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协会章程
镇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章程

镇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组织建设,发挥青年志愿者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特制定本协会组织章程。
第二条镇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镇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志愿者精神为基础,由青年自愿组成并自愿管理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倡导志愿者精神,组织青年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协会设理事会,由多名志愿者组成。
理事会负责决策、管理和监督协会的运行。
第五条协会的主席由理事会成员经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两年,连任一次。
第六条协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成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担任。
常务理事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协会可以有秘书处,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负责管理协会的行政事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任何年满16周岁,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认同协会宗旨的青年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会费缴纳等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协会的会员分为三个层次: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由理事会决定,并且享有特殊的权益。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协会的经费主要通过会员会费、捐赠款项、赞助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开展志愿者活动,购买必要的物资和设备,以及其他与协会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五章组织活动第十四条协会的核心工作是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根据会员的特长和意愿,精心策划和组织志愿者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各类培训、座谈、宣传等活动,提高会员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六章组织运行第十六条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对协会工作进行总结和规划,听取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协会应当保持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相关联合活动。
志愿者协会章程(完整版)

***志愿者协会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志愿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志愿者服务,为***民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活动;(三)弘扬志愿公益文化;(四)引领志愿者参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凡区县委办志愿者协会,市工、青、妇、民政、教委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各类志愿者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等服务;(三)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二)了解和反映志愿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三)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四)向本会报告本团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凡热心志愿公益事业,积极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文化宣传等,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志愿服务事业有一定贡献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志愿者协会的组织和运作,明确协会的宗旨、权利与义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1.2 本协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和实践志愿服务精神。
第二章协会名称与性质2.1 本协会定名为“[具体名称]志愿者协会”,简称“[简称]”。
2.2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宗旨与任务3.1 本协会的宗旨是:传播志愿精神,倡导公益理念,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3.2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3.2.1 组织和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3.2.2 普及志愿服务知识,提高公众志愿服务意识;3.2.3 搭建志愿服务交流平台,促进志愿服务资源共享;3.2.4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3.2.5 与其他公益组织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会员种类与权利4.1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4.2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4.2.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4.2.2 接受本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4.2.3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2.4 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其他合理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责5.1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等必要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5.2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等。
5.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财务管理等。
第六章活动与服务范围6.1 本协会的活动和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教育支持、扶贫济困、文化传播、社区服务等领域。
6.2 本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不断拓展和优化志愿服务项目。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7.1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7.2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监督。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年志愿者的组织建设,促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激发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并独立运作。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引导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服务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青年的成长和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预、无偿服务、积极奉献、互助友爱、公开透明。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志愿者服务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志愿者活动的宣传和评估、青年志愿者的培养和引导、志愿者服务经验的总结和分享。
第六条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自愿捐赠、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政府的扶持和津贴、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组织活动的策划和执行、会员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协会设立各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志愿者招募与培训委员会、志愿者服务项目委员会、宣传与推广委员会等,负责相关领域的工作。
第十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普通会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参预志愿者服务活动,认同协会的宗旨和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是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由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规定,积极参预志愿者服务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的程序为:会员书面申请退会,经理事会审核允许后,注销会员资格。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
关于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关于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章程,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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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社会服务事业的青年学生组成的学校性公益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的直接领导,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统一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和会员章。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学校、服务社会。
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自愿者的社会公德公益服务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在学校中倡导团结友爱、积极进取、服务社群的新风,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层次社保障和服务体系的完善而努力,为学校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行为准则:奉献、有爱、互助、进步、团结、自愿。
第五条:本协会的志愿服务精神:奉行,以奉献扬青春,与社会同进步。
第六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无限工作,遵守校纪校规,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第二章任务第一条:培养大学生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条:多渠道加强学校大学生青年于社会的接触,进一步,开展青年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大学生青年的知识面。
第三条: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学校公益、社会服务、扶贫济困、帮助孤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公共事务、城乡发展,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体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土工服务。
第四条:定期召开理事会或员级分会长会议,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第五条:制定各个时期青年志愿者活动推进计划,领导和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组织并举行协会大型活动。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承担校风,组织青年志愿者承担校风建设和校园美化等方面活,为图书馆、食堂等大型公共场所提供定期,不定期的义务活动。
天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天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挥青年志愿者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法设立天津市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为非营利性、非政治性社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广大青年,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与、热心服务、互助友爱、文明礼仪、共同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天津市所有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统一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协会按照民主、平等、团结、协作的原则组织及开展活动。
第七条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任期三年,副会长任期同会长。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第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志愿服务部等,具体设置和组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协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下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三人。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协会接受天津市内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的申请加入,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正式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利用协会资源、参与协会经营管理的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维护协会形象。
第十四条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全体会员组成,负责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由协会全体会员组成,负责听取协会工作汇报、接收表彰及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由由常务理事、会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参与协会管理、讨论重要问题、提供咨询建议等。
第四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助、会员自愿捐助等合法渠道。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引言概述:青年志愿者协会是一个旨在组织和培养年轻人参预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本章程旨在规范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运作和管理,确保志愿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组织架构1.1 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策和管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1.2 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管理各个部门的工作,包括志愿者招募、培训和活动组织等。
1.3 会员大会:由全体味员组成,负责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务,包括章程修改和重要决策等。
二、会员权益与义务2.1 会员权益:1.1.1 参预志愿服务活动的机会;1.1.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1.1.3 获得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和证书;2.2 会员义务:1.2.1 遵守协会章程和志愿服务的相关规定;1.2.2 积极参预志愿服务活动;1.2.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三、志愿服务活动3.1 活动策划与组织:1.3.1 制定年度志愿服务计划;1.3.2 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1.3.3 定期评估和改进活动效果。
3.2 志愿服务培训:1.3.1 开展志愿服务技能培训课程;1.3.2 提供相关资料和资源;1.3.3 组织经验交流和学习活动。
3.3 志愿服务宣传与推广:1.3.1 制作宣传材料和宣传活动;1.3.2 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推广;1.3.3 合作与其他组织共同开展宣传活动。
四、管理与监督4.1 组织管理:1.4.1 设立管理制度和流程;1.4.2 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1.4.3 定期召开会议和评估工作发展。
4.2 志愿者监督:1.4.1 设立志愿者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1.4.2 监督志愿者参预活动的质量和态度;1.4.3 提供志愿者投诉和建议的渠道。
4.3 财务管理:1.4.1 设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1.4.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1.4.3 确保财务透明和合规性。
五、章程修改与解散5.1 章程修改:1.5.1 会员大会提出章程修改建议;1.5.2 理事会审议和决定是否修改;1.5.3 修改后的章程需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和表决。
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组成的区域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通过组织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愿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迎宾路**书屋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 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适应社会主义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1青年健康成长。
(四) 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辟、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 为具有特殊艰难以及需要匡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 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 开展公益慈悲活动实施帮教、帮困。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味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经理事会允许,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2(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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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大爱之家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望谟县大爱之家志愿者协会〔英文名:Love home Wangmo County Volunteer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无偿提供志愿效劳,促进社会开展。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望谟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望谟县委员会。
本团体承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视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局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围开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当。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省望谟县环城路中段。
第二章业务围七.本团体的业务围:〔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效劳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效劳能力,促进青年安康成长;〔四〕为城乡开展、社区建立、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效劳;〔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效劳;〔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效劳活动,协调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七〕开展与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参加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参加本会的意愿;(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四〕遵守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效劳;〔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视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四〕完本钱团体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大会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方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3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3年,每1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中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方法和分配名额;〔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四〕决定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九〕制定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中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三.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月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人中产生。
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较大的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不得由会长兼任;〔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领导常务理事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三〕提名副秘书长及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订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第三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7名。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围开展活动或效劳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承受会员大会的监视检查。
本团体承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承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承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围和事业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部会计监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承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视和会计监视。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进展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展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承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