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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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12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财建[2005]1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加强财政评审质量的控制,我部制定了《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保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按本办法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质量控制包括评审人员要求、评审实施、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控制,以及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处罚原则。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完善评审内部控制、复核体系,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
对个别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用专业评审人员的,须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
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属于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二)工程类设备、货物;(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
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黑财规审〔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3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预算绩效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省级预算绩效评审专家库制度和专家咨询机制,保证预算绩效管理的公平、公正、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财政厅、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聘用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评审专家参与预算绩效评审工作包括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及指标评审、绩效执行监控报告评审、绩效自评价和再评价报告评审等。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黑龙江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入库、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黑龙江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库。
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黑财规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调研的通知-黑财办[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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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调研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调研的通知(黑财办〔2012〕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投资评审“两基”建设,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进程,深化财政投资评审改革,省财政厅拟在近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开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基层建设情况。
评审机构及人员配备基本情况(附件1、2、3);近三年来评审中心或个人获奖情况(附件1);评审工具、设备软件配置情况(附件5)。
(二)管理基础情况。
主要包括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发文机构);评审专项业务管理办法(或规程、规范);评审机构内部业务运行规程;财政局内部评审及运行规程;评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度;评审机构内部稽核(复核)制度;报表分析制度;评审业务学习培训制度;评审案例分析交流制度;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制度;聘用人员(专家)管理制度;评审财务(费用)管理制度;评审人员考核奖惩及廉政建设制度等方面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对评审业务规程(包括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应制作流程图并附文字描述。
(三)投资评审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评审业务开展的范围(评审项目种类);评审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附件4)、做法、经验;政府和财政自身对评审定位和作用的认识;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评审结论最终确立的规程(如不是财政直接定结论);评审结论(意见)运用情况;机构自身建设情况;管理基础建设情况;工作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解决的情况;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对评审工作主要成效要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例如与财源建设、政府采购、规模以上企业利税、新建财源项目利税等),用翔实的数据资料对近三年来的评审工作成效进行认真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黑财规审〔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6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为加强我省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体育局2020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彩票销售管理第三章彩票资金管理第四章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96号)、《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2〕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6号)、《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省级以下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缴入国库,下拨市县分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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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坚持有序评审原则,对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要在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列入评审计划,分阶段、分步骤实施评审工作。
(三)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原则,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专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性融资(含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需要进行核查、测算、评估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以及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要件合规性审核;
(四)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