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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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粤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我省粮食工作考评和粮食安全责任表彰合并为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2日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2014年7月修订)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含顺德区人民政府,下同)。

二、考核内容《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落实工作进行两次考核。

具体程序如下:(一)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5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附件1),并附上各项评分的证明材料,报送省粮食局。

(二)评审。

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现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项,按现行《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处理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事项.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粮食购销政策。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储备粮管理办公室与省粮食局财务审计处报送本企业的有关财务报告、会计报表。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法定代表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与承储企业经营的粮食严格分开。

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省级储备粮购进的管理及进价成本的核算;省级储备粮抛售的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及核算;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管理及核算;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上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第二章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原则第九条根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特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工作,深化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粮食保护价收购范围从2000年开始,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考虑到1999年早籼稻即将收割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1999年早籼三级稻谷暂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价格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种植结构调整(一)要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推广质量好、市场销价高的优质粮食品种的种植,逐步减少劣质粮食品种的种植。

要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指导农民做好选育良种、改进耕作技术、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效益。

(二)1999年我省定购、议购粮食的目标指导价为早籼三级稻谷每50公斤60元,其它粮食品种价格,要根据粮食内在品质和市场需求,拉开品质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贯彻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政策,促进优质品种的发展。

收购粮食的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有关部门重新修订的质量标准执行。

优质粮的购销价格,在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下,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上定价政策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

(三)继续实行国家粮食定购制度。

1999年全省国家粮食定购18亿公斤(贸易粮)、议购粮收购12亿公斤计划不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粮监[2012]2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日期】2012.03.18【实施日期】2012.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粤粮监〔2012〕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局、财政局(委)、农发行,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中储粮广州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准确掌握粮食库存底数,进一步提高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宏观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调查。

(二)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检查时点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账实相符情况。

具体包括:1.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 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粤财农[2004]314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农[2004]31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安全,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管理,确保灾后恢复粮食生产的用种需要,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粮食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指的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以下简称“省级种子储备”)是指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恢复灾区粮食生产需要调用省级种子储备,以及购买调运储备种子资金的储备。

第三条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省级种子储备补贴和设立购买调运省级储备种子备用金。

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确定种子承储单位、储备品种及数量,检查监督种子质量,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种子。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种子储备资金;批复动用省级种子储备备用金;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对种子储备资金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种子储备原则。

为保证种子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出、用得好,种子储备必须遵循如下原则:——储备种子数量、质量保证原则。

确保储存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粤粮调[2018]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18.01.09【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粮调〔2018〕6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为贯彻落实《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粮食局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四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许可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5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非法人企业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

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粤粮调[201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16年1月15日以粤粮调〔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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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粤粮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2016年1月15日以粤粮调〔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直属粮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和省储总公司等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动态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计划落实第十二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

省储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非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二)应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三)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备案;(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非省属企业要求承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自愿向省储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省储总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省属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下达实施。

综合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储总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省储总公司牵头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企业信誉、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择优选定非省属承储企业,名单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备案;(三)省储总公司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同意后,公布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名单和计划数量。

第十八条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一)非省属企业先与省储总公司签订收储委托协议;(二)需要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企业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入库成本向当地农发行申请贷款,农发行按不低于贷款额度(入库成本乘以计划数量)的85%发放贷款;(三)完成粮食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省储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四)省储总公司对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发文确认;(五)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农发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非省属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总公司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品种、数量等调整,由承储企业向省储总公司提出申请,省储总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第二十一条省储总公司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二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标识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

标识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需要调整承储库点(仓房)的,应报省储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批准,抄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

承储企业应保持同一库区内动态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如需变更的应提前报省储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进行明细核算,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省储总公司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

省储总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动态储备粮的储存时限应与粮食品种、质量等级相适应,并在承储合同中明确。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动态储备粮轮换实行轮换进出备案制度。

承储企业需要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应事先向省储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原则上必须确保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规模的85%(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等级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承储企业应将采购动态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省储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并按每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数量计算具体费用。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储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初向省粮食局提出省属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省粮食局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费用拨付省储总公司。

预拨费用为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85%,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

第三十二条承担省级储备粮代储的非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由省储总公司于每年1月初向省粮食局提出,省粮食局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费用直接拨付非省属企业。

预拨费用为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85%,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

非省属其他企业相关费用采取后拨付方式,年度终了后据实拨付,具体拨付可与非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结算事宜一并办理。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动态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非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实行保证金制度。

承储企业应向省储总公司提交相当于承储计划3个月财政费用补贴数额的保证金。

如遇财政费用补贴标准调整,自下一月份起相应调整保证金数额。

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四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储总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一)发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动用动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省有关单位的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粮食,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费用由承储企业先行垫付,列入动用费用。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保持全天时通讯方式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动态储备粮、日常监管等工作需要。

动用动态储备粮无法联系到承储企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拒不执行省下达的动用指令。

第三十九条动用动态储备粮的费用支出,主要由动用时点的粮食成本价、合理利润(非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和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省储总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省粮食局初审,省粮食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后拨付。

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四十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退出,由省储总公司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核确认。

第四十一条非省属承储企业的承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承储企业在承储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省储总公司提出是否继续承储动态储备粮的书面意见,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农发行;(二)省储总公司将承储企业意见汇总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抄送省农发行;(三)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承储企业储备情况等因素,确定承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并批复省储总公司,抄送省农发行;(四)省储总公司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处理:1.企业继续承储的,省储总公司与其续签承储合同;2.企业不再承储的,应终止轮换,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由省储总公司组织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实施移库;非省财政厅核定入库成本的动态储备粮在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保证金,承储计划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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