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企[2006]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企〔2006〕7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经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对外贸易发展步伐的决定,促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增强我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实力,规范管理黑龙江省扶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专项委托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委托贷款专门用于我省重点对俄外贸企业流动资金和在境外投资建设资金。
第三条专项委托贷款由省政府设立,每年从省级推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投入到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再由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委托相关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第四条专项委托贷款的操作平台设在省鑫正投资担保公司,利用该公司现有的担保业务力量对政府推荐项目进行考察评审、跟踪管理,并由该公司通过商业银行办理相应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黑财规审〔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7年2月13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五章评审专家违规处理第六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本地区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并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3.10•【字号】黑商技发[2014]58号•【施行日期】2013.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的通知(黑商技发〔2014〕58号)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按照省政府督办会〔2013〕26号文件要求,我厅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形成了《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经征求服务贸易联席会议32个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0日黑龙江省对俄服务贸易中长期规划(2014-2023)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紧紧抓住国家沿边开发开放战略和俄罗斯远东开发计划的双重历史机遇,围绕省委省政府“十大产业”发展,积极探索对俄服务贸易发展新路径,着力构建对俄服务贸易发展新载体,加快培育对俄服务贸易新业态,充分发挥其对现代服务业的引领、货物贸易的促进、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作用,进一步扩大对俄服务贸易的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和效益,促进对俄经贸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对俄服务贸易与对俄货物贸易齐抓并进。
注重发挥服务贸易对货物贸易的促进作用,以其高附加值优势,提高货物贸易技术含量,延长货物贸易的价值链;发挥货物贸易总量优势,带动对俄服务贸易协调发展,提升其占对俄贸易的比重。
2、坚持对俄服务贸易总量增长与结构不断优化同步。
加强对俄罗斯服务贸易各行业的分类指导,注重优化服务贸易结构,提升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对俄服务贸易总量、质量和效益的稳步增长。
3、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黑商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黑商规〔2022〕2号各市(地)、县(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商务厅2022年3月10日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向北开放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对俄交流合作区域优势,挖掘对俄合作潜力,提升对俄经贸层次,筑牢对俄经贸大省地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工作。
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
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第二条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
对在省商务厅备案(核准),且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在俄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重点大项目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黑财规〔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3〕1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6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专家审核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开展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向社会公开采购文件前,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受聘开展采购文件审核的专家,应当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聘请专家审核采购文件的,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或选取符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资质要求的库外专家。
第五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
第六条专家须对采购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做到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黑财规审〔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民宗局(民族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有关要求,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规范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投资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投资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及资金分配方案,建立我省投资合作重点项目库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支持内容及重点。
投资合作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以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类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4.07
•【字号】黑财经函[2010]11号
•【施行日期】2010.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配发
家电下乡办公电脑的通知
(黑财经函[2010]11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高各级财政、商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经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为各市(地)、县(市、区)商务局及尚未配发电脑、打印机的区财政局统一配发工作电脑及打印机各一台。
请各市(地)财政局、商务局于4月20日前到省商务厅统一领取(哈尔滨市和平路173号610室,联系人:朱锦山电话:139****1201)。
附件: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省财政厅经贸处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全省财政、商务部门配发办公电脑数量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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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0.10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
的通知
各市(地)、边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0日
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黑龙江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合作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印发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评审。
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下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函》(见附件3),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可申请我省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所属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
合作区发展创造条件。
第七条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应有利于我省优势产业“走出去”,促进与国内产业协同发展、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际产能合作的配套服务功能;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八条合作区实施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在境外投资建设合作区,须遵守境内外的法律、法规,注意环境保护,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定合作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已与我国或我省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或双边规划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园区运营管理机制;
(二)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国家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如果多家中资控股企业共同在境外投资建设一个合作区的,须先在境内组建一家实施企业,并以该实施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建设合作区;
(三)合作区建设须符合国家对合作区建设发展的国别、产业总体布局要求,并选择交通、物流及产业配套便利的区域;
(四)合作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清晰,并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数量
的入区企业(指在合作区内投资注册的独立法人);
(六)已制定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已制定清晰的针对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八)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相关要求,上报合作区月度建设和发展情况;
(九)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
实施企业通过市(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确认考核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