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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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委组织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才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高层次人才津贴补贴和干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保障、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为人才发展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制定人才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编制人才发展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淄人社发[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93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处)室:现将《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3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检查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关)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其中在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申请,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后方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1.25•【字号】淄人社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4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25日淄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2•【字号】淄人社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淄人社发〔2012〕48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机制,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努力推动全市各类就业群体实现充分就业,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1〕78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

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促进就业、调节人力资源市场和维护就业公平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服务经济、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有效地实现了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我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很大的差距,就业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城乡一体的均等化就业服务制度还没有完全形成,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基层就业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发展、重构发展优势的关键时期。

进一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现城乡劳动者更加充分就业,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突出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淄人社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107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本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实行一票征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待遇支付等经办业务。

四、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时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淄人社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人社发〔2024〕5号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5月28日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由专(兼)职仲裁员、法学专家、律师、退休检察官、退休法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深人力资源工作者等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二)热爱调解事业,熟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仲裁员证、调解员证、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具有2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含兼职)工作经历;(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调解成功率较高,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作用发挥较好;(五)具有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其他相关调解业务专长。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30•【字号】淄人社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80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提高到75%、70%、55%。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8万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2万元。

四、已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9号)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依据自愿原则,按照以下具体补缴标准,经本人申请,可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补缴标准是:男60周岁或女55-60周岁按每人23000元的标准缴纳;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纳500元;73周岁及以上按照10000元标准缴纳;已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减少缴纳300元。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8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6日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淄发〔2016〕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淄博市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淄博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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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淄人社发[2013]8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的通知
(淄人社发[2013]82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各技工院校,市属以上企业:
现将《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2日
淄博市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示范带头作用,加快推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技师工作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淄博市技师工作站评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定
第四条淄博市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
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

工作站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技工院校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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