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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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黑财建[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4〕8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7月10日黑龙江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同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11〕39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建〔2013〕18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监〔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类型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省级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新增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在土地整治中,对完成有关土地整治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和在土地整治方面起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对特定地区或鼓励某些地区耕地保护,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整治项目。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12]12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库使用流程,确保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流程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收到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文件后,应从省财政厅网站(网址:ftp://10.60.1.224/)下载并填制《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附后)一式四份,执收单位签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省财政厅综合处、非税处、国库处审核盖章后,由省财政厅国库处将非税收入项目在系统项目库中进行添加或变更。

省直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全部新增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可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填报《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并将具体执收单位名单附后。

二、关于非税收入项目级次设置根据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非税收入立项、项目标准变更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在系统项目库中按部门分类分级次设置,超过三个级次的非税收入项目分类合并到三级执行,执收标准通过设置收缴金额上限和下限执行。

本通知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2.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表样)二○一二年六月一日附件1: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明细表年月日类别:□新增□变更□删除(请用"√"选择)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政府收入科目编码政府收入科目名称项目级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属性收费类别资金性质收费标准类型收费金额计量单位分成标准分成目标单位收入级次执行期限文件依据填写说明:1、“项目级次”:指依据国家或省下发的收费目录等相关政策文件,按项目层次分级次填写。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出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出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差旅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实施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

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到省内出差的住宿费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24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限额凭据报销。

三、各地定点饭店名单及住宿费价格,请登录“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查询,网址“http://”。

2007年12月5日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哈尔滨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除飞机票和汽车、火车、轮船等车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购买飞机票和车船票的订票费、退票费,以及出差途中的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黑财函[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级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黑财函〔2009〕69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工作联系,现将省厅厅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通知如下:李继纯厅长、省农业开发办主任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开发办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教育处、预算处。

王庆江常务副厅长负责常务工作,牵头抓财源建设工作。

协管预算处,分管办公室、预算编审中心、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采购办、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

史青衿副厅长分管综合处、经济建设处、资产评估处、非税收入管理处、罚没办、投资评审中心、票据管理中心、资产评估管理中心。

张建辉副厅长协管办公室,分管法规处、会计管理局、经贸处、社会保障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科研所。

顾晚光副厅长分管教科文处、国际金融处、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陈佩钢副厅长分管企业处(企管办)、财源处,联系省鑫正担保公司。

臧国忠副巡视员分管农业处、乡镇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绩效评价处、《珠算与珠心算》杂志社。

陈大光副巡视员负责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农村处。

关宸忠副巡视员分管税政处、行政政法处,负责人事教育处的干部教育工作。

刘玉德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局、机关党委。

运连鸿省农业开发办常务副主任负责省农业开发办日常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约节约利用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市场化程度不高是我省经济转型发展的“短板”,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少公共资源没有配置到生产性部门。

随着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处置工作深入开展和“三权合一”(公共资源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推进,省政府系统公共资源通过市场化配置,陆续投入到创造社会财富、能够形成现金流和税收的生产性部门,并拿出一部分公共资源为创新创业者建立孵化器,这既创造了财富,又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但是,当前全省政府系统一些公办运营的公共资源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闲置浪费和无效、低效使用现象。

比如一些公办孵化器、科技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产业园的空间利用不合理造成新的浪费,有的利用大面积空间进行单一的展览展示,有的季节性闲置造成间歇性浪费,有的大厅长期处于“排场式闲置”。

特别是在公共资源有限、珍贵的情况下,有的单位将大面积空间展示本单位历史、成果或规划,仅供领导和来宾参观使用,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效益。

为全面加强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对省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

各市(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的孵化器、科技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产业园等公办运营公共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

凡是存在使用不集约节约现象的要立即整改,尽快将资产最大限度用于产业化发展方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黑政办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35号)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八)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8.05•【字号】黑财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4〕14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8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纳第三章入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加强我省湿地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省级及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缴纳第五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前款所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第六条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征收湿地恢复费。

占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范围内重要湿地的,按照财税〔2024〕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1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1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18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票据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非税收入票据为发票制式二联制、三联制、四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账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相关部门联(绿色),第四联为存根联(蓝色)。

非税收入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防伪团花图案,票据规格为190mm×101.6mm。

三、非税收入票据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黑龙江省交通规费专业票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均由2011年版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替代,并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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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函[2009]9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02
【实施日期】2009.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网站建设的通知
(黑财函〔2009〕93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宣传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方便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交流票据监管工作经验,了解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省厅票据监管中心建立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网站。

现将网站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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