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防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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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方案

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方案

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方案防台防汛应急预案方案【篇1】配套道路工程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防汛抗台应急预案职务:日期:职务:日期:职务:日期:工程有限公司防汛防台应急专项预案目录总则组织体系应急响应应急保障防汛防台应急专项预案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工地防汛防台工作,提高应对灾害天气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因台风、暴雨等造成各种重大紧急情况,避免或减少台风、暴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规定》、《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本预案适用于本工地对台风、暴雨灾害的应急处置。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属地负责,统一指挥,行业指导;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①防汛防台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防汛防台减灾工作,落实防汛防台减灾责任制,项目部设立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副总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副)经理担任,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为成员。

负责组织、协调工地防汛防台工作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及突发事故的处置。

②公司办公室:负责防汛防台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汽车吊、挖掘机等设备和物资。

③项目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落实防范措施,并切实做好抢险救灾各项措施的准备工作。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防汛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和现场安全状况,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督促做好人员撤离和疏散工作,落实防台防汛抢险队伍的建立和抢险物资的准备工作,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防台防汛减灾工作。

④班组长:应组织对可能出现灾情险情的施工地段、机械设备、临建设施进行加固,及时排除险情。

3.应急响应根据汛情和台风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三江河道的以下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镇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镇节制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第三条三江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航运、供水、灌溉等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市水利局是三江河道的主管部门。

市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江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甬江防洪规划》、《甬江干流堤线规划》和《姚江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人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水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水利部门应加强三江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加强堤防的维护,确保堤防安全。

第八条港监、港务、交通部门整治三江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水利部门整治三江河道,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港监、港务、交通部门对整治计划和设计的意见。

鄞州区防台防汛预案

鄞州区防台防汛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 《浙江省防汛防旱条例》3. 《宁波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4. 《鄞州区防汛防旱工作实施细则》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鄞州区防汛防台指挥部,负责全区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防汛防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镇(街道)、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汛防台工作任务。

五、预防措施1. 加强监测预警。

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2. 完善防洪工程。

加强河道疏浚、堤防加固、水库除险等工程,提高防洪能力。

3. 做好物资储备。

储备足够的防汛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4. 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防汛防台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六、应急处置1. 紧急转移。

对可能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及时组织转移,确保生命安全。

2. 疏导排水。

加强城区、乡村排水设施疏通,确保排水畅通。

3. 防护措施。

对易受灾害影响的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4. 应急抢修。

对受损的防洪设施、排水设施等,及时进行抢修,恢复功能。

七、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防汛防台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

加强防汛防台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装备保障。

配备必要的防汛防台设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八、附则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预案由鄞州区防汛防台指挥部负责解释。

3.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防汛防台预案,并报鄞州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备案。

通过本预案的实施,确保鄞州区在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面前,能够有效防范、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宁波市防洪条例(2019年修正)

宁波市防洪条例(2019年修正)

宁波市防洪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防洪条例(2000年7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三章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四章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规划编制、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水情监测预警等相关工作。

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

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

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工作重点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2.2 镇乡(街道)及其他防汛组织2.3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2.4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2.5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6 镇乡(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职责2.7 办事机构3、影响台风分级3.1 特别重大(Ⅰ级)3.2 重大(Ⅱ级)3.3 较大(Ⅲ级)3.4 一般(Ⅳ级)4、预防和预警机制4.1 台风、洪水及次生灾害监测4.2 水利工程巡查4.3 山洪灾害预警员落实4.4 防台检查4.5 台风、洪水及次生灾害预警5、应急响应5.1 Ⅰ级应急响应5.2 Ⅱ级应急响应5.3 Ⅲ级应急响应5.4 Ⅳ级应急响应5.5 社会动员与参与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5.7 应急结束6、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物资保障6.4 资金保障6.5 技术保障6.6 治安保障6.7 避灾场所保障6.8 电力保障6.9 交通运输保障6.10 医疗卫生保障6.11 后勤保障7、善后工作7.1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7.2 灾后重建8、监督管理8.1 宣传、培训与演练8.2 奖惩9、附则9.1 预案管理9.2 解释部门9.3 实施时间宁波市鄞州区防台风洪水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区防御台风、洪水工作,保证防台(洪)抢险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宁波市防洪条例》、《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鄞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洪水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字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城市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四)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五)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资源,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制止。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水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修订通过,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处置与救援第五章灾后恢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调度;(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安全问题;(四)组织会商本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五)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六)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七)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甬水利〔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宁波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4〕35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宁波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9号)、国家防办《关于印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减〔2011〕35号)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修订了《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2014年4月21日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保障应急需要,根据《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防汛抗旱物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市级物资),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用于我市遭受洪涝台旱灾害时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以及救助受灾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市水利局(市防指办,下同)负责市级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其职责:(一)编制市级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制定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定期检查市级物资的储存养护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储备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市级物资的调用管理;(五)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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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防洪条例正文:---------------------------------------------------------------------------------------------------------------------------------------------------- 宁波市防洪条例(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防洪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政监察机构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防洪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五条江河整治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以防洪规划作为基本依据。

编制防洪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把建设、加固海塘、堤防和大中型水利工程、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疏浚河道、保障行洪畅通、提高防洪工程设施的综合调度能力作为重点,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甬江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流域的防洪规划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涉及市级河段、跨县(市)、区河段的流域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

第七条城市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建设,并根据轻重缓急,分年实施,逐步完成本市城市设防封闭线。

第九条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保证防洪安全,并与防洪工程的布局和建设相协调。

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防洪专项规划或专项论证,并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山洪多发的宁海、奉化、余姚等县(市)以及其他存在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开发区、工厂、矿山、电信设施、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限期予以迁移或采取兴修防洪工程设施、控制建设等防御措施。

第十一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含堤线、岸线、管理范围线,下同)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防洪规划会同计划、城建、规划、国土、交通、港务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河流的规划治导线由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治导线确定的防洪工程规划保留区和控制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章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做好低洼地改造、城市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等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当对开发区域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防护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定期清淤,常年清草、清障,并严格控制河道、水域和滩地的占用,加强水库、水闸、排捞泵站等水工程设施的协调运行,保持河道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塘、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视工程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保障防洪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监督管理和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巡查,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防范和保护措施。

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其除险加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制。

对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需改变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大坝主管部门或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级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大中型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水库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市级所有的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和管理。

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对所属水库的安全负责,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规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大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三百米的地带;大中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至一百米的地带;(二)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地带,其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向外延伸不少于五十米的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其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地带。

前款之外的其他小型水库和山塘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库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划定。

其他河道和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身及护堤地,护堤地为堤防背水坡脚起五至十米的范围;无堤防的,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到达的水域、滩地和行洪区。

河道和湖泊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至十米。

海塘、水闸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条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

因整治河道、湖泊等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湖泊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在水库、河道、湖泊、海塘、水闸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一)修建桥梁、道路、码头、渡口、房屋、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二)改变水工程原来功能和运行方式的;(三)采砂、挖筑鱼池(塘)、设置阻水养殖棚(箱)的;(四)进行考古发掘的;(五)开发水上旅游项目的;(六)其他可能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及水工程安全运行活动的。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水域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防洪工程、设置或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洪安全协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属于城市建设的,还应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地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必须按防洪规划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

第二十二条滩涂围垦应当与防洪设施建设相结合,不得影响行洪防潮和河口整治。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进行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矿、采石、造坟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和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围垦、填库。

有关部门对在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森林植被进行审批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海塘、堤防、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建窑、造坟、倾倒垃圾等;禁止翻挖塘脚、堤脚镇压层抛石和消浪防冲设施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管理的活动。

在海塘、堤防、水闸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挖坑、造坟、建窑及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海塘塘身和堤防堤身上垦种作物、放牧;除码头泊位外,禁止在塘身、堤身堆压重载、设立系船缆柱;在汛期,禁止在水闸管理范围内抛锚停船。

第四章防汛抗洪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防御洪水方案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任务较重的镇(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报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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