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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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各有关单位: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更好的推动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效运行与规范管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科技发展需求,特修订《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正文:---------------------------------------------------------------------------------------------------------------------------------------------------- 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产品鉴定办法(1996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产品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和新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新产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新产品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型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本办法的产品鉴定,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具体由市科委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批量生产前试制新产晶的性能、质量、水平、批量生产能力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产品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产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产品鉴定是评价新产品水平和质量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新产品通过市场竞争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本办法鉴定的产品范围是本市和中央在沪各企.事业单位开发.试制、并已列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新产品鉴定计划的新产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第一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新工艺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改进型产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组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组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组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沪绿容[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组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沪绿容〔2009〕258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区县林业管理部门、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市绿化市容行业“科技兴业”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原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科技委和原上海市市容环卫局科技委的基础上组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本市绿化林业、市容环卫科技发展规划建议;(二)承担局科技项目立项、验收、成果鉴定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审核工作;(三)承担或参与绿化市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初审工作;(四)承担局重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前的技术论证工作;(五)承担绿化市容等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等的初审和审议工作;(六)组织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七)搭建科技平台,发布科技信息,建立科技信息交流机制。

二、人员组成主任:马云安常务副主任:黄兴华副主任:陶渊崔丽萍夏颖彪蔡友铭鲁建平恽奇伟秘书长:严XXX副秘书长:朱红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丁勤华于福江方一方岩王焱朱建华张浪张庆费张春虎沈烈英胡永红唐家富郭骅钱杰傅徽楠谢为贤熊成培裴恩乐戴咏梅三、专业委设置与专业委主任(一)植物应用与养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傅徽楠(二)植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王焱(三)野生动物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熊成培(四)生态(湿地)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庆费(五)森林资源和经济果林专业委员会主任:朱建华(六)市容景观专业委员会主任:于福江(七)固体废弃物专业委员会主任:唐家富(八)城市保洁专业委员会主任:方一(九)设施装备专业委员会主任:谢为贤(十)行业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任:钱杰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沪科〔2022〕157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沪科〔2022〕157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为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沪府令18号),现就2022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类别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功臣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等七个类别。

二、奖励导向坚持“四个面向”,发挥科技奖励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原始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牵头的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的协同创新,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

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三、提名要求(一)提名资格及要求1、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上海市科技功臣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000年(含)以后的上海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全球性知名科技奖项且与本市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外籍专家;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知名外籍专家。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技功臣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科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关于科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0〕3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专业技术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科技场馆和科技管理等四类市、区县所属科技事业单位及其它使用事业编制的科技机构,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

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载体培育标准第五条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青府办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挂上海市青浦区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青浦区地震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审查(初审)的职责。

2.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将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青浦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职责划入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增加的职责增加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地震局下放的相关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信息化统筹推进。

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信息化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指导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强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推进。

推动拟订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建立相关制度;指导、督促部门、行业、街镇和各类主体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推广信用信息应用。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沪府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7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增挂上海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2.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3.取消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认定,转由上海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4.取消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5.取消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审批或初审。

7.取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8.取消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地方临时资质审批,部临时资质初审)。

(二)下放的职责1.将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分园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初审,下放到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试点分园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或分园所在区(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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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学技术支出”科目366,114万元,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科 学技术普及等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43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及职业年金、退休人员经费、死亡抚恤金 。
3. “卫生健康支出”科目185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能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能包括:贯彻执行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 策;研究起草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市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问 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 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科研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本市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计划;制定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部下放的有关管理职 责,推进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等工作。协调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的实施;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共同拟订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 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企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产业工程的组织实施;推动农村科技工作, 指导农业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工程;负责推动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指导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 究拟订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负责本市实 验动物管理工作。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研究建立科技投入产出绩效后评估机制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管理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并组织实施,实施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国 内合作,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科技合作和对口科技支援等工作。负责科技外事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审批科技系统所属人员考察、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出国(出境)事宜;负责与港澳台有关的科技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 场和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制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 相关政策。协调和服务中央在沪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各区县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 应诉科学技术支出
206 01
科学技术管理事务
206 01 01 行政运行
4. “住房保障支出”科目62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在职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补充公积金。
编制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预算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单位预算01表 单位:元
本年收入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3,673,581,545 一、科学技术支出
1.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3,673,581,545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130,400
1,850,040
1,814,040
36,000
6,230,400
6,230,400
3,673,581,545 27,841,233
6,211,180 3,639,529,132
编制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9年预算单位收入预算总表
项目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类款项
功能分类科目名称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机构设置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发展研究处、发展计划处、条件财 务处、研发基地建设与管理处、国际合作处、科普工作处、基础研究处、高新技术产业化处、生物医药处、社会发展处、创新服务处 。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 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三)“三公”经费:是与市级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部门及其下属预算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主要安排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国际合作交流、重大项目 洽谈、境外培训研修等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主要安排全国 性专业会议、国家重大政策调研、专项检查以及外事团组接待交流等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所需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安排编制内公务车辆的报废更新,以及用于安排市内因公出差、公务文件交换、日常工作开展等 所需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 政府性基金
三、卫生健康支出
二、事业收入
四、住房保障支出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四、其他收入
收入总计
3,673,581,545
支出总计
本年支出
预算数
合计
基本支出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
3,661,141,145 16,567,233
6,211,180 3,638,362,732
4,359,960
3,229,560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 经费支出。
2019年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2019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预算支出总额为367,3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预算367,358万元。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367,358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0万元。财政拨款支出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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