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审核员管理办法(最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高效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审核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办法实施的主管机关。各审核机构按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的审核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资格

第四条审核员证书类别分为A、B二类,等级分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持有A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资格;持有B类审核员证书者,具有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资格。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相应质量体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三章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四章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审核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考试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A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

(二) B类审核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

(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船员管理的专业工作经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经历;

(四)、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申请审核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由本人向审核机构提出,并分

别填写《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类),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经主管机关核准,申请人可参加相应的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模拟审核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完成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见习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初次审核或再有效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由审核机构报请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相应类别的审核员证书。

第十一条高级审核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本章第七条(一)的条件,同时具有不少于5次与所持审核员证书类别对应的审核经历;

(二)具有不少于5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3年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

(三)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二条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的B类审核员,参加不少于一次全程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见习审核,经审核组考核称职,可申请颁发A类审核员证书,经主管机关审查后可为其颁发A类审核员证书。

第十三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主管机关定期公布审核员名单。

第四章注册和再有效

第十四条审核员注册分初次注册和再有效注册二种方式。

第十五条审核员注册由所在辖区审核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初次取得审核员证书者,审核机构应对其进行初次注册。初次注册的日期为证书签发的日期

第十七条审核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申请再有效注册,除非满足第十八条的规定,否则证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满足以下条件,审核机构可为审核员进行再有效注册:(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

(二)考核结果称职;

(三)参加再有效培训,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申请再有效注册者应向辖区审核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核员证书;

(二)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第二十条审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主管机关报送审核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审核机构在审核员证书“注册登记”栏内进行注册,加盖注册章。注册的审核员证书可自有效期的最后一天相应展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审核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注册条件的,审核机构可保留其注册资格五年,五年后仍不能满足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五章调派(邀请)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审核员和见习审核员可被调派参加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员的调派由主管机关负责,主管机关在与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秘书,发出审核通知和《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第二十四条船员教育和培训审核员的调派(邀请),由审核机构在与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审核安排方案》,指定审核组长和审核组秘书,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出审核通知和《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第二十五条审核组由三或五名的奇数审核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一人担任秘书。审核组还可包括一至二名见习审核员。

第二十六条审核员应服从调派,按时参加审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收到《审核员商调(邀请)函》三天内回复调派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核员调用原则:

(一)根据审核种类、被审核单位的规模等相关因素确定审核组的组

成及人数;

(二)考虑审核员的专长和能力搭配;

(三)执行回避制度;

(四)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二次担任同一被审单位的审核组长。

第六章审核组

第二十八条审核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组长负责审核策划,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对审核结论全权负责。

第二十九条审核组全体成员之间应进行充分的交流和配合,审核结论应反映出审核组各成员的共同意见。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的职责是:

(一)根据客观、公证的现场观察(询问、察看记录等方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

(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既定质量目标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清楚地提出不合格项;

(四)向审核机构提交是否满足要求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每次审核结束,审核组全体成员均需经过考核。

审核组长负责对各位审核员的考核,并根据各位审核员的实际表现在其《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负责对审核组长的考核。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等有关情况对组长进行考核,并在其《审核员工作登记和考核表》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无任何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服从调派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审核员商调(邀请)函》或考核结果不称职的,主管机关将取消其审核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审核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审核结论出现严重偏差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取消审核员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审核组长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审核纪律或被审核单位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主管机关可取消其审核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将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1、《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A类)

2、《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适用B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再有效注册申请表》、

4、《审核员商调(邀请)函》

5、《审核安排方案》(适用于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

6、《审核安排方案》(适用于船员管理机构的审核)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A类)填报日期:年月日编号: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登记表(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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