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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标 签】城镇退役士兵,营改增,税收优惠【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石河子税务局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首届“戎创梨城”退役军人就业之星申报表

首届“戎创梨城”退役军人就业之星申报表
首届“戎创梨城”退役军人就业之星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籍贯
户籍地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联系电话
安置类别
工作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单位性质
职务
行政级别
职称
技术等级
单位地址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
个人简历
参加社会公益等活
动情况
(可附页,2000字左右)
主要事迹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签名: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所在退役军人服务
(盖章)
站审核意

年月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六日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积极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坚持个人自愿、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原则。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来源:(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二)有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退役工兵转移安置金;(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附:1、•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1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入学员学籍档案,一份安臵地民政部门留存,一份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民政厅。

附件2苏府办…2008‟2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保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苏州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以及承训学校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对象(一)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河政发[2009]33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发〔2009〕33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原《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河政发〔2003〕79号)废止。

二○○九年七月一日河池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士兵退伍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劳动就业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退出现役,符合现行安置政策,应在本市城镇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和士官。

包括下列人员:(一)应征入伍前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二)服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三)应征入伍前虽不具有城镇户口,但具备以下条件的退伍义务兵: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2.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十级以上伤残军人。

(四)女性退伍义务兵;(五)符合条件易地转业安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接收安置的士官。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2002年8月10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土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土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

同一县或同一区域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土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土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一)安置保障金来源:1.各级财政拨款;2.依照有关规定向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用途: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2.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安置工作业务开支。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安置工作机构负责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一)待安置期间本人向入伍地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二)安置工作机构审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安置工作机构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填发《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回入伍地办理落户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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