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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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退役士兵自谋协议书范本

退役士兵自谋协议书范本甲方(退役士兵):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地址:________鉴于甲方为退役军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甲方享有自主就业的权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就业机会。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自谋职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就业岗位。
2.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的规章制度。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能力和意愿,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
2.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甲方相应的劳动报酬。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劳动报酬1.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甲方工资。
2. 甲方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具体数额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表现和公司薪酬制度确定。
五、社会保险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甲方缴纳社会保险。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
2.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七、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1•【字号】扬府发〔2003〕92号•【施行日期】200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92号2003年7月21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到本市安置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四条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并负责有偿转移资金的收取,上缴则—政专户,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
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免费公证、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安置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迁入我市居住,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居住,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入我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它特殊情况,要求来我市落户安置的,经市安置机构审核,报省安置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与当地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予以接收安置。
属本市入伍的,需跨县(市、区)安置的,由市安置机构审批。
对在外省、市入伍的转业士官,要求来我市安置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我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需满2年)有生活基础,可易地接收安置。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三政文[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文〔2009〕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8〕6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建国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新体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部队建设服务,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基本原则1.自谋职业与政府安置相结合原则。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积极开展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政府安置要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等符合重点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予以优先安排工作。
其他城镇退役士兵主要采取自主选择单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川省蒲江县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川省蒲江县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甲方:×县民政局
乙方:
(身份证号)
现有部队年度退役士年×××同志:
自愿申请自谋职业。
根据《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申请自谋职业,本人必须向甲方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由甲方审核批准。
二、甲方北准乙方自谋职业后,由甲方按照桂政发〔200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人民币元,用于扶持乙方自谋职业,甲方不再为乙方安排工作。
三、乙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自主择业,生活自理。
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负贵。
四、乙方自谋职业后,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自谋职业后其档案由甲方移交到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
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的社会保险关系乙方自行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县民政局印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3•【字号】菏政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菏政发〔2003〕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做好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由本人在当年安置工作之前向所在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由公证部门公证。
三、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补助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2〕145号规定的标准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
(二)除对依法颁发的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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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向乙方发出同意乙方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甲方按的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拾万仟佰拾元整。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方(安置承办机关):身份证号:
乙方(退役士兵):退役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优惠”,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的有关定,为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四、乙方凭甲方填发的领款通知书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甲方支持乙方自谋职业,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出具自谋职业证明材料。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或裁决的决定,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档案存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