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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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本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2016年5月20日)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当前重点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

结合我省实际,突破重点难点,坚持重点论,集中攻关,以点带面,把工作做细做实,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在既有国内总需求增长空间又有我省供给优势的高端装备制造,高品质绿色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地区文化产业等领域集中发力,强化市场营销,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大力向市场化改革、创新驱动、人才战略、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要新的发展动能,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

一、增强供给侧市场主体竞争力(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1.积极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在我省的改革。

与国务院国资委密切配合,推动占我省工业存量大头的中央企业与地方合资合作、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

重点推动地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与中央企业,在延伸产业链、技术研发、原料供给、产业配套等方面合作;在改制分离辅业、生产性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溢出方面加强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

(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牵头负责)2.加快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17
•【文号】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
•【施行日期】2017.1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关于印发《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17〕1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工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原印发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粮
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2017年11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6•【字号】黑政办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7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省委同意,现就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胡昌升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李海涛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综合经济、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粮食局、省煤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协助胡昌升同志分管省审计厅。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税务局、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局、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监局黑龙江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央驻黑龙江各企业,省国家开发银行、省进出口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中国银行、省建设银行、省交通银行、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驻黑龙江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王XXX副省长负责工业、商务、市场监管、城市建设和国土开发保护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食安办)、省人防办,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测绘地信局、哈尔滨海关、省烟草专卖局,省电力公司,省贸促会,省工商联。

孙东生副省长负责科学技术、社会事业、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持续巩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地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总体粮食安全观,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充分发挥我省粮食主产区优势,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管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确保耕地面积不减、粮食产能稳步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严管。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红线。

严格执行用地过程中的“占优补优”原则,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坚持实事求是,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20•【字号】黑政发[1991]24号•【施行日期】199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1991年9月20日黑政发〔1991〕24号)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

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2001.06——2003.0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13.06——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4政府部门
办公机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成部门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孙尧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对外开放、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等方面工作。
吕维峰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武警黑龙江省森林总队第一政委
负责农业农村、扶贫开发、防汛抗旱和生态建设等工作。
于莎燕(女)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负责国土、城建、环保等方面工作。
孙永波
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省武警总队第一政委
1995.11——1998.12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黑政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4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重要平台,内容保障工作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自2005年改版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其内容保障工作日益重视,在丰富网站内容、促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期间《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战略决策,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依托,着重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公众互动三大类功能导向,满足公众和企业日益增长的服务要求,把《中国·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宣传黑龙江、展示黑龙江、服务黑龙江的窗口。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坚持以公众为中心,凸显“面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开展网上公共服务、听取社情民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功能定位,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做好“网上咨询”、“政务访谈”、“新闻发布会”等互动交流栏目内容保障工作,解答公众和企业的办事疑难,倾听公众的呼声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提高政府公信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7•【字号】黑政办发[1995]15号•【施行日期】199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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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808030279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粮食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粮监检联[2016]43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省农垦总局,中储粮各直属库、中粮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中纺油脂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航国际粮油贸易黑龙江分公司各直属企业,省直有关企业:
现将《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5月4日
2016年黑龙江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省粮食库存管理,认真开展好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不含动态储备)等政策性粮食及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企业商品粮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库存,进行辅助延伸检查。

(二)检查内容
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
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的对应相符情况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2.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化管理的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特别要将2015年度新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水稻和临时存储玉米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配置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具体纳入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方案,专项组织实施。

3. 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 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5.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6. 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

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和价差补贴等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时点、方式和方法
(一)检查时点
以2016年4月30日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今年我省粮食库存检查分为企业自查、省级复查、汇总报告三个阶段。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要求,省级复查阶段将遵循“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进行,同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对我省进行随机抽查。

(三)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财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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