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200482
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人员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坚持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长期与短期、固定与流动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的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人事部为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对学校各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用人单位是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招 聘第五条 招聘对象(一)高层次人才(二)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三)优秀博(硕)士毕业生(四)校外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招聘条件与要求(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2.身心健康,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经校医院体检合格;3.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符合岗位专业技能、执业资格等要求。
(二)高层次人才招聘条件见《武汉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三)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优秀博(硕)士毕业生招聘条件1.以当年出站的博士后和应届毕业生为主,往届生毕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2.申报教学科研岗位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申报管理和实验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
各学历阶段须具备全日制学历和学位,且毕业于国内“985工程”或“211工程”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或者毕业所在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
3.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超过35岁,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0岁,硕士毕业生不超过28岁。
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选聘到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是优秀的出站博士后;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作为师资博士后进站工作,考核优秀者可转为固定编制教师。
武大职员志

武汉大学武大人字〔2011〕98号武汉大学关于开展二○一一年职员聘用工作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根据《武汉大学职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武大人字〔2001〕5号)、《武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7〕85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开展二○○七年职员聘用工作的通知》(武大人字〔2007〕87号)精神,及学校2011年工作安排,现将2011年职员聘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员职数的分配方法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各级职员职数和学校职员聘用情况,五、六级职员的职数由学校统一掌握,按机关、学院、综合(含直属)分块下达。
七级及以下职员由各单位在其职员职数范围内按文件规定条件聘用。
二、职员聘用条件及相关要求(一)基本要求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备相关知识能力并认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2.任现职级岗位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必要条件1.五级职员(1)任六级职员5年以上;(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具有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或男满58岁、女满53岁且任现职级满8年、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放宽到本科学历);(3)主持或主笔撰写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或重要改革报告;(4)在六级职员岗位聘期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5篇(部)以上。
2.六级职员(1)任七级职员4年以上;(2)具有本科学历(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可放宽到专科学历);(3)主持或主笔撰写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或重要改革报告;(4)在七级职员岗位聘期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3篇(部)以上。
3.七级及以下职员(1)任现职级满3年以上;(2)具有本科学历(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可放宽到专科学历);(3)参与撰写学校(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或重要改革报告;(4)在现职员职级岗位聘期内,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同本职岗位相关研究成果2篇(部)以上。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武汉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

武汉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系列
岗位分级申请表
单位
姓名
现任专业
技术岗位
申请岗位
填表时间:年月日
武汉大学制
填表说明
1、所在岗位是指教师、实验、工程、图书、编辑、中小幼、校医院等岗位系列。
2、申报岗位是指二级岗、三级岗、五级岗、六级岗、八级、九级。
3、所有成果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4、二级、三级岗位分级表中仅填写符合【2007】86号文件规定的表1、表2、表3中的代表性岗位成果。
5、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分级表中填写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6、用16开纸打印并装订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任现职以来代表性业绩
三、个人承诺
四、自我评价
(个人明确符合表3-1、3-2、3-3表中哪几项选项,并根据任现职时间和符合选项要求提出
五、系(所、研究室)审核评价意见
六、单位审核意见(审核表中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六、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审核表中所填写内容的有效性)
(五)聘任意见。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

2024版高校教师聘任条款及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条件1.1 基本条件1.1.1 应聘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1.2 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
1.1.3 应聘者应符合高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1.2 优先条件1.2.1 具有国家级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历者。
1.2.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相当于此级别待遇者。
1.2.3 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者。
2. 聘任岗位2.1 教授岗位2.1.1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
2.1.2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
2.1.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2 副教授岗位2.2.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2.2.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2.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2.3 讲师岗位2.3.1 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2.3.2 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2.3.3 参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
3. 聘任期限3.1 聘任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
3.1.1 短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3.1.2 长期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
3.2 聘任期间,教师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聘任期满后,教师可以续聘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4. 工资待遇4.1 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补贴。
4.2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高校相关规定执行。
4.3 岗位工资根据教师岗位等级和职责确定。
4.4 绩效工资根据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确定。
4.5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高校规定执行。
5. 福利待遇5.1 高校应依法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2 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5.3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教学条件。
5.4 高校应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
6. 违约责任6.1 教师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高校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补偿。
6.3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2024版大学教职工聘任协议细则

2024版大学教职工聘任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任岗位及职责1.1 聘任岗位1.2 岗位职责2. 聘任期限2.1 聘任起始日期2.2 聘任结束日期2.3 续聘及终止条件3. 薪资待遇3.1 基本工资3.2 绩效奖金3.3 福利待遇3.4 工资调整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1 工作时间4.2 休息休假5. 培训和继续教育5.1 培训机会5.2 继续教育6. 保密协议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责任7. 知识产权归属7.1 知识产权定义7.2 归属原则7.3 权益分配8. 合同变更8.1 变更条件8.2 变更程序9. 合同解除和终止9.1 解除条件9.2 终止条件9.3 经济补偿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诉讼解决12.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 12.1 生效条件12.2 修改条件12.3 解除条件13. 其他约定13.1 社会保险13.2 福利待遇13.3 劳动保护14. 附件14.1 岗位职责说明14.2 薪资待遇明细14.3 培训计划14.4 保密协议范本14.5 其他相关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任岗位及职责1.1 聘任岗位1.1.1 教授(或副教授、讲师)1.1.2 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1.1.3 行政管理人员1.1.4 专业技术人员1.1.5 其他职务,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岗位职责说明》。
1.2 岗位职责1.2.1 教授(或副教授、讲师)1.2.1.1 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工作1.2.1.2 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1.2.1.3 指导研究生和协助指导本科生1.2.1.4 参加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1.2.1.5 完成学院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2.2 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1.2.2.1 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1.2.2.3 参与项目申请和实施1.2.2.4 协助教授指导研究生1.2.2.5 完成研究所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2.3 行政管理人员1.2.3.1 负责学院或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1.2.3.2 组织协调各项行政事务1.2.3.3 制定并执行学院或部门的规章制度1.2.3.4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1.2.4 专业技术人员1.2.4.1 负责学院或部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1.2.4.2 参与教学、科研和实验室建设1.2.4.3 协助教师和研究人员解决技术问题1.2.4.4 完成学院和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1.2.5 其他职务1.2.5.1 按照学校或学院的具体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1.2.5.2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二条聘任期限2.1 聘任起始日期本合同的起始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
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管理办法作者:未知日期: 2005-5-26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提出如下意见:一、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编制、岗位限额原则。
要在国家教委批准的编制和下达我校高级职务岗位限额的范围内,以学科建设为基点,以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岗位设置要遵循“因事设岗,按岗出聘任,事职相符,人事相宜”的原则,要与我校教师及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相适应。
(二)按学科分类设岗原则。
高级职务岗位的设置一般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颁布的二级学科为设岗的基本单位。
根据各学科承担任务的层次、难度、水平、实际具有的研究方向,将各学科分类,不同类别的学科,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控制数不同。
(三)针对原则。
课程(专业基础课)及重点实验室建设都含在同一学科内设置高级职务岗位。
设岗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保证新兴,扶持薄弱,择优发展”的原则。
各学科中的高级职务岗位设置要优先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扶持发展新兴学科、公共课、基础课学科。
(四)动态原则。
按学科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随着学科的发展和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变化。
学校每三年左右审核调整一次,同时根据国家教委下达限额的变化随时进行微调。
在设岗时必须留有余地,用来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校工作。
(五)逐步到位原则。
为了兼顾教师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在保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设岗目标进行调整,通过逐步调整,逐步到位,使学科队伍、梯队建设等趋向合理。
二、教师高级职务设置的基本标准按以上原则,我校学科可分为四类,即:国家级重点学科、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和一般学科。
重点实验室含在相应学科中进行考虑,该学科的高级职务岗位数可达到上限。
若某一学科既是硕士点,又是博士点,或又是国家重点学科,则就高不就低,按最高层次设置高级职务岗位。
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XXXX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科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受聘专家能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任范围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知名人士,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或社会事业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德高望重的国(境)内外知名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二)客座教授一般是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的国(境)内外教授、研究员或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学者、或在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学者。
(三)兼职教授一般是品德高尚、学术成果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教授、研究员,或研究专长与学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同时担任政府机构或智囊机构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
(四)积极向国(境)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四、聘任程序(一)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聘任人员范围,经与拟聘人员前期沟通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选择推荐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是有利于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人选,并连同《XX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报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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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人字(2004)82号武汉大学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臵和有效开发教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在教师职务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和因岗求人意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掌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条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
第五条基础教学型与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职级。
科研为主型岗位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四个职级。
第六条教师职务聘任要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价主体在各级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引入“教授会议”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第八条教师职务聘期分为有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有限聘期)和无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无限聘期)。
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下职务一个聘期为三年,教授(研究员)职务每个聘期为四年。
无限聘期职务的教师可以连续工作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助教和讲师一律为有限聘期;副教授(副研究员)以有限聘期为主,可以有适量的无限聘期;教授(研究员)以无限聘期为主,少数教授(研究员)可以实行有限聘期。
第九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有关人事争议。
第十条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岗位设臵第十一条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编制包括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教育规模中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及科研工作任务设臵的教学编制和科研编制。
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数、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学校发展规划等设臵各单位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
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机动权。
第十二条岗位设臵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高级职务岗位要适当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倾斜。
第十三条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按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和一般学科分类设臵,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设岗,但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岗位数。
第十四条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及博士点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65%;硕士点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50%;一般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45%。
岗位设臵具体方案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岗位调节: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根据学科队伍情况可增加1-2个教授(研究员)岗位。
博士学位达到一定比例的学科可增加调节岗。
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可申请设立自筹经费浮动岗位。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臵一定数量的特殊岗位。
岗位调节的具体方案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中初级职务岗位设臵由各学院(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需自行设定。
第十七条岗位数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动。
学校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学校预留5% 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高级职务岗位数,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将高级职务岗位设臵到二级学科,并制定各级职务工作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二十条应聘各级岗位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应聘中高级职务教师均应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
具有下列情况可免试外语:持有效TOEFL成绩550分以上、GRE成绩1800分以上、IELTS(雅思)成绩6.0分以上者;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或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医科被SCI收录);或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第二十二条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大学英语部、体育部、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
应聘讲师和助教职务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者在助教岗位工作3年后,方可应聘讲师职务岗位;具有博士学位者在讲师岗位工作2年后、具有硕士学位者在讲师岗位工作5年后,可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在本岗位工作5年后,可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
第二十三条应聘高级职务岗位者应有本岗位要求学科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有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必要的日常科研经费;正式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在本专业已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各级职务岗位聘任具体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十四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任职年限、学历的限制,按学校破格条件申请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破格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章聘任组织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估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职责:1.领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2.确定学校专业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组织成员名单;3.审定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方案;4.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每年招聘各级职务岗位限额;5.审批教学、科研单位自筹经费浮动岗位及破格增岗限额;6.受理复议申请;7.协调和处理各级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人事部,负责各级职务聘任和职务晋升的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由11-13名教授(研究员)组成(含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院党委书记任副主任。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职责:1.领导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职务晋升工作;2.审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方案;3.确定学院每年招聘高级职务岗位限额;4.申请自筹经费浮动岗位及破格增岗限额;5.审定岗位聘任任务书;6.受理复议申请;7.协调和处理院系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三)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中,中青年教授(研究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50岁以下专家应占一半以上;学院聘任分委员会成员中兼任各级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40%。
(五)教师聘任的回避制度。
各级聘任委员会组成成员与候选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应聘候选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请求,但国内最有影响的专家以及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回避,且请求回避的同行专家一般不得超过3名。
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及学科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提出本单位应聘教师各级职务岗位限额,学校按每年应聘计划进行审核后,网上公布全校各学科招聘各级职务岗位情况及聘任条件,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聘任程序(一)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聘任条件;(二)接受应聘者申请;(三)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四)采取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五)教授会议评议表决,差额提出候选人选;1.教授会议由各学院在职全体教授(研究员)、可以指导博士生的副教授组成。
学院在职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的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议。
2.教授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最低不得少于15人),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3.有两个以上学科门类的学院可按学科门类召开教授会议。
(六)同行专家对高级职务候选人进行评议;(七)学院聘任分委员会评议表决,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八)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决定拟聘人选;(九)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时间为一个星期);(十)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人选,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应聘高级职务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教授(研究员)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破格应聘正高同意票达到到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申请应聘副高职务的应有3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人)、正高职务的应有5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时的主要参考意见之一,如同行专家有2名以上(含2人)评议结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聘任条件,原则上对申请人不予表决。
第三十条中初级职务的聘任程序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
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核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额的限制,经校长特批,报聘任委员会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