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民办函〔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民办函〔2023〕80号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2日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民政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更好履行民政工作职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党在民政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着力点,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民政法规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新)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应通过资金、政策等多种形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更新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省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示范化创建活动,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办人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三)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资产;(四)有与其收住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并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其服务、设施设备和管理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卫生许可证;(三)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五)消防验收合格证;(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符合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黑政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范全省养老服务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公平、均等、普惠、多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为主、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养老服务全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监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落实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21〕6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黑河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9日黑河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8号),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补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
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3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采取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形式,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标准补足养老设施。
配套养老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到2022年年末全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做好具体实施)(二)推进社区及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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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4〕77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现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14年6月18日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黑政规〔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全面推进我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注重实效。
以老年人口服务需求为导向,着眼养老服务重点难点问题,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优先急需、精准精细、优惠实惠、经济便利,务求取得实效。
突出公益,立足民营。
坚持照顾服务项目公益优先,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老年人照顾新项目、新业态、新模式。
项目运作,专业服务。
坚持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提高资源配置灵活性、有效性,提高服务系统性和操作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现照顾服务效能最大化。
补齐短板,着眼长远。
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对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统筹谋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先行、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匹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相衔接。
老年人服务需求进一步满足、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项目进一步拓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黑政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1〕7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满足全省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解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突出各级政府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地位,着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化、机构养老规范化、社区服务普及化、居家养老优质化,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向适度普惠转变,全面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以需求为导向,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协调推进。
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三无”、“五保”、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以集中供养、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和内容。
在此基础上,坚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拓展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救助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黑民发〔2016〕96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民发〔2016〕96号各市(地)民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民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在社区层面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社工人才的作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黑办发〔2016〕24号文件和本《方案》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厅“三社联动”办公室综合组。
联系人:张聪联系电话及传真:0451—82610863,电子邮箱:***************黑龙江省民政厅2016年7月28日黑龙江省“三社联动”社区居家养老试点方案一、总的遵循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相结合;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实施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的意见》(黑办发〔2016〕24号)和民政部、黑龙江省《部省合作协议》以及民政部、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居家养老的先进理念、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我省各地社区居家养老的实践探索和前期调查研究成果,以社区居家养老需求为导向,通过项目化管理,社会组织承接,项目购买与志愿奉献相结合,社会工作者引领志愿者,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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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
单位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黑民福[2012]7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的
通知
(黑民福〔2012〕75号)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
现将《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十二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要求,为了加快推进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
全省13个市(地)和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以及各县(市、区)和农垦分局、林业管理局。
第三条考评实施。
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省低保局以及省老龄办联合成立工作组,实施实地检查考评。
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考评内容。
社会养老服务组织领导、政策创制、资金保障、设施建设、标准规范、队伍建设、工作效果等方面。
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详见《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见附表)。
第五条参评基础条件。
各级行政区划单位经过自检自测达到下列条件,始得有资格申报参加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模范单位评比:
(一)组织领导得力。
市(地)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有具体保障措施;市(地)、县(市、区)成立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常设办公室,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县级、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三级组织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
(二)政策体系完善。
市(地)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依据全省《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制定了实施细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养老机构管理的办法和规范制定了管理细则,落实了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补贴制度,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资格认定、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评估等制度规范;县(市、区)全面落实以上政策文件并取得实效。
(三)资金保障到位。
市(地)、县(市、区)落实三无、五保政府供养经费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落实高龄津贴政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社区助老员薪酬由财政开支或者配备政府公益岗位,落实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全额落实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地方匹配资金,养老服务保障资金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际拨付到位。
(四)居家养老覆盖。
市(地)、县(市、区)70%以上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指标,到2013年达到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全面覆盖,到2015年,50%的城市社区要建设200平方米以上的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围绕中心乡镇启动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并实际开展服务,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指标,到2015年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养老床位增长。
市(地)级至少建设有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功能的示范性公办养老机构,城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3张以上、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能力60%以上,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指标,到2015年达到城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能力70%以上;市(地)级建设有失能护理床位300张以上;县级至少建设有一所200张床位以上、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
(六)培训体系建立。
建立市(地)级养老护理专业培训基地和县级培训中心
(站),具备开展初、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资质,年均培训养老护理员和社区助老员人数达到总数的10%以上。
第六条考评程序。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工作采取县(市、区)自测申报、市地审核推荐和省民政厅考核评定、表彰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
(5月底-7月初)。
各县(市、区)按照《考评表》的项目和标准,通过自测达到参评条件后,形成自测报告(附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市(地)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推荐上报省民政厅。
(二)组织考评。
(7月初-9月底)。
省民政厅对推荐参评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评,并按照《考评表》进行量化打分,评选出县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和达标单位。
对于经考评确认考评对象单位不具备参评基础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未推荐参评和被取消参评资格的视为不达标。
在县级单位考评结果的基础上对市(地)进行考评,其所辖县(市、区)评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达标率在60%以上(含)的,可以参加市(地)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达标单位考评;其所辖县(市、区)评定达标率在80%以上(含),且至少有一个被评定为模范单位的,可以参加模范单位考评。
所辖县(市、区)评定达标率在60%以下(不含)的不列入参评范围。
(三)表彰奖励。
(次年3月1日-4月30日)。
对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和达标单位,省民政厅将予以命名表彰并通过省级福彩公益金“以奖代投”给予相应奖励性资助。
第七条复查抽检。
省民政厅将组织各市(地)民政部门对被评为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和达标的单位不定期进行抽检。
对经检查不符合相应标准的单位将取消命
名。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表表一:县(市、区)考评表
参评单位(盖章):考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