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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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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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经费上账流程



研 秘 书
审 核
科研经费到账 科技经费分配通知单
一式三联,院系签字盖章
社科规划办批复的《项目预算书》
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 4号窗口
“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
课 题 第 一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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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第 一 笔 经 费
为了您更清楚、便捷 地了解和使用经费, 请课题负责人亲自前
来办理经费上账。
新项目第一笔经费
开设新的经费指标卡 设置网上查询密码
财务核算片 办理上账手续
由内部网进入财务处主页, 实时查询经费使用明细账 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查询网址:http:
///chaxu n.asp?type=经费查询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讲解
符,不得随意变更。 (4)支出时应提供相关邀请函、批件、出国行程表、出国调研报
告等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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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使用相关问题 ——(一)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6、设备费
(1)应为研究周期以内发生的费用,应有完备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 (2)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不得在专项经费中未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复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
提示:不支持购置常规通用、办公设备,例如计算机(台式及笔记本 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洗衣机、冰箱、摄像机、数码相机 、饮水机、实验室家俱等。如果项目研究确有需要,应在预算表中详 细说明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并详细列示数量、价 格等测算依据,待全国社科规划办正式批复后按预算执行,并按照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5)“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 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03.20【实施日期】1993.03.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科规划领字[1993]3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现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管理。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最新整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docx

最新整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docx

最新整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关于做好20xx年下半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申报组织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各单位精心安排、认真组织,继续做好20xx年下半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的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后期资助项目1.20xx年下半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拟于9—11月进行评审,请于9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办,逾期则转入明年上半年评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成果不属于基础研究类学术专著,包括:非学术研究的通俗读物,应用性研究成果,论文及论文集、研究报告、教材、软件,译著,等等;(2)成果完成不足80%(退休科研人员申报的成果完成不足60%);(3)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通过后不满2年,或虽满2年但未作较大修改(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研究报告为基础的成果申报后期资助项目,须提交论文或研究报告原文,并附详细修改说明);(4)距上次申报未获立项未满1年,或虽满1年但未作较大修改(以曾申报但未获立项成果为基础申报的,须附详细修改说明);(5)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6)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7)成果系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或与已出版著作重复10%以上;(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含子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的成果;(9)同期申请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各类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立项名单公布后,获知未立项者除外);(10)申请人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教育部各类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尚未结项(以上项目若已结项须附相关证明);(11)不同意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安排出版。

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是提高成果质量、促进学术交流、引导学风建设的重要平台,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广大专家学者在成果鉴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对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如下:
1、20万字以下(含20万字)为1200元。

2、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1500元。

3、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1800元。

4、60万字以上为 2000元。

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不再按照成果类型进行区分,一律以成果实际字数为准。

鉴定办公费保持不变,每项为700元。

此标准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引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是中国国家社科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管理和资助工作。

它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政府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而设立的。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对于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其背景、职责和成就等方面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进行介绍。

背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设立是基于中国政府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和推动,是中国国家社科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和资助,中国政府决定成立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以推动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取得新的突破。

职责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和评审工作,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立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文件,并进行项目的评审和审批。

2. 项目资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审核和拨付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经费,确保项目的资金到位和使用的合理性。

3. 项目管理: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进展顺利,并指导项目的成果转化和应用。

4. 学术交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组织和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国际化发展。

5. 学术评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推动学科的提升和发展。

成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推动了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进步。

具体的成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创新: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通过资助和管理一系列的研究项目,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条件,促进了知识的创新和产出。

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鉴定结项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鉴定结项办法

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鉴定结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以下称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管理工作,严把鉴定结项关,确保推出政治方向正确、学术质量优秀、翻译水平较高的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成果分为著作和期刊两类。

著作类成果实行鉴定与结项分开、先鉴定后出版再结项的办法,未通过鉴定而出版的,予以撤项,并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

期刊类成果实行年度检查和结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成果出版(发行)时须在封面、扉页或版权页等显著位置标明受到中华社会科学基金(Chinese Fund for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资助,否则不得结项。

第二章著作类成果第四条项目负责人参考立项时专家评审意见,按预期计划完成项目后,直接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材料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鉴定申请表》1份,成果原著1套,翻译定稿2套。

第五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收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重点审核鉴定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质量和翻译水平等。

第六条鉴定结束后,全国社科规划办以书面形式将鉴定是否通过的结果及专家修改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成果未通过鉴定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重新鉴定。

第七条成果通过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参考专家鉴定意见,对成果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立项通知相关要求完成成果出版。

第八条成果出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项目结项。

项目负责人为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的,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为出版机构的,直接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

成果结项后,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应连续3年于每年11月份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成果出版后的社会反响;获奖等重要消息可随时报告。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其次批)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相关高等学校:依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其次批)投标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24]23号)的要求,受教化部社会科学司的托付,我中心从即日起受理在京部属高校的投标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数量和资助强度本次重大项目招标共确定108个招标选题,每个招标选题原则上只确定一项中标课题。

资助强度依据探讨工作的实际须要确定,一般为每项60-80万元。

对于探讨周期较长、经费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单独编制经费预算,视实际状况分年度资助。

二、投标者资格要求1、首席专家只能为一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含)领导职务。

2、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探讨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教化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以及其他部委重大项目的首席专家,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参与本次投标。

三、投标课题要求1、投标者须按全国社科规划办发布的招标选题(附后)的探讨范围申报,自选课题不予受理。

2、投标者要依据《投标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亲密关注国内外相关学术探讨前沿,特殊要说明同类课题的探讨状况,避开重复探讨。

课题论证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体现出较高的学术价值和文化建设意义,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准、重量厚重的精品力作和传世佳作。

3、投标者要依据课题探讨的须要,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项目完成时间可依据探讨工作的实际须要确定,一般应在五年左右完成。

四、投标纪律要求1、投标者要发扬严谨求实的学风,坚持公允竞争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马上取消参评资格;如获中标,一律撤项,五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子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需征得本人同意,子课题负责人必需在《投标书》上签字,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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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通知)
社科规划办通字[2008]30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科规划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中央党校科研部,教育部社科司,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军社科规划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年度课题指南》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定于12月30日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与《申报公告》一起发布。

现将做好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
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大繁荣大发展服务。

二、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着力研究阐释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

基础理论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1970年3月20日之后出生),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人必须从事实际研究工作并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申请课题的参加者或推荐人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范围涉及22个学科,所有学科的申请书都要按照我办公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数据代码表》填写。

跨学科的课题要选择为主的学科进行申报,并在《申请书》封面“学科分类”栏目中注明主要涉及学科;“公共管理学科”在“政治学其他学科(ZZE)”中申报,管理学其他学科可选择相关学科进行申报。

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具体申报事宜将分别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另行组织。

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要按照《课题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

《课题指南》的条目一般只规定研究范围、研究方向、研究重点,申请人可在相关的范围和方向下自行拟定题目。

除应用经济学科外,符合《课题指南》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的自选课题也可以申报。

应用经济学科由于内容比较宽泛,原则上要按照《课题指南》规定的条目进行申报,一般不受理自选课题申报。

七、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平均资助额度为:重点项目15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青年项目8万元。

申请人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适当的资助经费,并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合理的经费预算。

八、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完成时限,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二至三年,也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应用对策研究要根据研究问题的时效性确定。

九、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

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结项证书标注的日期为准)的课题负责人不能申报新项目。

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其课题组成员也不能作为负责人以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其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如违规申报,所在单位将被通报批评。

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要按照新修订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如获准立项即作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

为保证申报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评审会召开之前,申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学科评审组专家或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辅导。

凡行贿评审专
家的,一经查实,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如获立项,一律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十一、本年度对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所有课题一律实行同行专家通讯初评,通讯初评采用活页匿名方式进行。

活页论证的字数不超过四千字。

十二、获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研究的最终成果将实行匿名通讯鉴定制度,鉴定等级予以公示。

除特殊情况外,计划出版的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经批准同意出版的成果出版后须报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套样书。

成果鉴定为优秀或被登载《成果要报》及《成果文库》的项目负责人以及信誉良好的鉴定专家和通讯评审专家,在申请新项目时将享受一定的加分政策。

十三、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京委托管理单位和基层科研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努力提高申报质量。

要依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申请书的内容,特别是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审核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科学性及可行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

十四、各省(区、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当地的课题申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规划办公室受理本兵团的课题申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受理本院的课题申报,中央党校科研部受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课题申报,教育部社科司受理中央各部委所属在京普通高等院校的课题申报,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军队系统(含地方军队院校)的课题申报。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十五、项目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课题指南》、《申请书》及《活页》、《代码表》等)请从我办网站下载(网址:),或向受理单位索取。

申请书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

十六、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京委托管理单位和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要确保做好课题申报数据录入、打印报表和申请书汇总报送等工作,确保数据录入准确和报送材料完整。

申报数据中不录入“参加者”、“推荐人”、“课题设计论证”3项内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可继续使用去年的软件或从我办网站下载。

十七、报送我办的材料包括: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5份,活页夹在申请书内;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申请书“数据表”数据(即xmsbsj.dbf 文件);用管理系统打印出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清单》和《各学科分类申报数量汇总统计表》。

十八、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从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09年3月20日止。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在京委托管理单位务必于2009年3月25日前将汇总的申请书“数据表”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我办,并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某省(区、市)申报数据”字样(E-mail:npopss@),要确保电子数据和申请书“数据表”的一致性;务必于3月30日前将申请书和统计表报送到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十九、本通知请转发各有关科研管理单位。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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