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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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姓名

填表日期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职工办理退休(职)手续须知

一、职工退休(职)年龄

1、正常退休: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退休时需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工人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破产提前退休

(1)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以及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全民所有制职工提前5年(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退休。

(2)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市区内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只工,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和符合晋政发[200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省属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职工,可提前5年(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45周岁)退休。

5、退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不具备退休条件,有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退休(职)程序

1、个人申请(限于办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按中办发[2000]11号办理破产提前退休除外)及其他提前退休);

2、单位公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公示表必须个人签字);

3、对公示后无疑异或经调查核实后无误的人员,有职工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后,单位将审批结果通知职工本人。

三、有关待遇计算

1、退休待遇:

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晋政发[1998]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新办法计算公式为:(1)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晋政发[1998]2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调节金

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和企业破产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在重新计算。

2、退职待遇:

退职生活费=(基本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调节金)×40%+个人帐户养老金

说明:

1、“退休(职)类别”系指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破产正常提前退休、破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休;

2、实行个人缴费后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在折算工龄,“合计折算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

3、“视同缴费年限”系指个人实际缴费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4、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特殊工种、企业破产提前提前退休、其他提前退休以及女职工原为工人身份按管理岗位退休和原为干部身份按生产岗位退休的,本人须在“个人意见”栏签字;正常退休的本人可不签字;

5、“退休政策依据”系指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94]59号文件、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和晋政发[2003]3号等文件;

6、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档案、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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