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深入推进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则 , 确 财 政 监 督 人 员 基 本 要 求 . 极 明 积
责分 工 ( 行 ) 、 省 财 政 厅各 处 室 同 试 》《
步监督具体 岗位职责分工 ( 行 )、 试 》 《 龙 江 省 财 政 同步 监 督 工 作 考 核 办 黑 法 ( 行 ) 、 省财 政 厅 财 政 同 步监 督 试 》《
四 、进 一 步 推 进 地 方 财 政 监 督
方 式 和 程 序 的规 范 化
科 学合 理 的财 政 监 督 方 式方 法 和 程 序是 财 政监 督 取 得 良好 效果 的重 要
推进 信息 化建 设 。为此 , 地方 各级 财 政 部 门要 充 分 利用 “ 财 工 程 ” 应 用 支 金 的
实 发 挥 财政 专 职 监 督 机 构在 财 政 监 督 中的 主导作 用 , 着力 建立 高效 顺 畅 的工 作 协调 机 制和信 息共 享制 度 . 成相 互 形 协调 、 紧密衔接 的综 合 监管 机制 。近年
来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在 实 行 财 政 同 步
督范围 , 财政 资 金 运 行 到哪 里 , 政 监 财 督 的触 角就 要延 伸到 哪里 . 既强 调各 业
撑 平 台 。通 过 建 立 财 政 监 督 信 息 库 , 开
工 作 问 责 办法 ( 行 ) , 围绕 预算 编 试 》 制 、 算执 行 、 预 决算 编 报 等 财 政 业务 为
主 线 .划 分 了各业 务 管 理 机 构 与专 职
保 障。《 办法 》 定 , 政部 门实施 监督 规 财
发应 用财 政监 督监 控软 件 等举 措 . 断 不 建 立健 全 实 时 动 态 的 网络 监 控 预 警 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黑财规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黑财规〔2023〕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6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基金管理机构,省金控集团:现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第三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根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基金的政策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负责拟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在基金退出后适时组织一次全面、综合的整体绩效评价。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黑财行[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外办,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4月11日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组派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以下简称“出国团组”),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履行经费报批程序和计划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以下简称“出国经费”,除单独标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出国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
各单位在核定的出国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确有特殊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国团组实行计划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外事管理规定和工作需要,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经同级外事部门批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黑财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黑财规〔2023〕1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6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三章采购人管理第四章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第五章采购方式及采购流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以下简称服务工程超市)交易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便利度和采购效率,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工程超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服务或工程类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服务工程超市为采购人提供服务或工程建设的供应商,接受采购人委托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采购活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参加服务工程超市询价项目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等,通过服务工程超市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黑财规审〔2020〕1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19号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现将《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0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第三章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五章工资总额监督机制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金融企业更加有效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引导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函〔2020〕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2019年度清算和2020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办金〔2020〕1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金融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金函〔2020〕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以下统称金融企业)。
省属金融企业各级子企业(包括所属全资、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财务并表范围为准)的工资总额,由省属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黑财规审〔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2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与监控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建》(黑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黑财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4〕1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8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纳第三章入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我省湿地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缴纳第五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第六条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征收湿地恢复费。
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按照财税〔2024〕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19•【字号】黑价行字[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行字[2009]176号)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加强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掌握收费动态,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黑龙江省收费标准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管理,掌握收费动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制定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标准监管(以下简称监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所审批或核定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审核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范围是列入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中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全省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具体监管项目,重点是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反映强烈以及经批准正在试行的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
国家及省管收费项目在地市执行部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实施监管。
并将监管结果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标准的监管对象是实施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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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黑财监[200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7.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黑财监〔2007〕2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省财政厅及市县财政局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加强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职责。
业务机构在履行资金分配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专职监督机构要侧重做好事后检查。
要充分发挥财政系统的整体监督效能,形成财政“大监督”格局,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财政运行机制。
第四条在财政职能范围内,对被检查人执行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收缴、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
(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