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用量3~5 g/m23~6 g/m30.1~0.2 g/m30.1~2 g/m3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提高仓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粮油储备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仓库、储备库、粮油加工厂等相关设施。
三、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行为。
2. 安全第一:保护粮油储备设施的安全,确保储粮油品的质量和安全。
3. 公平公正: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私心作为。
4. 优质服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四、管理机构1.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
2. 粮油仓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和服务。
五、管理制度1. 仓库管理(1)验收入库:对进入仓库的粮油进行严格验收,确保品质合格。
(2)出入库登记:对每批次粮油的出入库进行登记,实行严格管理。
(3)检查保管:定期检查粮油储备,保证粮油的质量安全。
2. 储备库管理(1)安全监控:对储备库进行安全监控,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设备完好。
(2)作业流程:规定储备库的作业流程,确保粮油仓储操作规范。
(3)卫生管理:加强储备库卫生管理,定期清洁、消毒,防止粮油受污染。
3. 粮油加工厂管理(1)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计划,保证加工线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加强设备维护,保证加工设施正常工作。
(3)产品质量监控: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六、监督检查1. 监督部门负责对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每年定期组织对粮油仓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质量抽检和设备维护检查。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七、处罚措施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制度内容有争议的,由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国粮办展[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仓储合同,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
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
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
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
《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心得体会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粮食安全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稳步增加农业生产补贴”;“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调动粮食主产省份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主产省与主销区协作,健全产销合作机制”……可见,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珍惜粮食,维护粮食安全。
而这其中就需要我们每一个人来做好宣传工作,让所有人都能够知道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然而在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广西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提供了具体的操作依据,明确了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切实抓好粮食安全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治区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出台后,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迅速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根据《细则》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我市实施细则,确保《细则》顺利实施。
同时还将按照《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我市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功能用途等信息,为编制全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规划打好基础。
此次规范中提到了关于国家级粮库保护办法、管理体制和资金筹措等三大问题,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由粮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但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或者暂行办法,导致无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明确、不具体,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我市的地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明确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谁去管、怎么管”的问题。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2016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200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项目条件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同时,需结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综合因素,重点向产粮大市(县)和中央、地方增储规模较大的地区倾斜。
(一)粮食主产区应重点安排在政策性收储任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包括标准化储备仓和收纳仓两种。
(二)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储备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以标准化储备仓为主.第四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
5万吨,收纳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东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
5万吨,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万吨.第五条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启动实施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安排项目要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做好衔接,原则上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
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第三章扶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第六条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
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4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
第三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联合申报。
第四条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第五条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
粮食仓储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粮食仓储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粮食仓储建设项目旨在解决粮食储备和贮藏问题,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提高粮食贮藏效率和贮存能力。
项目的目标是建设一套完备的粮食仓储系统,实现粮食的安全储存和有效管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1. 项目范围:包括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系统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2. 项目内容:(1)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建设新的粮食仓库,扩大现有仓库规模,改造老旧仓库,确保仓库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设备采购:采购先进的粮食贮藏设备,包括各类仓储设备、温湿度监测设备、通风设备等,提高贮存效率,减少浪费和损耗。
(3)系统建设:建设粮食检测和管理系统,实现对粮食质量、温湿度等指标的监测与管理,确保粮食储存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4)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粮食仓储信息化平台,实现粮食仓储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三、项目实施步骤1. 前期准备阶段:(1)制定项目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个阶段和任务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
(2)组建项目实施团队,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3)进行项目前期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可行性。
(4)编制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确保项目资金的充分保障。
2. 设计和采购阶段:(1)进行粮食仓库设计和设备采购方案的制定,明确工程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确保符合要求。
(2)制定设备采购方案和采购计划,明确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数量,确保采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进行设备采购和合同签订,保证供应商的信誉和设备质量。
3. 建设和安装阶段:(1)实施粮食仓库的建设和设备安装,确保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
(2)进行设备调试和培训,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管理水平。
(3)进行粮食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调试,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4. 后期运营阶段:(1)进行粮食贮存和管理工作,包括粮食的入仓和出仓、检验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08•【文号】国粮展[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的通知(国粮展〔2009〕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近年来,各地区各单位在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国粮油仓储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储粮能力有所加强。
但在今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粮油仓储企业在仓储管理方面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影响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为加强粮油仓储企业的仓储管理,治理仓储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粮油仓储企业中开展一次规范化管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前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库存粮食管理方面。
主要问题是:粮食入仓前未按规定对仓房进行清扫消毒;不同性质、不同品种、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入仓粮食的水分、杂质超标;库存粮食有霉变结块情况;粮情监测及记录不规范;粮食损耗处置不及时;粮堆形状不规整;露天存放的粮堆缺乏测温通风系统等。
(二)设施设备管理方面。
主要问题是:仓房密闭隔热措施不到位,缺少防虫、防鼠、防雀措施;门窗破损未及时维修、关闭不严;爬梯、配电箱未及时做防锈处理;通风口密闭措施不到位;墙体抹面、落水管脱落未维修;围墙有坍塌情况,库区杂草丛生;库区内散养家禽,卫生差;排水设施不完善;设备器材乱堆乱放,设备使用后未及时养护,设备档案不完整,测温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等。
(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主要问题是:熏蒸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环流熏蒸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在未进行有效密闭的情况下实施露天熏蒸作业;药品库管理未执行“双人双锁制度”,无药品包装回收记录,药品库没有警告标志;超仓房设计容量装粮,包打围的围包码放不规范,已经出现围包变形面临坍塌的危险;库区火源管理不严格,库区内有吸烟痕迹,个别企业消防设施不齐全或已经失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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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
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6.12.20
•【字号】粤粮科储〔2016〕210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实施细
则
(广东省粮食局2016年12月20日以粤粮科储〔2016〕210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本细则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接发设施、烘干设施、器材库、药品库、清理维修车间、检化验室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本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更新及淘汰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本辖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一并办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成立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在需要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八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粮油仓储单位及其主管机构同意。
粮油仓储单位应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前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拆除或迁移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重建方案、改变用途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补偿方案等材料。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原规模和原功能落实重建所需土地、资金和责任机构,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再行拆除或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储存需要。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九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依法被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征收、征用前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征收、征用主体,补偿方案、征用期限、征用结束后恢复措施等。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予以协调重建。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征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粮油仓储单位当自征收、征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被出租、出借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随意改变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用途,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其中,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需要维修改造的,参照《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广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技术指引》、《广东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执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需要重建的,参照《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172-2016)、《粮油仓库工程验收规程》(LS/T8008-2010)、《广东省粮食仓储物流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等执行。
第十二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土地、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经技术鉴定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处置。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技术鉴定确认无使用和修复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处置。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报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二)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
(三)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四)其他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十九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依照《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