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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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为聘任、晋升、培训、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XX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依据,通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考核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院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程序规范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和要求第四条考核范围为全院在职在编教职工。

教职工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政管理(工勤)人员三个类别进行考核,专职辅导员纳入政管理(工勤)人员考核。

双肩挑人员按所聘用的两个岗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一)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

(二)待聘人员。

(三)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人员。

(四)擅自离岗人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新参加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二)经学院同意参加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综合其学习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四)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本年度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是否参加考核尊重本人意愿。

第七条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调入人员,由其调入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级,调入不满半年的,其调入前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级。

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一、导言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是评价教师工作成绩和能力的一种方式,对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能够鼓励教师持续改进,激励其积极投入到教学科研中。

二、考核指标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教学、科研、学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评价教师的全面能力。

同时,考核指标制定需要考虑学科特点和学校目标,因材施教,确保公平公正。

三、教学成果评估教学成果评估是重要的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可以通过学生评价、同事评价、教育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既要注重定性评价,也要注重定量评价。

四、科研水平评估科研水平评估是衡量教师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可以通过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SCI收录情况、科研项目等进行评估,还可以考虑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情况。

五、学术服务贡献评估学术服务贡献评估体现教师对学校和学术界的贡献程度。

可以考虑教师担任学术组织职务、学术会议组织等方面,也可以考虑教师在学生实践、校友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六、评估方式和比例绩效考核应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包括自评、同事评、学生评、上级评等,以实现全方位的评价。

评估方式的比例要合理分配,各项指标的权重要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教师个人特点灵活确定。

七、考核结果的公示与奖惩机制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绩效较差者进行约谈、培训等措施,以激励教师全力投入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八、考核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过程中,应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评估过程中,教师应享有言论自由和隐私保密权。

九、考核与职称晋升的关系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并不是唯一依据。

除了绩效考核,还应考虑教师的学历、学术成果等因素,综合评价教师的职业发展水平。

十、绩效考核的持续改进机制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第十条岗位类型(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第十一条岗位结构比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十二条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须合格及以上.第十三条聘任资格(一)学历条件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二)任职年限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三)外语条件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四)海外研修经历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第十四条教学科研条件(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第十五条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二)增岗破格.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第十七条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第四章聘任组织第十八条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第二十三条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第五章聘任程序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第二十五条聘任程序(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评审投票规则(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第二十七条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第二十八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第六章聘期与考核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第三十条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年度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第七章申诉及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三条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第三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第三十七条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第三十八条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制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共印10份。

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公正、公平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当年12月份在编在岗)。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是指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团结协作、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2、能:是指在教学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改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3、勤:是指在遵章守纪、勤奋敬业、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4、绩:是指工作实绩,在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做出贡献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别按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实验教辅人员、辅导员、后勤工作人员等不同岗位人员分别制订考核细则。

1、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日常工作完成情况、遵章守纪与廉洁自律等方面。

处级干部的考核按照《XX大学处级干部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按照《XX大学一般管理人员考核细则》(附件1)进行。

2、学院(中心、部)专任教师的考核,应侧重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科研工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所做出贡献等方面,专任教师的考核按照《XX大学教师考核细则》(附件2)进行。

3、学院(中心、部)实验教辅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团结协作精神、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工作、遵章守纪等方面,实验教辅人员的考核按照《XX 大学实验教辅人员考核细则》(附件3)进行。

4、辅导员的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和实绩、班风和学风建设、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等方面,辅导员的考核按照《XX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

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4]77号根据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试行意见》(鄂人[2001]8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考核的指导思想考核要坚持民主化、公开化、程序化的原则,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及岗位考核相结合。

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做到准确合理地评定考核等次,通过考核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全校在册在岗的教职工。

三、考核的内容、等次和优秀比例(一)考核的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考绩为主。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含学术道德)方面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精神;绩,是指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完成情况;廉,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表现。

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

(二)考核等次及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定为优秀:1.本年度内出现工作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失误的;2.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3.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含5天),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4.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师,所带学生出现较大责任事故的;5.本年度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定为基本合格:1.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内;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2.未能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的;3.违反校纪、校规,虽未受处分,但造成影响的;4.受党内、行政警告处分的。

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加强教职工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及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目的。

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促进教职工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工资分配、奖励惩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民主测评、领导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人员类别和管理权限,坚持分类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院系、部门)可依据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规范。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在编以及编制外合同聘用的所有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校级领导和处级干部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考核,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干考核按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由学校组织部组织按相关规定另行实施。

学校各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相关聘用合同或教学、科研、人才工作任务规定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种形式。

以年度考核为主要形式,平时考核为参考,考核实行得分累积制度, 聘期考核分数由年度考核分数累积求和得出。

年度考核一般在自然年的12月进行。

聘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考核工作,强化考核激励约束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试行意见》(鄂人〔2001〕89号)和学校各类岗位工作职责、岗位聘用、师德师风及保密奖惩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考核和评价,做到科学组织,客观评价,准确合理地确定考核等次,使年度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最大限度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年度考核对象为全校在岗的教职工(含在规定期限内的公派出国、进修学习、在外任职和外派外借等人员),其中单位发生变动的教职工由现所在单位负责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依据以二级单位与上岗人员签订的《武汉理工大学岗位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岗位工作任务书》)为基本依据,结合岗位职责、本单位对教职工的工作要求和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定,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一)德:主要考核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公共服务意识和遵纪守法情况,着重考核师德师风,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作为师德考核的基本要求。

(二)能:主要考核教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情况。

其中,不同类别的教职工考核应各有所侧重:对教师,着重考核其师德师风和教学科研的工作实绩;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着重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和服务态度;对管理人员(职员),着重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服务质量和廉洁情况;对工勤人员的考核,结合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着重考核其服务技能、服务态度和工作实绩。

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教职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考核工作,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励、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和XX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坚持以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

考核工作尽可能体现不同岗位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特点,坚持分类考核;并把师德考核放在教职工考核的首位。

第三条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普通在职教职工,厅管干部的考核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是教职工聘期和年度工作的基本要求,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报我校核准后执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指专业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业务知识更新等方面的情况;“勤”主要指年度内学习和工作态度、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指年度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指年度内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根据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各类人员在“业绩”的考核内容上可有不同的侧重。

(一)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教学、科研以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和贡献,包括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学工作的质与量,教书育人的成绩和师德师风的表现;研究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的实绩;指导青年教师的实绩;编写教材、发表论著的数量和水平;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获得科研成果的情况;学科、专业群、教研室、实验室等建设的实绩和成果;为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师生服务的实绩;进修学习成绩以及兼做社会工作的实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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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公正评价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激发教职工履职尽责热情,并为教职工岗位调整、续订聘用合同等提供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武汉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坚持以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真实的考核。

考核工作应当尽可能体现不同岗位类别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特点,坚持分类考核;应当把立德树人的工作情况放在教职工业绩考核的首位。

第三条教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第四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武汉大学在编的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五条学校考核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部、纪委监察部、党委宣传部、审计处、工会、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部、财务部等单位的负责人构成。

学校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由人事部承担。

第六条学校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教职工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指导、监督全校考核工作;(三)审定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四)受理教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学院(系)、直属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党组织关系隶属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各考核工作小组的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的具体细则;(二)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三)确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四)配合学校处理复核的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平时考核第九条平时考核包括日常考勤及工作状态的考核。

日常考勤包括请销假、出勤管理、参加集体活动情况等方面;工作状态包括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工作责任心等方面。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肃考勤纪律,强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日常考勤由各单位根据各类人员岗位特点,依据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实施。

各单位应做好考勤的备案工作,建立教职工平时考核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年度考核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的认定:(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精通,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1.被通报批评的;2.接受组织诫勉的;3.事假累计5天以上或病假15天以上的;4.出现工作失职,发生教学事故、管理失误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事假累计20天以上60天以下,或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2.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3次以上的;3.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当年。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1.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或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5次以上的;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以上的;3.受行政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处分期间;4.拒绝参加年度考核,或拒绝确认年度考核结果的;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不服从岗位调整的;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群众意见很大,影响恶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7.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直接责任者;8.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者,不予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二)因病处于医疗期内,或经学校同意病休的;(三)经学校同意调离、辞职,尚未办结离校手续的;(四)涉嫌违法犯罪取保候审人员;(五)经学校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比例按二级单位进行核定,学校总体比例控制在15%。

其中,教师为1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14%,其他人员为12%。

第十五条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在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调入、重新录用、转业、复员人员参加正常考核,其来校工作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由学校安排借调驻外、随任、挂职、援疆、援藏、扶贫等的教职工,在校外工作期间由派驻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原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由学校安排公派进修、学习、培训、借调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派出期间的相关情况,由派往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涉嫌违纪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处分结果,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基本程序为:(一)学校布置年度考核工作;(二)教职工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二级单位组织年度考核,可通过述职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确定考核结果。

(三)教职工书面确认考核结果;(四)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五)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五章聘期考核第二十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教职工工作业绩差异,在合格等次中再细分不同的绩效考核层次。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一)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的;(二)聘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3次以上的;(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2次以上的;(三)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基本合格2次以上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聘期考核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聘期考核在聘用期满前90天进行,基本程序是:(一)教职工提出聘期考核申请,填写《教职工聘期考核登记表》(附件2);(二)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本单位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结合聘期内年度考核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按岗位类别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三)教职工书面确认考核结果;(五)聘期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委员会审定,人事部备案;(六)聘期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二十三条平时考核记录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二级单位应在奖励绩效中予以体现;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或者不予考核的,工资待遇和工龄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聘期考核为合格等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二级单位可根据业绩考核的不同层次确定新的岗位等级及相关待遇。

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二十六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教职工,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第七章复核和申诉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对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人事部为学校考核复核的受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复核时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及考核认定结果的复印件,对聘期考核认定结果不服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不接受电子提交。

当面提交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邮寄送达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复核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申请日期和申请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九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予以受理:(一)申请人为教职工本人。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申请人对于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不服;(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四)申请材料齐全无误。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受理单位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决定存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在作出复核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的申请,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复核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年度考核结果的执行,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降低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撤销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考核等次:(一)考核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考核公正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考核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变更考核结果:(一)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对事实认定有误的;(三)考核结果明显不当的。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的考核结果被重新确定或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的,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被变更或者重新确定考核等次的教职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予以补偿。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人员的考核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进行,考核的内容、形式由指派工作任务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考核结果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各级责任人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的,以及教职工违反诚信准则弄虚作假捏造业绩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有关教职工的考核在相关文件或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考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期满”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04]77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教职工考核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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