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司法考试笔记——法理
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

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向(平权)的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
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
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法的价值的含义“价值”是现代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
它体现着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也表征着作为价值主体而言的人的主体性意识,同时也代表着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那么,什么是法的价值呢?简单地说,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①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它是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
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概念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例如,在法律中常说到的自由、正义、秩序等,都是人们为了生存、合作所必须确定的一种理想状态。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也就是说,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追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还必须注意的是,法的价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如法律的各种作用,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和强制性等,它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司的特定关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人所确定的法学范畴。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按照传统的理解,所谓经济或称经济状况,指的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活动即社会物质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统称;经济基础即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
法理考试笔记2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法的渊源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2、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3、法律继承:法律概念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4、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是规范现时社会关系和指引主体现时行为的准则,未公布前,人们不可能明了将来的法规范哪些社会关系,允许或禁止哪些行为,也谈不上按尚未制定的法去办事。
因此,一般来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5、构成性规则: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6、授权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7、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个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8、法制体系: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制,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9、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第八节

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
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多选) 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 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 {答案及注解]ABCD [命题目的]考对法律责任特点的理解。
●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单选) A责任的内容(财产与非财产责任) B责任的人数(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C责任的程度(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此题答案为D。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履行不能免责。
法律责任的免责不只是免除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免除其具体的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2.两个方向:(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1.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备知识点(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
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公众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沉没的是法律的确定性。
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学习笔记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1.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b.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⑤意志论―法国卢梭!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三、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规范1)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2)法律的规范性a.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b.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1)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2)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3)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1)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b.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c.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2)法律的利导性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4.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1)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a.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b.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c.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2)法律的程序性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第二章、法律历史一、法律起源的原因:1.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例1: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任何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的根源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孤立的、与社会脱节的现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4、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2)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三)法的作用——首先是“裁判作用”A、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B、社会作用C、法的局限性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法律不是万能的第二节、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取消】1、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价值判断事实判断2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历史实证方法3判断的取向不同(以主体为区分标准)判断的维度不同(以主观性为标准)判断的方法不同判断的真伪不同(以“主客观符合的程度”为标准)4、区分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在于:(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从主体来看,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2、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义务、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新三要素说】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3、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二)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的种类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法、效力、作用3、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三点)(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实际上不是法律概念,应当说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1、权利的概念——折中说2、法律权利的特点(四点)3、义务的概念4、义务的性质表现5、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6、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价值上的主次关系(四)法律概念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含义2、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5)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结合《立法法》中的相关内容学习】1、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2、政策、习惯、判例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3、正式意义法律渊源的冲突解决不同位阶、同一位阶、位阶出现交叉(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取消】(四)法的分类【取消】1、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含义与划分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二)法律体系(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1、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取消】2、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含义、分类)1、法的效力的含义2、法的效力的分类(二)法对人的效力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2、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三)法的空间效力(四)法的时间效力第七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二)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A、公民的行为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分类B、法人组织的行为能力:(三)法律关系内容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差别: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取消】权利与义务的限度(四)法律关系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2、法律事实的种类A、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B、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种复杂的现象: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1、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2、法律责任的种类3、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三)归责与免责A、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B、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区别:“无责任”),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免责条件【形式】:(四)法律制裁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一)立法的含义与特点(二)立法体制(三)立法原则(四)立法程序《立法法》第24-41条第二节、执法与司法(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及实现的标准)【取消】(二)执法在法治环境之下,人们是不大谈执法的。
法应该是公众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1、执法的含义2、执法的特点3、执法的基本原则(三)司法1、司法的含义2、司法的特点3、司法与执法的区别4、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三节、守法与违法(一)守法1、守法的含义2、守法的主体3、守法的内容【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二)违法【取消】1、违法的含义和种类2、违法的构成要件第四节、法律监督(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二)法律监督的构成(三)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四)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五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一)法适用的目标(二)法适用的步骤(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六节、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A、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B、法律推理与一般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二)法律推理的类型1)演绎推理。
即从一个点出发向前推演,演化成一个结果。
(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判决)2)归纳推理。
即从多个点出发逐渐收缩,最后得出一个结论。
(一般到特殊,抽象到具体)3)类比推理。
即根据两个或两类事务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
4)设证推理。
即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主观判断性较强】第七节、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二)法律解释的种类(三)法律解释的方法(四)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起源(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三)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1、法产生的根源2、法产生的主要标志★【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与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是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3、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二)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2、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四)社会主义法(五)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1、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2、法的移植第三节、法的传统(一)法的传统1、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2、现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渊源(二)法律意识(三)法系1、法系的含义2、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结合外国法制史学习】第四节、法的现代化(一)法的现代化(二)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法治1、法治的含义2、法治与人治3、法治与法制(二)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的社会基础(二)法对社会的调整(三)、法与和谐社会(四)法与节约型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略〕(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略〕(三)法与科学技术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略〕(二)法与政策(三)法与国家(四)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第四节、法与道德(一)法与道德的联系1、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曾浑然一体。
在二者高度分化后,法与道德依然在如下方面表现出共同性。
2、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曲区别】第五节、法与宗教(一)法与宗教的联系和区别(二)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重要】1、宗教对法的影响2、法对宗教的影响第六节、法与人权(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实现】附录一: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附录二:各种概念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