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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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政纪党纪11805【发文字号】中组发[2015]12号【发布部门】a05【发布日期】2015.06.28【实施日期】2015.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2015年6月28日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以身作则、勤政廉政。

但人无完人,难免会在某些方面犯错误,这时候就需要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失误进行约谈、勉励或提醒的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与责任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被问责,包括诫勉谈话和函询两类。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干部受到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错误的过程。

函询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给领导干部下发书面函询,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在某些方面的错误做出说明、整改或纠正。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有很多的好处。

首先,能够帮助纠正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

在工作和生活中,领导干部难免会犯错,如果没有人及时提出问题,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让这些错误行为一再发生。

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可以很快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可以帮助加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让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工作、生活、行为等方面处于一种高度警惕状态,自觉地避免一些错误的行为,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观念。

再次,可以帮助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他的形象和工作水平很关键,这也是他能否得到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标志。

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加强提醒、约束和监督,以此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总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有助于维护领导干部本身的形象和形象,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道德观念,促进领导干部的更好地履行职责。

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认真遵守该制度,牢记身份、履职、干事,做到以清正廉洁的作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中共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七种情况下应诫勉谈话

中共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七种情况下应诫勉谈话

中共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七种情况下应诫勉谈话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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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201X年1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1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

1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校纪委办发布时间:2009-6-10 阅读:86次中共河北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中共河北省教育纪工委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驻冀教纪…2009‟2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厅直属各高校党委:现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委厅机关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对委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直属高校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给其所在高校纪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能力作风建设攻坚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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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攻坚知识测试一、填空(共20题,每题2分)1、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要深刻领会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所倡导的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精神实质,并体现到实际工作中。

2、2007年1月8日至10日,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110名委员审议并通过了吴官正同志所作的《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报告及公报。

3、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大体经历了从十五大以前的标本兼治、侧重遏制到十五大以后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再到十六大以来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样三个阶段。

4、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

5、全会认为,2006年,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治理商业贿赂、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

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预防腐败作为基本宗旨,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共识。

7、要继续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8、要切实抓好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诚勉谈话、民主生活会、巡视和派驻、经济责任审计和质询制、问责制等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的作用。

9、要认真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通过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全面了解和掌握干部践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要求的情况,并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素质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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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
党组 (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
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
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
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 12月 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
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 党组 ) 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
托其所在党委 ( 党组 ) 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
诫勉谈话 :
( 一 )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 二 )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
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 三 )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 四 )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 、" 政绩工程" ,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 五 )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
( 六 )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 七 )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
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
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 党组 ) 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
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
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
或者组织 ( 人事 ) 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
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
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 ( 需经本人核实 ) 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
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
准 ;
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
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
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 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
复;
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
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 ;
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
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
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 ; 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
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

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
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由纪检监察组织指定专
人保管。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
领导报告谈话情况。

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10、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必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谈话的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11.十分真切。

( 一 ) 警示提醒。

针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违反基本道德要求,有腐败苗头和倾
向性的问题,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及时给予警示和提醒。

( 二 ) 诫勉督导。

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又
保护工作热情的原则,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促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
从行动上改正缺点。

( 三 ) 训诫纠错。

对有些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 "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 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内容,给予训诫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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