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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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信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较好地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但是,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落实待遇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力保障。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尽快实施。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要不断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鲁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退役士兵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良好风貌和素质,坚定信心和勇气,敢于开拓,自立创业;顾全大局,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不提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自觉将个人前途融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

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费县在退役士兵中开展“珍惜过去光荣,再创今日辉煌”活动的做法,大张旗鼓宣传退役士兵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取得的突出成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的骨干作用,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25•【字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2月25日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沪民安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通知(沪民安发〔2012〕9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大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改进完善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1〕94号)规定,现就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是符合《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安排就业条件的当年度退役士兵。

二、发放标准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5万元发放;退役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5万元为基数,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服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递增10%。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三、发放程序1、退役士兵在市或者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区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见附件)。

2、区县安置部门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

3、区县安置部门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填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凭《自谋职业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劳动手册。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民发[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吉政办发[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

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实现我省二次创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的资格认定(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三政文[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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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

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登记表》;
(二)签定协议,发给证书。

个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颁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三)发放补助金。

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办理落户。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管理。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第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2.5倍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1.5倍发放。

在此基础上对服役期间立功人员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30%;荣立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的,按其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发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退役士兵持《自谋职业证书》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免交各种费用。

各级复员退伍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5%。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各级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

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登记表》;
(二)签定协议,发给证书。

个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颁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三)发放补助金。

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办理落户。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管理。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第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2.5倍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1.5倍发放。

在此基础上对服役期间立功人员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30%;荣立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的,按其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发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退役士兵持《自谋职业证书》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免交各种费用。

各级复员退伍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5%。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ö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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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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