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中的融资方法课件

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或质押,企业 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报 表结构,提高企业的信用评级。
应收账款融资的益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应收账款融资可以加快企业资金回流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占用 成本。
应收账款融资为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发 展的动力,帮助企业实现长期战略目 标。
信用政策制定
根据客户信用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包括信用额度、信 用期限、折扣政策等。
信用政策执行与监控
确保信用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调整信 用政策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
合同条款设计策略
01
02
03
合同类型选择
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特点 ,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如定期结算合同、分期付 款合同等。
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风险
融资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或不明确的地方,导致融资方在追偿 时面临法律问题。
法律环境变化风险
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影响融资方的权 益,例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可能对 融资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04 应收账款融资的 策略与实践
客户信用管理策略
客户信用评估
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为制定 融资策略提供依据。
根据应收账款账龄和客户 情况,选择合适的催收方 式,如电话催收、信函催 收、上门催收等。
催收过程监控
对应收账款催收过程进行 监控,确保催收工作得到 有效执行,并及时调整催 收策略以提高回款率。
05 应收账款融资的 未来发展与趋势
金融科技在应收账款融资中的应用
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如 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据安全、风险控制等方面具 有优势,能够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风险。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公司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并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同时尽可能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收账款的管理原则是谁放货谁清收的原则。
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1)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客户信用档案,其中必须包括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的固定电话,家庭电话、法人个人手机。
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档案》进行维护、保管、整理、归档。
2)客户授信额度的金额标准。
业务员根据签约销售量、外部评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账期)提出建议。
原则上,信用额度不能超过客户上年全年销售额的月平均销售额,在淡旺季销售时可上下浮动50%,账期不超过30天。
信用额度由部门经理、总监、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依次审批。
3)信用控制原则:业务部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首先检查客户的信用状况。
原则上,对于超信用额度或超信用期限的客户不再发生销售业务。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对客户修改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再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依次审批。
对于需要展期的客户,由业务人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依次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进行审批。
4)客户信用评价:业务人员根据客户的回款情况,对客户的信用每年7月进行再次评价。
业务人员根据历史交易、实地考察、同业调查等情况提出建议,调整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
信用额度在3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5万以上,信用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客户,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
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5)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善保管,确保不遗失。
如因公司部分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8日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实施,引导和规范应收账款融资行为,推动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按照应收账款与质押或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关系,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转让:(一)对个人进行的为其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转让;(二)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企业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转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付费)为条件,以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质押或买断为前提,进行对外融资,当合同到期时,由资金融入人按期偿还融资资金,或者由资金融出方通过托收应收账款收回资金的营业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融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出人,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资金融出业务的机构,也称质权人(质押融资)或受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出人。
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办法

公司应收帐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明确应收账款管理职责,规范应收账款管理流程,提高应收账款周转效率,防范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
第三条应收账款管理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三)总量控制、过程管理的原则(四)边界管控、防范风险的原则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应收账款管理职责分工:(一)集团负责年度应收账款预算方案的审批,负责大额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的审批。
(二)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组织制订年度应收账款预算方案,审定预算边界管控目标,审批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及额度,负责组织开展应收账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审议应收账款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意见。
(三)市场开发部是应收账款总额控制、信用管理及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与反馈,拟定企业年度客户信用政策,建立客户信用档案,进行客户信用评估,执行客户信用政策,持续跟踪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并及时调整信用政策。
负责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对账、开票、收款等环节的监控和指导,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四)财务部是应收账款的协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统计、分析工作,对账龄进行分析,及时向市场开发部提供应收账款相关数据,参与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销售部是应收账款催收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按照销售合同和信用政策,对销售应收账款进行及时催收,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六)审计部负责对应收账款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应收账款管理权限:(一)集团对大额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有审批权限。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年度应收账款预算方案、信用政策及额度、应收账款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有审批权限。
(三)市场开发部对客户信用政策、应收账款日常管理有审批权限。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目录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各部门工作职责 (2)一、销售部工作职责 (2)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3)三、其他部门职责 (3)第三章具体工作内容 (3)一、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 (3)二、客户信用管理 (4)三、信用风险控制 (4)四、应收账款的记录与核算 (4)五、应收账款对账 (5)六、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及坏账计提 (5)七、应收账款的催收 (6)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应收账款的管理,包括货款、劳务费等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
三、应收账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确保账款安全、加速资金回笼、降低坏账风险、优化客户信用管理。
第二章各部门工作职责一、销售部工作职责1.根据市场情况、公司产品库存情况及销售政策,合理确定每个客户的销售政策。
2.负责签订销售合同,明确收款方式、收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3.负责销售合同的执行、跟踪与管理,确保销售合同的履行。
4.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制定催收计划,确保应收账款的及时回收。
5.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定期更新客户信用信息。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1.审核销售合同,确保合同中的财务条款符合公司规定。
2.准确记录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与销售部进行应收账款的核对。
3.定期对账,确保应收账款的准确性,及时将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反馈给销售部。
4.监督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预警和提示。
5.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根据逾期情况计提准备。
6.配合业务部完成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三、其他部门职责除了财务部、销售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坏账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公司的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章具体工作内容一、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1.业务部负责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概况、财务状况。
应收账款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及时回收账款,提高公司资金周转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对应收账款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管理。
第二条财务部为应收账款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业务部门对主要客户进行资信分析,核对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向业务部门反馈客户的欠款结算情况,督促应收账款责任部门催讨未收款项。
第三条合同签订部门为相关应收账款的直接责任部门,合同签订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跟踪、催收应收账款,防止和减少坏账损失。
第四条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加强客户日常管理。
1. 业务部门应在财务部门的协助下,对主要客户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按照公司信用评级标准对客户进行评级,并报业务副总经理审批。
2. 资信调查时,应通过银行、商业合作伙伴、同行等多渠道全面了解客户的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现金充裕程度、以往信用记录、银行或同业信用评价、付款态度、是否有担保品等各方面。
3. 在每一次交易完成或发生其他影响客户信用的情况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客户信用档案。
如需调整客户信用评级,应说明理由,报财务部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客户授信实行分级审批决定制。
赊销额度在××元以下、折扣率××以下或信用期××天的,由部门主管审批决定;赊销额度在××元~××元、折扣率××元~××、信用期××天~××天的,由业务副总经理审批决定;赊销额度在××元以上、折扣率××以上或信用期超过××天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六条销售合同的签订。
1. 销售合同是最重要的交易凭证,是进行应收账款追讨的根本依据,应严格依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签订。
2. 业务人员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对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核对。
营运资本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中的融资方法

5.客户付款
3.归还阿尔卡特
1.销售合同
6.支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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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2002, Page .
融资方法
——国内信用证(L/C)
国内信用证除了当地银行对相关文件资料要求不同,其它和国际信用证相同缺点很少在国内市场申请对相关的文件资料要求严格(如增值税发票)只能在同一家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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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
——资信评估
客户特征客户印象、产品介绍、产品需求、竞争能力、最终用户、内部管理及控制水平优先特征利润率、产品质量、市场状况、竞争状况、产品保证、替代客户信用特征结算历史记录、资信证明、净资产及利润增长率、负债状况、资本结构、总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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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计划
——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由于客户缺乏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货款,阿尔卡特安排银行向自己的手机客户提供融资,此种融资仅可用于向阿尔卡特支付采购货款优点客户直接从银行借款缺点客户有决定是否借贷的权力需要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深入谈判牵涉到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利润分配
融资方法
——保理业务
1. 销售合同
3. 转让通知
4.支付现金及买断应收账款
2. 保理申请
5. 客户付款
6. 起诉
客户
X 银行
阿尔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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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法
银行县域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县域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县域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规范管理和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xx银行以县域中小企业(卖方)与买方签订有效商务合同且卖方(供应商)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为卖方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内外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或经营地在县和县级市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客户,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9〕35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卖方(又称借款人、供应商)是指提供货物或服务并出具发票的县域中小企业。
买方(又称采购商)是指对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企事业法人、政府机关、军队单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准入条件。
借款人(卖方、供应商)除符合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服务)质量有保证,发展潜力较好。
(二)销售回笼好,企业盈利,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三)应收账款管理能力较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
(四)信用等级在一般级(含)或BBB-级(含)以上。
(五)与买方(采购商)有过一次完整(已完成)的货物供销或服务交易并收回款项的活动,履约记录良好。
(六)借款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追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xx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借款人(卖方、供应商)基本要求:(一)卖方应在xx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监管账户,卖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回笼款必须划入该账户,该账户资金的划出须得到xx银行确认。
xx银行有权从该账户扣划到期(包括依法提前到期)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卖方向xx银行质押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货物销售或服务符合商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且该笔应收账款未被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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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8日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实施,引导和规范应收账款融资行为,推动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按照应收账款与质押或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关系,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转让:(一)对个人进行的为其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转让;(二)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企业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转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付费)为条件,以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质押或买断为前提,进行对外融资,当合同到期时,由资金融入人按期偿还融资资金,或者由资金融出方通过托收应收账款收回资金的营业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融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出人,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资金融出业务的机构,也称质权人(质押融资)或受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出人。
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入人,系指与资金融出方建立融资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也称出质人(质押融资)或转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入人。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也称第三方债务人,系指与资金融入方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本办法所称交易基础合同(以下统称基础合同),系指资金融入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签署的贸易、服务或收费合同,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的管理机关。
第九条“质押通知”或“转让通知”系指合理指明所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和质权人或受让人的书面通信;其收件人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发件人为资金融入方或资金融出方,主要内容为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的对象、期限、额度等要素。
第十条“收益”系指有关所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任何所得,不论是应收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还是其他手段的偿付,但不包括退还的货物。
第二章融资方式、种类、期限、利率与融资率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融资方式按应收账款是否转移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保理两类。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通过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向资金融出方质押而进行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是通过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向资金融出方转让而进行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可以是对单笔应收账款的融资,也可以是对多期限、多品种的多笔应收账款组合(应收账款池)的余额融资,并就组合整体设立质押或进行转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可以与其他担保融资结合,以其它资产汇同应收账款共同担保进行融资。
第十二条融资期限由融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资金融入人申请融资展期,应当在融资到期日之前向资金融出人提出书面申请。
能否展期,由资金融出人决定,并有权要求资金融入人保证原质押继续有效或者要求资金融入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十四条融资能否提前偿还、提前还款的条件及提前还款时的利息(费用)和期限计算方式等,融资双方应在融资合同中约定,并按融资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融资利率(费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期间产生的一些费用(包括保理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应收账款融资率由资金融出人依据被质押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质量及资金融入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资金融入人商定,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率最高不能超过80%,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率最高不能超过90%。
超过融资率上限的,需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备案。
融资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融资率的计算公式:融资率=(应收账款融资金额/应收账款本金(市值))×100% 第三章资金融入人第十七条具备应收账款资金融出资格的机构,同时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资金融入人。
第十八条资金融入方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或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三)申请人民币贷款的,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五)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
第十九条自然人作为资金融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详细的住址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境外自然人应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没有收费职能的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第二十一条资金融入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资金融入人应及时依法向资金融出人提供资金融出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二)资金融入人应依法接受资金融出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融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接受资金融出人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
(三)资金融入人应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和协助所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的托收。
融资人不能按时归还欠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融资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
(四)资金融入人应按融资合同约定使用融资款项,但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用途。
(五)资金融入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融入资金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资金融出人,并获得资金融出人的书面同意。
资金融出人不同意变更资金融入人主体资格的,有权要求资金融入人提前偿还融资本息;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金融出人。
(六)资金融入人知悉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二十七条所述事项的,资金融入人应参照上述要求提前书面通知资金融出人。
(七)资金融入人履行融资合同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资金融出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资金融入人享有以下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资金融入人同意,资金融出人擅自处分质权,因此给资金融入人造成损失的,资金融入人有权要求资金融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融出人第二十三条资金融出人应具备以下条件:资金融出人应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资金融出业务,持有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对外融资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四条资金融出人享有以下权利:(一)资金融出人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对资金融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有权将资金融入人的应收账款、财务报表或其它抵押物、质物交资金融出人认可的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二)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资金融出人后,资金融出人可以在债权受偿前根据自身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代为管理,控制程度可视融资的风险状况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按约定执行。
(三)未征的资金融出人的同意,资金融入人或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进行基础合同的变更。
(四)根据事先约定,资金融出人可参与融入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五)质押融资情况下,除非资金融入人与资金融出人之间另行议定,资金融入人或资金融出人或双方均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和付款指示,但在通知发出后,只有资金融出人才可发出这种指示。
(六)资金融出人有权保留质押或受让的应收账款的收益和就其退还的货物,以保证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的偿付,但不得超出其在应收款中所占权益的价值。
(七)资金融出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通知资金融入人后,可以以其质权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八)资金融入人未能履行资金融出合同规定义务,或所质押之应收账款的价值存在明显降低的现实可能性,并不足以担保融资数额时,资金融出人可以依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融资资金、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融资或解除融资合同, 并可以要求资金融入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依法处置质权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九)处置质权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资金融出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十)资金融出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托收或处置应收账款产生的费用、对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等合理费用,具体收取办法和费率标准根据合同规定执行。
(十一)资金融出人有权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质押或转让信息录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保证质权及追索权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资金融出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资金融入人完全履行合同时,资金融出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融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资金融出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融资要素及时录入征信系统。
不具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可以不进行录入。
(三)资金融出人在实现质权或受让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资金融入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资金融出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资金融入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资金融出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应收账款债务人第二十六条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具备的条件:应收账款债务人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并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或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三)以人民币进行偿付的,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五)与资金融入人有两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