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
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下达和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按国家要求和全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标,组织协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协调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
(四)市县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水利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支出范围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黑水发[2013]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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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领导分工调整的通知(黑水发〔2013〕458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因石泉同志在省水利厅挂职锻炼期满,现已返回新疆工作,故决定对厅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厅领导分工通知如下:一、陆兵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二、胥信平同志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规划计划、财务审计、资产投资、调研与水利改革、水政水资源、节约用水、综合经营、离退休、机关后勤、信访稳定、信息、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人大工作。
分管办公室、规划计划处、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财务审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工会、宣传中心、综合经营管理站。
联系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三、王铁同志负责农村水利、机关党建、精神文明建设与群团组织等方面工作。
联系政协工作。
分管农村水利处、机关党委、农田水利管理总站。
联系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四、高敏同志负责水土保持、农村水电、供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水保处、供水管理中心、水电局、亚布力水源工程管理处。
联系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省引嫩工程管理处、省桃山水库管理处、省泥河水库管理处、省龙头桥水库管理处、省龙头桥灌区管理处。
五、马庆国同志负责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稽察、安全监管、施工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建设处、安全监督处、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监理公司、水利水电实业公司。
联系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水利第一工程处、省水利第二工程处、省水利第三工程处、省水利第五工程处、省水利冲填工程处。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伊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2〕18号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现将《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伊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1日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伊春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以下简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及管护工作,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小兴安岭-三江平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1〕2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修复工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全面提升和改善我市区域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
制定修复工程验收管护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体制机制,系统检验并全面落实修复工程各项绩效目标,确保修复工程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发挥长期效益。
二、任务目标通过对修复工程标段、子项目工程的自检自查、竣工验收和市域竣工验收,系统检验各子项目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后期管护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档案管理情况等重点内容,查缺补漏、精益求精,形成一套档案齐整、管理规范、质量过硬的验收成果,确保顺利通过省级总体情况验收。
三、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关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行业颁布实施、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发全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发全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黑水发[2012]382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发全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2〕382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水利部决定开展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012年4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2]147号),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了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要求各省编制省区灌溉发展总体规划。
为做好我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划的目标任务全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是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在全面把握我省灌溉发展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全局战略高度提出我省灌溉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有利于科学确定全省灌溉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和发展模式,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水利和大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规划任务,一是结合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及相关规划和科研成果,分析和评价灌溉发展现状;二是进行水土资源匹配关系和平衡状况分析;三是分解细化灌溉发展的目标任务与建设标准;四是确定灌溉发展规划布局与分区发展重点及主要措施;五是提出今后10年灌溉发展的各项建设任务、实施安排、投资需求及保障措施;六是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二、规划的组织分工省水利厅成立了黑龙江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由省水利厅主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和成员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局、省农业开发办、省农垦总局等省直有关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黑政办函〔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6〕4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9日印发的《黑龙江省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政办函〔2015〕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8日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3事件分级3.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3.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3.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3.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4预防与预警4.1风险监测与报告4.2预警级别及发布4.3预警预防行动5应急响应5.1Ⅰ级响应5.2Ⅱ级响应5.3Ⅲ级响应5.4Ⅳ级响应6应急处置6.1信息报告6.2处置措施6.3指挥与协调联动6.4信息发布6.5响应终止7后期处置7.1处置评估7.2事件调查7.3善后处置7.4恢复重建8保障措施8.1队伍保障8.2装备物资保障8.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8.4技术保障8.5应急电源保障8.6资金保障9预案管理9.1预案培训9.2预案演练9.3预案更新9.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提升科学、有效、快速处置我省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迅速、有序地恢复电力供应,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黑水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20〕56号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现将下放省管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跨市(地)项目及水利部下放审批权限外,原由省水利厅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报备验收等工作,下放至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跨县(市、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本着“应放尽放,能放尽放和就近就便”的原则,已由省水利厅做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尚未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本次审批权限下放后,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管理等工作;已由我厅做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且通过验收或验收报备的开采矿产资源类等生产建设项目,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和开采期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等工作。
三、本次下放至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次下放。
四、本次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40号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夯实粮食产能根基,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通知》(农农发〔2017〕3号)、农业农村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建发〔2021〕3号)和农业农村部等三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11号)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紧扣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的战略定位,大力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保障粮食产能、恢复提升耕地质量、促进黑土耕地资源持续利用为目标,以保育培肥、提质增肥、固土保肥、改良培肥为主攻方向,以一体化综合施策为重点,坚持工程、农艺、生物措施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分区治理,坚持统筹政策、整合资金、协同推进,突出水土流失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绿色生产和监测评价,探索推进整县、整乡、整村、整片开展黑土地保护,建一块成一块,打造可复制、能落地、见实效的黑土地保护“龙江样板”,以点带面形成规模效应,逐步改善黑土耕地设施条件、内在质量、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支撑。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黑水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4〕47号)各地(市)、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领导蓄滞洪区、洪泛区是防洪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是保障和提高江河防灾减灾能力的现实要求,也是实现防洪减灾从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着眼于防洪减灾全局,把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清职责分工,加大管理力度,形成责权明晰、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要根据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和防洪规划要求,进一步明确蓄滞洪区、洪泛区管理权限,划定管理范围。
要广泛深入宣传引导,加强社会各界对蓄滞洪区和洪泛区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理解和认识。
要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巡查执法,坚决制止未经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
二、把握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目标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蓄滞洪区和洪泛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管理。
要切实保护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分洪、排洪、蓄滞洪工程体系完整,保持其滞纳洪水功能。
不得在洪水主流区域内和分(退)洪口门附近建设有碍行洪的项目,如确需建设须采取措施恢复行洪能力。
码头、景观等岸线建设项目应采取措施保持岸线稳定,避免改变河势及流态。
铁路、公路、管线等线路较长的建设项目,应合理安排走向,留出足够的行洪排水通道,不得破坏河流水系走向和洪水汇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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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建[2015]9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6.10
【实施日期】2015.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15]9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水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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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2015年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筹集原则,为加强
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工程贷款),明确贷款
“借、用、还”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偿还,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是指黑龙江省纳入全国规划的172项重大水利
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
行)为实施黑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发放的专项过桥贷款资金。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借入
第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龙财公司)作为
利用省农发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贷款省级融资平台,负责组织承贷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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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项目实施部门、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是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贷款资金的
“借、用、还”最终责任主体。
第六条 市县政府负责指定当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过桥贷款政府性融资平台,作为
过桥贷款承贷主体,并将指定后的政府性融资平台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龙财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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