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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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沪科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沪科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1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市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三章专家选取与使用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推进上海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运行维护、开发利用、专家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在科技管理中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可申请入库:(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沪科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

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包括:(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79.10.15•【字号】沪科[79]第267号•【施行日期】197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沪科(79)第267号)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各区、县、局(院):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精神,我们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科技干部的一部分。

对科学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作出的贡献,评定技术职称,是调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对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新工作,情况也比较复杂,又缺乏经验,拟定的《暂行办法》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因此,希望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考核领导机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科技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一部分。

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发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沪科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地方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通知》(国科办创〔2017〕47号),推动本市科技报告的统一提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科技报告是上海市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一)最终报告。

科研项目在结题时撰写的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的科技报告,是项目验收必备材料之一。

(二)进展报告。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撰写的年度和中期技术进展报告。

(三)专题报告。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技术考察报告、设计报告、测试报告等包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专题科技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受上海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过程;(三)与项目(含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含课题)合同时,约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间,并作为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四)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送科技报告。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科委、市府科技干部处、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
理人员晋升工资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情报档案保密
【发文字号】沪科[84]第1085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4.12.10
【实施日期】1984.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技干部处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劳动局
上海市财政局
(沪科(84)第1085号)
关于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的通知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那些杰出的中青年人员的作用,在今年五月份召开的市科技工作会议上,宣布了市政府的决定:要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晋升工资,使他们能够精力旺盛,没有后顾之忧地为党和人民工作。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现将给贡献突出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的办法,通知如下:
1、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市内承认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沪科〔2015〕46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46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更好人才支撑,特制定《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9月30日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评审第四章公示与立项第五章实施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设立上海市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简称扬帆计划)、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简称启明星计划)、上海市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简称学术/技术带头人计划)和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简称浦江计划)等4种类型计划,以项目形式资助入选者创新创业。

其中浦江计划由市科委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联合设立。

扬帆计划面向32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其进行原始创新和大胆探索,尽快成长为上海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

启明星计划面向35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脱颖而出的杰出青年科技人员,促进其加快向学术、技术带头人成长的步伐。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沪科〔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7〕423号各所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过程管理,推动所属事业单位的稳定运行,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1月17日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市科委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所称所属事业单位指主管部门为市科委且和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是指所属事业单位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原则所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原则(一)综合预算原则。

所属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寿子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996年6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

据统计,本市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由1996年的5.6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69%),增至2009年的215.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

2007年至2009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2%、2.64%和2.7%。

每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由2000年的21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7.29%),增至2009年的56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5%),并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囊括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所有五大类别奖项。

近年来,本市专利授权量和技术合同成果成交合同额也迅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由2000年的1021.7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6.5%),增至2008年的6041.9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4.8%)。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5•【字号】沪科〔2015〕415号•【施行日期】2015.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沪科〔2015〕415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经修订后,已经2015年8月11日召开的市科委2015年度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度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8月15日附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2015年度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八章提高工作效能第九章会议制度第十章公文审批第十一章工作纪律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第一章总则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科委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和加强政府管理,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科委要紧紧围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目标要求,以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加快创新价值实现为主线,着力增强创新自信,加强管理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创新体系建设。

四、市科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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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委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
升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沪科[79]第26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9.10.15
【实施日期】1979.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通知)
(沪科(79)第267号)
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科技人员定职升职的通知
各区、县、局(院):
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从事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科技干部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精神,我们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门科学。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是科技干部的一部分。

对科学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他们的专业知识、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作出的
贡献,评定技术职称,是调动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做好管理工作,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兴旺发达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对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新工作,情况也比较复杂,又缺乏经验,拟定的《暂行办法》是否完全符合实际,尚待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因此,希望各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必要的考核领导机构,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科学技术组织管理人员定职升职暂行办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

从事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是科技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一部分。

为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速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干部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努力做好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出成果、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兴旺发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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