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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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黑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9〕3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事务部、财务部: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增长的实际,决定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具体通知如下:一、最低补助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央提高孤儿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15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450元,省级补助460元,市县财政补助240元。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费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50元,其中:中央补助450元,省级补助500元,市县财政补助600元。

二、保障对象范围具有本省户籍,0-18周岁的下列儿童:(一)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参照孤儿标准保障的下列儿童:1.艾滋病病毒感染的;2.父母双方或分别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被遣返出国的;4.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查找不到、被遣返出国,另一方服刑、强制戒毒、患有精神或智力疾病,肢体残疾一、二级或视力残疾一级的。

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孤儿基本生活资金监管力度,保障按时发放到位,可在最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地方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58元/人月;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776元/人年,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404元/人年。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

具体如下: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464元/人年、半护理8064元/人年、全护理8664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272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148元/人年、半护理2748元/人年、全护理3348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3780元/人年、半护理4380元/人年、全护理4980元/人年;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16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92元/人年、半护理1392元/人年、全护理1992元/人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黑政办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2]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9年9月28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应急委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2.2指挥部办公室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信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科技准备3.8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Ⅰ级响应6.2Ⅱ级响应6.3Ⅲ级响应6.4Ⅳ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国际沟通与协作8.3奖励与责任8.4预案演练8.5预案管理与更新8.6制定与解释部门8.7预案生效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灾区群众利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黑民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民规〔2020〕1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扶贫办:为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现制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完善兜底保障政策,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一)应救尽救、全面兜底。

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信息比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有效衔接、分类施救。

发挥社会救助体系整体作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人员认定、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有效衔接,分析研判致贫返贫原因,分类保障,因贫施策。

(三)资源统筹、合力攻坚。

统筹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三、重点任务(一)开展贫困预警监测。

要预警监测全覆盖。

把未脱贫人口,患重特大疾病、持续增收能力较弱、受疫情影响等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和特困供养的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和受疫情影响生活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到预警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其基本生活状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6]7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3【实施日期】2016.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和委托,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工作。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居民个人及其家庭,因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加强核对机制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受理本省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哈民政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工作(一)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三项费用:1.因病支出。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期满前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测算公式为: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分配系数/∑分配系数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因素×该地财力因素×该地绩效因素。

财政部、民政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黑民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20〕8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现将《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0年8月26日关于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聚力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各项部署,切实发挥民政领域制度保障优势和政策集成效能,编密织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兜底保障网,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聚焦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推进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以实施“五统五兜”工程为抓手,进一步统筹全省民政领域资源,加强政策集成、资金集成、力量集成,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救助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探索建立全民政领域聚力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汇聚起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筑牢脱贫攻坚“最后一道防线”。

二、基本原则(一)资源汇集、政策集成。

加强民政领域各类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民政民生政策的有效衔接,强化工作集成、资源集聚、政策叠加,统筹推动各类政策、资金、力量向特殊领域、特定人群倾斜,切实发挥各类资源的集成效应和乘数效应,促进兜底保障政策更好更多覆盖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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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黑财规审[2017]4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
(黑财规审〔2017〕40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制定了《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筹集下达市县(含农垦系统,下同)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地方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地力财政努力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省级财政按照政策标准对市县及农垦系统发放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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