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V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商注册在省工商局的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初审,并将省级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二份);(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交纳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

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鄂建[1997]059号 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1997]059号 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鄂建[1997]059号关于颁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工程造价系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和房屋维修等工程造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工程造价管理任务是,制定和管理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规定,监督检查有关工程造价规定和各类计价依据的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造价的经济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维护基本建设各方面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执行机构。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的业务归口管理。

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由专业部、省主管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经济技术定额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造价管理导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项目全过造价管理导则

前言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9、75号令以及建市[2004]200号文件编制本导则。

我国自1996年开始在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以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取得了很大发展,同时得到逐步规范,随着市场经济需要,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开始发展起来,形成了新的业务形式。

编制本导则的目的是总结我省乃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经验,促进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业务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与国际接轨,通过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来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导则的内容有九章,包括:总则、术语、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责任模式、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活动的范围、阶段、程序和内容、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实施规划、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方法与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偏差管理、实施效果的总结与评价。

本导则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导则由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1 总则1.0.1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管理水平,促进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

1.0.3 本导则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选择委托模式并依照委托对受托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的管理,是规范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受托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

1.0.4 受托人应建立涵盖合同委托范围内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项目管理体系,以利实现合同约定的委托目标。

1.0.5 实行代建制责任模式或委托合同约定建立造价项目部的全过程造价管理项目应实行总造价工程师负责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正>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
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总页数】4页(P15-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J], ;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1.12
•【字号】鄂建[1995]第001号
•【施行日期】1995.01.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1995]第001号1995年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

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

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

第四条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
第五条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三、丙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四、丁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且必须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咨询业务。

甲、乙级咨询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建筑、安装、市政各专业上配套。

第六条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四、丁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第三章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
第七条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省城乡建设厅负责甲、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该类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业务范围;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第十条已开展咨询业务而未取得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补办咨
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注册与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省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政策,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咨询业的道德及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客户服务。

第十三条咨询单位应对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咨询单位的资质每年核验一次,需填每年度咨询工作状况表,根据咨询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验或资质等级的升降。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咨询单位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索赔或降级、停业整顿、收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成立和资质等级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咨询业务范围或未经办理手续擅自开业;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因咨询单位过失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按有关索赔制度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