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所使用统计指标的通知
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是指向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家庭困难而需要特殊关心和优待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一定补贴。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军人及其家庭,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其中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部分优待救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2022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如下:一、优待对象范围本优待对象为正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困难需要特殊关心和优待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在军人生命状况表中登记的其他抚恤对象。
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军人家庭特殊需要情况核定本地优待对象,具体名单由所在单位确定并上报上级单位审核认定。
二、优待标准1、生活费:每人每月优抚标准为500元。
2、住房补贴:符合条件者,每人每月住房补贴为300元。
3、子女教育补贴:义务兵子女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每人每年发给600元。
如就读高中或以上学校,每人每年发给1200元补贴。
4、医疗补贴:医疗补贴根据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丧葬补助:应当由军队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其标准按停息工资标准的30倍、20倍、10倍发放。
6、其他补助: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补助。
三、优待金发放程序1、优待金由所在单位及时发放到军人或其家属的银行卡账户中。
2、发放前,所在单位应收集和核对所有家庭成员的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确保所有权限人员的合法申请及标准的正确性和公开性。
同时,所在单位应建立优待金管理账户,把优待金的收入和支出都记录下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3、对于年满18周岁的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需要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生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相关机构审核后才能享受优待金。
四、优待金的监管与督导1、有关军队、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开展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各级优抚机构和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政策和程序履行职责。
黑龙江省大学毕业生参军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大学毕业生参军优待政策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服役2年一般可领取4至9万元优待金。
二、艰苦地区服役奖励黑龙江省规定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三、自主就业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退役士官在按照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四、入伍经济优待大学生入伍奖励:对于从我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给予每人 1.6万元的奖励。
五、资助补偿学费国家资助学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万元。
六、入伍学业保障①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
②在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年级学生,各高校在当年3月15日前安排专门毕业答辩,保证新兵起运前能够顺利完成答辩,并按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
七、退役复学①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复学可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则上艺术体育相关专业不得和其他专业互转,有突出特长者除外。
八、退役升学①从2022年起,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②本科生考研初试加10分,荣立二等功免试读研。
③从2021年起,教育部设立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招生规模由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
④荣获“黑龙江省高校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本科学生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九、退役就业保障①安排工作: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黑政办发[198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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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1980年9月8日黑政办发〔1980〕151号文件)一九七九年全省统筹安置知青工作会议后,随着中央关于知青下乡“调整政策,改变做法”精神的深入贯彻,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安置城镇知识青年的政策做如下规定:一、关于知识青年的留城和下乡问题为便于因地制宜作好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今后对城镇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不再搞留城的评定。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从城乡两个方面,广开生产门路,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凡有条件的市县,都要积极组织一部分知识青年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厂)队、农副基地、农工商联合企业(以下统称知青场队)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在安置中,对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归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等四种人,应给予照顾。
随着这一政策的调整,国家拨付的各项知青经费,从今年起不再分项使用,统一做为扶持生产周转资,由各市、县按省规定的原则,统一平衡,包干使用。
二、关于户口、粮食关系问题统筹安置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的知识青年,其户口和粮食关系,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利安置,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可迁入知青场队集体户口,也可以不迁。
迁与不迁,都不改变城镇户粮食关系性质,仍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其口粮除国家供应的市民定量外,不足部分,由知青场队的自产粮中解决。
三、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为了有利城乡统筹安排,鼓励知识青年到知青场(厂)队去,从一九八0年起,进场(厂)队的知青计算工龄。
义务兵家庭 优待金 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解读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针对现役义务兵家庭发放的一种补助,用于改善义务兵的生活和加强家庭经济支持。
该优待金由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和军队共同提供,金额在不同地区和部队略有差异。
具体来说,现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每个月有一定的工资收入,同时也可以享受诸如免费食宿、免费医疗等一系列福利待遇。
但是,有些义务兵家庭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比如入伍前生活条件就不好,或者有重病老人需要照顾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义务兵的工作和生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用于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压力,提高干劲和士气。
需要注意的是,领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贫困证明、疾病证明等。
此外,在领取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各项规定,比如不能虚报家庭收入情况等。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由国家为了保障义务兵家庭生活所发放的一种优待,对于提高义务兵士气和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7年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

《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解读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军区动员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关于做好我区义务兵家庭及部分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对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及各类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一)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我区公布最低工资标准一倍发放。
根据我区目前最低工资元计算,年标准元。
根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公布年度顺德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计算,粤民规字[]号实施后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调整为元,增加元。
(二)关于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问题粤民规字[]号并未针对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优待金以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分别是最低工资、、、。
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因此参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同时调整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依据的其他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
二、关于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问题粤民规字[]号明确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以下简称高原义务兵)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倍发放,但对于具体发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涉及到临时调防、执勤、执行任务等多种特殊情况,义务兵在高原和平原地区调动时有发生。
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一是高原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普通义务兵标准倍;二是参考粤民规字[]号第五条规定,从到达高原、边远、艰苦之日起服役不满个月(含个月)的,家庭优待金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增发优待金。
三、关于初级士官优待金发放问题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提高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复函》(顺府办函[]号)精神,初级士官按照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

附件: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及入伍退伍优待政策一、国家征兵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情况(一)征集对象的调整变化一是进一步加大征集地方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力度,围绕征集高学历高素质兵员,在继续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基础上,今年由不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调整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并将2012年高职(专科)毕业班的学生和2011年刚考入大学的一年级新生,作为在校大学生征集的重点。
二是调整了女兵征集对象范围,随着女兵征集数量的增加,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女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0号)明确: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和2011年新入高校就读的学生入伍。
普通高中教育五年制的大专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2011年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入读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或自考类院校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二)体检标准和政审办法的调整变化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兵部分体检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审办法的通知》(国征[2011]9号)明确,对部分征兵体检项目标准和高校在校生政治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体重。
调整男性青年体重上下限标准,上限由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调整为25%;下限由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调整为15%。
二是纹身瘢痕。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纹身瘢痕直径由不超过2厘米且不影响军容的,调整为面部、颈部纹身瘢痕直径不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3厘米,且不影响军容为合格。
三是耳眼。
由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不影响军容的,调整为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为合格。
四是身高。
女兵身高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
为方便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在征兵政审时,除政治条件兵外,以应征青年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