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京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北京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文化软实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各区各部门组织推进科学素质行动重点任务落实,科学素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市政府组织机构职能介绍

5.市财政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 案。 (二)拟订本市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市收入形势,参与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 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本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 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市 级政府预决算公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本市基建投资有关政策, 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预算评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五)按分工负责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市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政府财务 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本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市级部门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定编工作。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本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各区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依规 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对本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 (十三)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完善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 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市政府组织机构职能介绍
——以北京市、赤峰市为例
电动汽车个人充电桩安装申请(物业专用)全套模板资料---精品管理资料

充电桩安装申请尊敬的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各位领导:为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减少北京雾霾天气尽一份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家已于年月日购买了新能源小客车(车型:_______)一辆。
现申请在自有车位装个人充电桩。
安装单位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北京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恳请物业公司领导支持并在相关表格上盖章.业主:__________2016 年月日附件:一、车位证明:车位转让协议书、收据、车位使用协议书复印件二、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车位照片四、充电设施施工企业资质证明五、相关政策文件附:相关政策文件:【政策导语】: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
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05月28日讯,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下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施建设。
此《细则》将有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则》中明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根据供电方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时间: 2014-05-15 14:00京发改[2014]1009号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推进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工作,按照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等5部门近期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及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京发改[2006]419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4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更好地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内涵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效益、增强办学实力,厚积校园文化、涵养大学精神、强化价值引领,构建一流培养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坚持特色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优化投入模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发展最具优势和前景的学科专业,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精准发力、固优固强,提升核心竞争力。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日目录一、把握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新使命(一)形势需求(二)发展基础二、开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新征程(一)总体思路(二)发展原则(三)发展目标三、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加速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一)构建国家实验室体系(二)加速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三)持续建设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四)充分发挥高水平高校院所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五)积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四、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勇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重任(一)支持原创性基础研究(二)推动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引领(三)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四)推动其他前沿领域布局(五)适应科学研究范式变革趋势五、聚焦“三链”融合,加速培育高精尖产业新动能(一)支撑“双发动机”产业领先发展(二)支撑“先进智造”产业创新发展(三)开展未来产业前瞻布局(四)推动科技服务业跨越发展(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六)构建充满活力的产业生态六、构建新技术全域应用场景,支撑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一)加快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二)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三)强化碳减排碳中和科技创新(四)构建公共卫生安全科研攻关体系(五)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六)实施科技冬奥专项计划七、优化提升重点区域创新格局,辐射带动全国高质量发展(一)加快建设“三城一区”主平台(二)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主阵地(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四)加强对全国创新驱动引领作用八、激发人才创新活力,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一)增强国际化人才吸引力度(二)加大青年人才等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三)“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加快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四)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九、构建开放创新生态,走出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新路子(一)打造具有首都特色的开放创新合作机制(二)探索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国际合作新路径(三)构建高质量的开放创新环境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领推动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建设(一)把中关村打造成为科技自立自强、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区(二)深化政府科技管理改革(三)充分发挥金融对科技支撑作用(四)优化惠及创新主体的营商环境(五)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和作风学风建设十一、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二)政策保障(三)条件保障(四)组织实施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北京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率先探索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时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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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关于印发《北
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
【发文字号】京科政发[2002]6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18
【实施日期】2002.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北京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2002年10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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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和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由市科委批准设立和撤消,并在科教
信息网(WWW.BSTI.AC.CN)上公布。
第三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
以申请设立登记机构。
1.具备法人资格;
2.有行政管理职能;
3.有两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
4.具备技术合同登记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申请给予特许。
第四条 申请设立登记机构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
简称管理办)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审核同意,报市科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