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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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

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

2020年税率调整通知尊敬的各位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税率进行调整。

本通知将详细介绍有关税率调整的内容和注意事项,以便各位纳税人做好准备。

一、增值税税率调整2020年起,我国将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 原15%税率降至13%;(2) 原13%税率降至11%。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1) 原3%税率降至2%;(2) 原5%税率降至4%。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各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会计核算和发票开具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了更好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2020年起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1. 级数调整:(1) 纳税起征点不变,仍为每月5000元;(2) 现行7级递进税率将调整为6级。

2. 税率调整:(1) 3%税率调整为3%;(2) 10%税率调整为10%;(3) 20%税率调整为25%;(4) 25%税率调整为30%;(5) 30%税率调整为35%;(6) 35%税率调整为45%。

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将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为了避免对少数高收入人群产生过大影响,将适度调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

三、关税税率调整2020年,我国还对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1. 一部分进口产品关税降低:(1) 对于一些符合我国国内需求的商品,将适度降低进口关税;(2) 降低关税后,将增加进口商品的供应量,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2. 部分进口产品关税上调:(1) 针对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适度上调关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关税税率调整的目的是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同时也考虑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

四、其他税种调整此次税率调整还涵盖了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 消费税:(1) 部分高消费商品将适度调高消费税;(2) 适度调低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的消费税。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库使用流程,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流程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收到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文件后,应从省财政厅网站(网址:ftp://10.60.1.224/)下载并填制《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附后)一式四份,执收单位签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处、国库处审核盖章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项目在系统项目库中进行添加或变更。

省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全部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可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填报《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并将具体执收单位名单附后。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级次设置根据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立项、项目标准变更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在系统项目库中按部门分类分级次设置,超过三个级次的非税收入项目分类合并到三级执行,执收标准通过设置收缴金额上限和下限执行。

本通知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2.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表样)二○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年月日类别:□新增□变更□删除(请用"√"选择)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政府收入科目编码政府收入科目名称项目级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属性收费类别资金性质收费标准类型收费金额计量单位分成标准分成目标单位收入级次执行期限文件依据填写说明:1、“项目级次”:指依据国家或省下发的收费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按项目层次分级次填写。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

【关键字】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政策辅导1、请问销货方的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那么就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购货方是不是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答:销货方如果不达起征点,税务机关是不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不存在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问题。

2、请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针对对象?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3、此次调整的范围是针对核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吗?答:此次调整的增值税起征点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

4、请问调整起增点为20000元,是否意味着我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就不用上税了吗,假如月营业额为30000元,是扣除20000元以后上10000元的税吗?答: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按照起征点政策月销售额低于20000元的就不用上税了,假如月销售额为30000元,是就30000元全额上税,征收率3%,而不是扣除20000元。

5、我是个体工商户,如果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20000元,主管局是否会对我实行定额征收?如果我偶尔一个月达到起征点,当月是否需要补税?答: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

连续3个月达到起征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恢复征税。

”6、个体工商户到哪里申报纳税?答:(1)固定业户(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依法调整、分级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政府确定税额标准指导意见,促进全省调整力度均衡,突出支持重点产业。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依法行使制定税额标准的税收权限,结合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深入梳理税负问题突出的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相关企业分布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整措施,促进重点土地等级、重点行业企业税负有效下降。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又要注重长远规划,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二、调整内容各市(地)、县(市)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工作。

(一)调整分等税额标准。

1.各市(地)、县(市)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65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帮助基层进一步准确理解和执行起征点调整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的政策解读 一、正确理解起征点适用范围和对象 财政部第65号令提到,此次起征点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许多媒体在对此项政策进行报道和解读时,都认为小型、微型企业将享受此项税收政策优惠。

对此,应有正确理解。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一般指自然人。

(二)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企业,主要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分。

如对工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赣国税函[2003]149号•【施行日期】200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149号2003年4月14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我们拟定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请各级国税机关结合当地情况,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附件: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保障水平,近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74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全省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提高。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背景2002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也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

上述会议强调指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截止2002年底,我省城镇有17.76万登记失业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有100万,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1994]39号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1994]39号

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黑政明传〔1994〕3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确保完成消费税、增值税增收任务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6号)精神,确保我省上划任务和预算任务的完成,各地、各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紧紧抓住年底前的有限时间,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努力完成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增收任务。

上述“三税”的增收任务,省财政厅已分解落实到各地市。

各地、各部门都要从稳定经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完成“三税”增收任务的重要意义,紧急行动起来,同心同德,克服困难,确保今年应该征收的“三税”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省政府将按“三税”增长目标与税收返还挂钩的政策,对完成“三税”增收目标的地市,按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和今年的税收返还增长如数返还;对“三税”收入低于1993年基数的,如数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对“三税”收入超过1993年基数,但没有完成增收目标而影响中央和省收入的部分,承认税收返还基数,但要相应扣减今年对地市的税收返还数额。

二、大力清理企业欠税。

目前企业拖欠税收的问题仍很严重,到11月末,全省共欠交税收21.4亿元,主要是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清理收回企业欠税是完成税收增收目标的关键。

各级政府和财政、银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紧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89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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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黑国税发﹝2003﹞209号
【发文日期】2003-11-10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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