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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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消费资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消费资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消费资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8•【字号】黑政明传[1994]37号•【施行日期】199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94年11月28日黑政明传[1994]37号)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并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尽快得到落实。

二、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的过快增长;要严格控制购买小轿车和其他高档消费品,禁止用公款搞个人高消费和把公款转化为个人消费,对铺张浪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要把行政、企事业单位以现金、实物和股票、债券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津贴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工资外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并对主要税源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缴执行情况和高收入者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四、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现金管理。

要把好窗口,杜绝对非基本帐户开户企业支付现金,严格按照三级审批制度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商品交易1000元以上的应一律使用转帐支票,对企业巧立名目套取现金的现象要坚决制止,违者应予处罚。

要制定措施加强检查,对企业坐支销货款、超库存、白条子抵库存等违法行为,要依照《黑龙江省违反现金管理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8]17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2月16日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预算外资金的机构。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当依法纳税,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驻本省各地(不含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委托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驻哈尔滨市及驻省外省直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一般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取消其现有的收入帐户,发生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支出帐户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根据各部门、单位的用款进度,分期从财政专户拨入,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9.05•【字号】黑政办发[1985]57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85年9月5日黑政办发〔1985〕57号)根据国家的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我省对地、市、县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年来效果是好的,进一步扩大了地、市、县财政管理权限,对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体制一九八四年已经到期。

为了进一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到既保证省级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又使地、市、县级财政有一定的活力。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新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省对各地、市一律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具体规定如下:一、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各级财政收入。

(一)中央财政在我省的固定收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营业税;中央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收入;粮、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国库券;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级的其他收入;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七十部分。

(二)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资源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利润;中央和省属工交企业(不含石油部、水电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和煤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百分之五十;省级银行、保险系统的营业税;粮食和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合资、引进外资企业亏损或盈利;粮油、棉花价差补贴;建筑税(包括在哈的中直、省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建筑税);省级的其他收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通知冀财库[2011]2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通知冀财库[2011]26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通知冀财库[2011]26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根据我省目前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进展及现状,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专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今年以来,财政部已连续发文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部署的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务必按照省里的部署,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通知的通知》(冀财库…2011‟6号)和《河北省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办…2011‟8号)要求,前一阶段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进行了自查和整改,近期省级财政部门也组织对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自查清理情况进行了核查,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部分市县的情况与财政部和省里的要求差距较大,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整改措施不到位,专户开设过多、过乱、归口管理不规范等现象严重。

对此,市县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督导到位,确保按期完成。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检查内容,逐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督导下级工作的开展,县级财政尤其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明确政策,落实到位为明确政策要求,澄清模糊认识,我们对财政部和省里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整理,现明确如下:(一)财政资金专户定义财政资金专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二)财政资金专户设置要求1、财政专户的设置原则财政资金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黑财库[2009]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黑财库[2009]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的通知
(黑财库〔2009〕3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现将总预算会计拨款印鉴统一规定如下:
一、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必须使用铜质质材,形状圆形,直径3.5cm,印鉴的字样是“××财政局总预算会计专用章”。

二、负责人名章可使用铜质质材或塑料质材,形状正方形,尺寸2cm。

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

新印鉴一经启用,原印鉴需要及时上交封存。

三、拨款专用印鉴和法人印鉴要按规定分别由专人管理,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鉴。

四、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

云南省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办法-云政发[1999]152号

云南省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办法-云政发[1999]152号

云南省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办法(云政发[1999]152号1999年8月12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各项工作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9]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理整顿范围(一)财政周转金及其他有偿专项资金。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设置、管理并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周转金和其他有偿或有偿无偿结合使用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

(二)政府其他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各级政府除财政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以下简称部门有偿资金)。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资金范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进行界定。

其他有偿使用资金主要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开展第三轮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开展第三轮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开展第三轮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黑财机党[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开展第三轮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机党〔2011〕3号)厅直属各党支部(党总支):现将《省财政厅开展第三轮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一:省财政厅开展第三轮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实施城市“一帮一”扶贫解困工程方案》精神,结合我厅和七星矿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解决七星矿特困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目标,通过精神扶志、生活扶贫、能力扶技、创业扶资等措施,使被帮扶的特困职工家庭收入稳步提高,生活逐步改善,实现脱贫解困,使七星矿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二、工作内容及重点帮扶时间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

工作重点:(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一帮一”活动及构建和谐社会等决策部署,引导被帮扶的特困职工自立自强。

(二)通过多种渠道开展送温暖、送信息、送项目、送技术等活动。

(三)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落实现有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及助学、医疗救助等措施。

(四)继续扶持扶贫项目健康发展。

加大对蔬菜大棚、扶贫市场、科技养殖园区和免烧砖厂等项目以及新确定的经济效益良好的集体扶贫项目的指导和投入,力促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用一定的资金反哺特困职工帮扶项目建设。

(五)继续指导七星矿深化企业改革和技术改造。

使其在企业内部管理,社会保障改革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对企业生产和职工健康等关键设施的改造给予支持帮助,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20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全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部署,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全国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科学发展观,主动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克服投资领域中存在的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切实解决投资膨胀问题,把各地、各部门工作的着力点引导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清理范围、重点和内容(一)清理范围。

包括我省所有在建、拟建项目。

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重点。

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2、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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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9]8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12
【实施日期】1999.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9]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1999年3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号)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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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和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周转金这种政策信用形式也将
发生相应的变化。取消财政周转金是进一步规范财政职能和财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
和发展对财政管理的一项新的要求。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
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
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
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整顿财政周转金,对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财政周转金,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尽量减轻取消财政周转金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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