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哈政综[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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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05施行日期2007.03.05文号哈政综[2007]3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哈政综[200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政府决定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新标准(一)退役士兵服役期满(2年)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2万元。
(二)服役期未满,中途退役的退役士兵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1万元。
(三)转业士官(包括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除按服役期满的士兵补助标准发放外,从第3年军龄起,按每1年军龄发放3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四)二、三等伤残军人,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立功的,除按上述规定发放补助金外,根据立功等级增发补助金。
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30%;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15%;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士兵基数的5%。
二、新标准发放对象:2005年12月1日后退出现役、按国家规定属于本市政府应安置对象、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
三、2005年12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转业士官,哈市城镇籍复员士官,不含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复员士官),仍执行2000年12月15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发放标准。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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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庆政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0.26【实施日期】2006.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6〕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大庆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5〕80号文件)精神,结合大庆实际,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渠道,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同时辅以扶持就业、借助劳务市场安置等方式,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指令性计划安置。
指令性计划安置仍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重要渠道。
落实指令性安置计划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二是用货币形式进行计划指标有偿转移。
每个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的货币体现形式是7万元。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行有偿转移时,必须接收安置完属本系统(单位)子弟的退役士兵后,经安置部门同意才能实施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
(二)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即自谋职业)是2006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渠道。
实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填写自谋职业申请书和审批表,经批准后,签订《大庆市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和《自谋职业证书》。
(三)倡导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企业)安置。
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工作,同时也允许非国有经济实体选用退役士兵。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9•【文号】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开始,2008年1月底前基本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时间按民政部具体通知执行;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后,于2008年4月底前转交各地,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4月1日。
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对无故提前退役或超过接收时限的退役士兵不予接收。
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法规政策全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接收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
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黑龙江省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2023年)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
准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1日。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2002年8月10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土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土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同一县或同一区域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土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土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一)安置保障金来源:1.各级财政拨款;2.依照有关规定向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2.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工作业务开支。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填发《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回入伍地办理落户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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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二)各市(地)、县(市)应组织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也可委托职业教育机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经费按每人一次性补助80元标准,由安置地财政部门列人财政预算。
四、高等教育(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被录取的当年,凭录取通知书和学费发票,到安置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学费补助,标准由各市政府(行署)、县(市)政府自行制定,其补助经费由市(地)、县(市)财政列支。
五、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一)全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的,从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种费用。
(三)全省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和自谋职业时间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安置地安置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待遇。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等待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期间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市(地)、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人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四)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退役士兵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营许可证工本费。
(六)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七)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八)烟草专卖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九)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十)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七、税收(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XlOO%)X2。
(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XlOO%)X2。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人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八、贷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九、办理自谋职业的程序(一)个人自愿申请。
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向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
(二)签订协议,进行公证,发给证书。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书面申请经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一份,存档一份,公证部门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办理落户。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产证书且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准予其凭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无公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办理落户(在哈尔滨市市区购买商品房应符合当地购房落户的政策),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四)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自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服务费用。
党、团组织关系交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党、团委接收管理。
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来源: /fg/detail2486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