度。第一:离婚条件的 具体化,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 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操 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 情破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 备条件。第二:规定了离婚后的 探望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 望权而且还规定对方应给予协助,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的,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予 恢复。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背景研究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背景研究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产生的背景研究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产生奠定了充足的理论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状况和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婚姻法;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理论是第一部婚姻法制定的理论渊源。

关键词:新中国;婚姻法;背景一、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经验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从属于反帝、反封建革命的总任务,它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从苏区、抗日根据地到解放区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都为建国初期的婚姻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其中,苏区的婚姻立法为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婚姻法条文结构的初步框架,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众多的地区性婚姻条例丰富了建国前婚姻法律体系的内容。

虽然当时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局限性,但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这些时期的婚姻立法和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解放内消灭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提供了更为宝贵的经验。

早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夕,刘少奇在1948年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就开始布置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

起草小组继承和发展了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条例的主要内容,参考了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组成不同的调查小组到城乡进行婚姻问的专题调查和考察,结合各地的婚姻案件判决书和调查作出统计和报告,这些都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做好了准备工作,推动了新中国婚姻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进程。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状况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中国从此走向了独立、民主、统一的道路。

从”五四”运动开始,广大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一直为推翻使妇女备受压迫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而奋斗,民主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蓬勃发展,到全国解放时妇女的地位已经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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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期文/1可立波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唤起了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婚姻法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当然不同时期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邓颖超等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1949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实际构成了组织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受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欢迎。

1948年5月,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

1948年9月2C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会议。

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中央妇委书记蔡畅正在东北解放区工作)主持会议,中共中央领导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关于婚姻问题,邓颖超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

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

刘少奇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刘少奇说:“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

这些日子,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贫苦农民,特别是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统治的痛苦,他们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主持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

她为这部法律的诞生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对初稿的拟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部《婚姻法》从起草到颁布实施,经过了17个月的时间,成为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法律。

邓颖超提出要搞好调查研究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邓颖超多年的宿愿。

她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一直非常重视加强对妇女进行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宣传,多次发表文章,阐述自己对恋爱和婚姻的独到见解。

她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搞好调查研究,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一手材料,对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认识。

这就为她主持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47年11月17日,邓颖超参加了阜平县在城南庄召开的土地会议。

会后,她带领工作组,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

邓颖超很关心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

她住在区公所隔壁,一连几天,她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眼里满含泪水。

她走过去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个男青年和水泉村的女青年自由恋爱要结婚。

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

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

邓颖超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

她陪这一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

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力、了结婚手续。

邓颖超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

在会上她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

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

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

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决不能草率从事。

邓颖超为何成为少数派1948年9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

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前院两间土屋有一铺土炕和几张桌子作为办公用,几位大姐和工作人员住后院两间土屋。

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

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从土改第一线回来,中央妇委的同志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通过土改第一线的调研,邓颖超获得了鲜活的一手资料。

她发现,土改在改正成分时,有些农村拿“破鞋”作为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舌。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统治妇女、不准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妇一定要嫁贫雇农光棍,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抗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地方抗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在婚姻法起草过程中,中央妇委的同志发扬了民主作风。

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

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高度重视,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坑上,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

男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

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反对的人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

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J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邓颖超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

但对‘—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

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早婚、老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妇不允许离婚。

所以,—方坚持要离就让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

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

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很多悲剧。

”邓颖超的话,真实反映了当时我国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广大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卑微,没有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权。

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严重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严重的买卖、包办婚姻习俗,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他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女人不是人”等说法。

过去贫雇农娶个老婆不容易,不合适,凑合着过。

现在不同了,邓颖超说,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

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

“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方坚持要离即离。

至于必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可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同志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1日,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邓颖超一贯认为,男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如果爱情熄灭,那种婚姻保持了也没有意义。

她更主张女同志要自尊自强,以革命事业为第一生命。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党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

她在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有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

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

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

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

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匍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竟如何?由中央决定。

”结婚登记逐渐被群众所接受党中央同意邓颖超的建议,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

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举行多次座谈会,作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共八章一十七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由于它们都是实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碍,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这就为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扫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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