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省、市、县三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市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为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条件和布局第六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以承担地方事权粮食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需要,库房硬件条件应符合储存要求;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我区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储备粮”)安全,加强储备粮仓储管理,确保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粮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
动态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杭州区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为专门储存区本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负责本级政策性粮油的收储。
并根据仓容实际,做好代储储备粮(油)的代储和监管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所属粮权、储备规模等确定承(代)储企业。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的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储备粮管理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三)通过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实时监测并如实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仓储保管、出入库情况等;(四)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一条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及承储单位,对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储备粮承储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承储单位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开展政府储备承储业务必须与商业经营业务分开,包括人员、实物、账务、财务、仓储设施等;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全区一符四无”粮仓(油库)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且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保护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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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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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2﹞486号
【发文日期】2002-07-18
【实施时间】2002-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
食用植物油公司仓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用植物油的储存安全,提高仓储管理效率,保障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食用植物油的储存、保管、检验、发放等环节。
第三条仓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仓储环境、设备、物资的完好和安全。
第二章仓储环境第四条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第五条仓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保仓储环境安全。
第六条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
第三章仓储设备第七条仓库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储设备,包括货架、托盘、搬运车等。
第八条仓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仓库内不得使用损坏、锈蚀、漏油的仓储设备。
第四章物资入库第十条物资入库前,需进行验收,确保物资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入库物资应按照类别、规格、批次等进行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查找。
第五章物资保管第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应按照物资性质、储存要求,合理堆放、摆放物资。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物资储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仓库内不得堆放超过规定层数的物资,防止坍塌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仓库内不得存放超过保质期的物资,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章物资出库第十七条出库物资需严格按照订单执行,确保出库物资与订单一致。
第十八条出库物资应进行复核,确保出库数量、质量、规格等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出库物资应按照规定进行包装,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第七章检验与检测第二十条仓库应定期对储存的食用植物油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检验不合格的物资,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仓库应建立检验记录,对检验结果进行归档。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负责的仓储区域、物资负责。
第二十四条仓库保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物资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国粮执法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执法规〔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月13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安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9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资金第六章动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安顺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安顺粮食市场稳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需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和大豆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包括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发行安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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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0.04.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04月23日广东省粮食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省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省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调和油、毛豆油等。
第三条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
第四条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安排和拨付储备费用,对储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储备油的储备费用安排和管理,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承储管理
第七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储备油计划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实行储备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
有承储意愿的企业向省粮食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九条储备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所处位置符合储备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三)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总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2000吨;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含2名);
(五)近5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近2年内没有发生亏损。
第十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储备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在获得承储条件确认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承储计划。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直属粮油企业。
承储计划一定3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向省粮食局、财政厅签署储备油承储承诺书。
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油,按要求报送库存情况。
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及时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储备月报表,在每年终了15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实行储备油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每月轮换情况报告省粮食局、财政厅。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
第十七条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储备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接到省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四章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油储备费用包干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下达承储计划时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储备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油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和轮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实行储备费用补贴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一)承储企业在年初向省粮食局提出费用拨付申请,省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60%直接预拨给承储企业;
(二)承储企业在每年终了15日内向省粮食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省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二十四条储备油承储实行保证金制度。
省财政厅在第一年末费用结算时扣除3个月的储备费用补贴作为承储保证金,如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要求储存储备油,将依本细则有关规定酌情没收保证金并扣减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省粮食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粮食局、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0%,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直接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没收保证金、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等处理: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省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间提出退出申请;
(九)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条对因违反本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局、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