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宁波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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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宁波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宁波水利局

宁波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关于宁波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48号)文件精神,为了有效实施市区河道调水,改善河道水环境,建立健全内河调水机制,我局已基本完成市区河道调水的方案研究,结合河道调水设施的管理现状,提出以下管理运行机制的设想和具体考核办法。

1、(目的)为规范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切实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市区河道调水管理制度。

2、(范围界定)本制度的调水是指为改善市区河道水环境,缓解河道水质恶化而采取的区域调水措施,包括泵站翻水、水库放水、河道过水、矸闸排水。

3、(调水原则)市区河道调水管理按照统一调度、属地负责、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执行。

4、(管理职责)市区河道调水由市水利局统一调度,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相关各区水利局、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市城区内河管理处、市水文站要建立相应保障和联络机制,按照管理职能履行职责,确保管辖范围内河道调水工作顺利进行。

5、(调水目标)市区河道调水的目标为:通过调水使市区河道水位保持在常水位,鄞东南1.2米,鄞西1.4米,江北镇海1.1米;通过调水定期排除沿江矸闸上游河段污水,消除河水黑臭现象;通过调水增加河水流动性,提高河水自净能力,改善景观效果。

6、(水位控制)在梅汛期和台风期降雨结束时,在满足排涝要求情况下,鄞东南、鄞西和江北镇海控制水位可以适当高于常水位,但不能超过高水位。

7、(工作分工) 各区水利局和市城区内河管理处要加大管理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和清障力度,保障调水河道的畅通;市水文站要配套完善市区河道水资源质量监测和水位流量动态监测设施,保障调度的科学决策;各区水利局和市三江河管理局要落实好管辖范围内泵站、矸闸管理,保障调水设施正常运行,并逐步推进自动化管理。

8、(正常调水)市区范围的各大中型水库应保持一定的生态流量,促进下游河道水环境改善。

根据调水计划,在非雨期,结合姚江蓄水情况,通过高桥泵站和建庄泵站从姚江向鄞西、鄞东南实施经常性调水,具体由鄞州区水利局负责;通过江北翻水站和李矸渡翻水站从姚江向江北、镇海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镇海区水利局和江北区水利局提出要求,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通过屠家堰翻水站从姚江向月湖和北斗河实施不定期调水,具体由城区内河管理处和三江河道管理局按调水计划实施。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第一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按以下规定报批工程建设方案:(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河道水域或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水域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河道水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占用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项目;2省级河道上,跨河部分总跨径5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5000吨级(含)以上的码头、穿河部分1000米(含)以上的管道以及缆线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4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18•【字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8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镇(乡)管河道的管理。

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城市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具体管理范围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初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整治、保护、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分工)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编制河道整治保护等规划、组织防洪抗旱等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和取水等项目、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河道的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实施河道整治建设、落实专业队伍做好河道常年保洁、开展河道日常巡查、进行河岸堤防等设施日常养护、及时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河道日常管理制度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个等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及以下级河道分级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为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分别由市水利局委托的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分管河段具体划分纳入河道的分级方案。

----河道分段管理制度省级河道的管理按照《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和整治第六条(规划编制)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25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28
【实施日期】2004.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55号)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余姚江河道管理,更好地发挥余姚江河道供水、行洪、航运、生态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姚江自余姚蜀山节制闸至姚江大闸的河段(包括姚江弯头、姚
江二闸建成后的上游河段)。

第三条余姚江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统一管理,流域管理应与区域管理相协调。

市水利局是余姚江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取水许可、水量调配、河道水事纠纷调处、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江各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行政区域内余姚江河道的整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规划、渔业、海事、环保、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水环境,确保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市河道,是指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城市河道的建设与管理,在满足防洪调蓄的前提下,应当结合城市周边环境,注重生态景观建设,综合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娱乐等设施。

第四条市区城市河道划分为市管、区管河道。

市、区两级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做好城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由本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区管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河道规划编制、防汛调度和水资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城市河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河道水质监测及定期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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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管理
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河道分级管理职责,加强河道管理保护,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乡水域环境,根据《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其它水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监管、养护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分工)本市河道分级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在区域内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河道监督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河道管理相关制度、编制河道专项规划、组织河道水资源调度、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和取水、实施巡查监督和行政执法等。

河道日常管理职责为:宣传贯彻河道法律法规、组织河道巡查、做好河道设施养护、落实河道保洁、制止涉河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条(分级)本市河道分为市、县、镇、村四级。

市级河道的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以下河道分级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河道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划分为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和所在行政区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级直管河段和监管河段的具体划分纳入河道分级方案。

二规划和控制
第六条(规划)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的专业规划包括河道整治规划和河道控制性规划等。

河道整治规划是实施河道及配套设施建设的依据,河道控制性规划是涉河建设项目控制的依据。

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开展镇、村级河道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促进镇、村级河道的保护。

第七条(控制) 河道专业规划确定的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规划控制。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规划、国土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规划控制,并接受上级相应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整治) 沿河道的建设项目,需符合河道整治和控制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将用地范围涉及的河段整治内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许可和监管
第九条(涉河)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在初设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涉河建设项目同意书。

市级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河道的涉河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占河)根底设施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非根底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占用河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占用河道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取水)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

属于政府审批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属于政府核准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核准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其它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同意书。

在市级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在其它河道内取水的,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自来水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以上和其它企业在河道内日取水以上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费征收由县级负责)
第十二条(调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河道调水,包括泵站翻水、碶闸排水等,必须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严禁县(市)、区在行政边界河道单方面设置水闸、泵站等拦水、抽水设施,确需在行政边界设置的,必须经充分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监管)经批准同意的涉河项目建设及取水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制订监督管理计划,及时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内的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其它河段和河道内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巡查和执法
第十四条(巡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重点涉河工程项目和重要区域进行督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巡查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河道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重点对重大水事纠纷和涉河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受委托对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执法工作。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清障)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障,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市级河道
直管河段内障碍物的清障,必要时可以由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五养护和经费
第十七条(养护)河道养护指河道疏浚、堤岸矸闸设施保养、河道管理范围绿化养护等。

河道养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障河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相应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镇级以下河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保洁)河道保洁内容包括河面的杂草、漂浮物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的清理。

河道保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建立责任制,保护河道水环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保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河道常年保洁责任制,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

县(市)、区行政边界河道的保洁分工由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将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有分歧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河道保洁人员发现责任范围内的涉河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应河道管理机构举报。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河道保洁制度中予以明确和鼓励。

第十九条(生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实施河道生态修复和治理的措施和机制,通过工程和生物措施改善河道水环境。

第二十条(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包括河道监督管理资金和河道日常管理经费。

河道管理经费应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河道的长效管理的落实。

市级河道直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市级河道监管河段的管理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县级以下河道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施河道监督管理的,应当负责落实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附件:市级河道:
1、甬新河(甬新闸至杭甬高速河段为市直管河段,其它为监管河段)
2、慈江(全部为监管河段)
3、小浃江(全部为监管河段)
4、东江(全段为监管河段)
5、界牌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6、后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7、前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8、南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9、西塘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10、江北大河(全部为监管河段)
划分原则:涉及县(市)区行政边界或与重要矸闸配套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
宁波市市级河道(直管河段)名称及起讫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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