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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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黑财监[200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黑财监〔2007〕2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省财政厅及市县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加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职责。业务机构在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专职监督机构要侧重做好事后检查。要充分发挥财政系统的整体监督效能,形成财政“大监督”格局,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

第四条在财政职能范围内,对被检查人执行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缴、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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