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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

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拥有庞大的人口和繁荣的经济。

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中心,北京拥有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当地居民和企业提供专业的司法鉴定服务。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在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

1. 北京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是一家具有综合性鉴定能力的机构。

该中心拥有一支由资深专家组成的鉴定团队,能够为各类刑事案件提供鉴定服务。

鉴定中心在物证、文证、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凭借着先进的设备和严格的操作流程,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是经过正式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和相关工作许可。

该中心拥有各类先进的鉴定仪器和设备,并且配备了经验丰富的鉴定专家团队。

鉴定中心主要承担着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鉴定任务,并能根据需要提供专业的专家意见和鉴定报告。

3.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司法科技鉴定研究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司法科技鉴定研究所是一家集科研、鉴定、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

该所在鉴定技术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从事各类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研究所的专家团队由多名在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组成,确保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4. 北京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北京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是一家集医学鉴定、法医学研究和教学为一体的机构。

该中心拥有一支由资深法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团队,能够提供各类法医鉴定服务。

鉴定中心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了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5.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是一家专门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机构。

该所的专家团队具备丰富的交通事故鉴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和解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鉴定所使用先进的交通事故模拟设备和数据分析技术,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和报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英文标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英文标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英文标注Beijing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BMSTC)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lanning, implementing, and managing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 in Beijing.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BMSTC)负责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划、实施和管理。

One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BMSTC's work is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and high-tech projects that can contribute to the city's economic growth and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该机构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支持创新和高科技项目的发展,以促进城市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goal, the BMSTC provides funding, technical support, and policy guidance to eligible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who are engaged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BMSTC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

Furthermore, the BMSTC also encourages collaboration and partnerships between research institutions, universities, and theprivate sector to promote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research findings and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此外,BMSTC还鼓励研究机构、大学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伙伴关系,以促进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技术转移。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京科发[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4〕1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4月8日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

第四条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试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的职能。

3.取消审核本市科委系统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和变更、市属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职能。

4.取消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备案。

5.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

“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科委为加强北京地区软科学人才的培养,强化我市的软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鼓励和吸引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积极关注并参与首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决定在北京市委软科学研究工作中设立“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

为使此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是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在北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北京市科委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将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资助研究领域为首都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相关问题;首都科技产业发展规律、科技政策相关研究;未来首都科技发展趋势相关问题研究;其他与首都发展相关的问题研究;软科学研究的前沿领域。

(重点资助领域参见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第四条申请者须是在北京地区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就读的博士研究生。

资助的论文应是已确定开题的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应属软科学范畴。

尚未开题或已经完成的论文不予以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助期按照论文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资助论文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国家、地区经济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等相关内容来进行,预期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理论性和前瞻性。

申请资助的论文研究内容要与开题报告一致,或是在开题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完善的论文。

第七条博士生论文资助专项资金应以个人形式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申报表》及《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博士生学位论文资助项目推荐表》,推荐表需要导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申报者还需提供所在学院出示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表复印件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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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科高发[2007]138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
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产学研合作意见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化处 2007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附件: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
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

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

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

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4.鼓励产学研合作的目标是:积极拓宽产学研的合作渠道,努力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到“十一五”末期,初步建立起创新资源有序流动、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合作内容较为丰富、合作形式较为规范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良好合作的局面,使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成为北京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
(一)科技政策
5.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和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与创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政府投资基金部分所获投资收益的部分比例,可以让利给联合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

6.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

对此类研发机构,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市工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认定企
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7.市级政府采购向产学研联合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

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时,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考虑。

8.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计划
9.实施“科技工作主题计划”,调整政府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的重心,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创新。

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

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科技项目经费用于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并鼓励企业通过招标、委托研发等形式,将承担的计划任务与高校、科研院所进
行产学研合作创新。

10.加大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力度。

市科委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

11.对市属及中央在京转制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合作,实现招商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在京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市科委“科技资源招商”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12.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引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市科委“企业创新应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试点”专项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技术或知识产权,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13.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市科委“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农业、环境与资源、能源、人口与健康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14.对于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评奖过程中给予重
点倾斜。

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此类项目,由市科委“北京市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优先予以支持,用于产学研的继续合作。

(三)创新环境
15.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技条件平台。

在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中,引入社会机制。

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科技条件平台,使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

16.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加强与企业在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把利用大学科技资源,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深层次服务作为认定和考核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市科委、市教委、市工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18.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转移中心。

市教委、市工促局支持在京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同建
立电子信息、车辆、新材料、化工与环保、城市交通、先进制造、新医药等领域的技术转移中心,支持中科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北京),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19.积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

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的建设项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为企业培养定向人才。

20.建立和完善表彰制度,对在北京市产学研联合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首都劳动奖章”和“首都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保障措施
2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护产学研合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侵权和纠纷案件,为产学研合作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2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使各部门之间形成顺畅的工作网络和有效的配合机制。

开展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理
论研究与政策分析,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提供更大的支持和有效的服务。

23.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产学研支持项目管理体系。

研究制定科学的产学研合作评价标准,使得产学研合作的评价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逐步完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立项、项目监理、经费使用的审查、过程监督、验收评审等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

24.深入调研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案例,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对成功案例的宣传,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产学研合作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引导更多的企业学习和仿效,带动全市企业更加合理有效地进行产学研合作,提升整体的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水平。

五、附则
25.根据发展的新要求,凡属本意见中需要补充完善的部分,今后将陆续补充修订。

同时,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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